-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最⾼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
最⾼⼈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第⼀条
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第⼆条
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三条
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屋交付使⽤之⽇起90⽇;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房屋的,⾃合同订⽴之⽇起90⽇。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
息的标准计算。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年,第⼗五条
由于出卖⼈的原因,导致买受⼈⽆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第⼗六条出卖⼈与包销⼈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以出卖⼈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第⼗六条
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卖⼈⾃⾏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包销的房屋,包销⼈请求出卖⼈赔偿损失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第⼗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