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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12:多份合同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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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12:多份合同处理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依据:多份合同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多份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

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1223日发布)

0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

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

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

0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

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0954日发布)

04、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

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

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

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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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会议纪要》2017811日)

05、承、发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

况下,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答: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当

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06、当事人签订的仅用于登记备案的合同能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

据?

答:当事人备案的施工合同未经招标投标程序,或者发包人虽然向承

包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进行了招标投

标程序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双方另行订立

的施工合同与上述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为由,请求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

答》201443日)

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多重合同关系时,各合同之间的效力是

否具有关联性?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存在多重合同关系,包括发包

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每个合同均有各自不同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影响每个合同效力的因素

也各不相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每个合同的效力是各自独立的。前一

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后一合同无效,前一合同有效也并不必然引起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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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有效要件分别进行审查。

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

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

根据。

09、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

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

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

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有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同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以哪个合同为依据?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

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又不一致的,可结合案件

期限三部分的内容。

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715日)

11、未经招标投标且非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之间就同一

工程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方的

权利义务。

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争议且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综合当事

人的陈述、施工的实际情况、签约时间的先后、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

等证据审查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根据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在充分衡量两份合

同中不一致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6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

1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权威观点

根据《民法典》793条规定,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

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该无效合同的约定折价补偿其

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签订数份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且这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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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工程价款,则有待明确。即在适用本条时,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结

算工程价款,应参照哪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不无研究价值。

13、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该条规定的“同一建设工程”,应指当事人签订数份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共同指向的工程具有同一性,工程位置、主体、框架等基础性部分均

一致。除了建设工程未发生变化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基于各种主客

观因素影响,就建设工程作出非实质性内容变化的约定情形。此时,即便

建设工程发生了非实质性内容变化,也可纳入该条所指同一建设工程范畴。

至于当事人的新约定背离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建设

工程因设计、规划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发生实质性变化调整,不影响该条中

所指建设工程的“同一性”该条所称“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可能是

经过招投标程序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中标之后私自签订的其

他合同,也可能是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等。

至于实际履行的合同,则需要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以及监

理等的往来签证、会议纪要、通知、函件、工程款收支凭证等证据来加以

认定。

14、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实际履行

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根据当事人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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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材料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则应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

设工程价款。该解释原则在于后签订的合同推定为对之前合同的变更,更

体现当事人的意思。

15、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和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工程价款。《民法典》793条则规定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就“支付工程价款”的用语而言,容易给人造成该合同无效按

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判断;就“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言,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陷入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不再具有结算的可能性,因

此在逻辑上不再具有结算的空间。而《民法典》第793条规定的参照约定

折价补偿承包人,更符合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法理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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