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解读(3篇)

时间: 2023-11-04 admin 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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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解读(3篇)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解读(3)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解读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

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

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

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

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

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

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

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

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

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

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合同为止。

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

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

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

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

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

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

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在日常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能熟练利用《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避免未签

合同之二倍工资。却往往忽视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后款

(下文简称后款”)之规定,本文就将对八十二天后款进行详细解

读。

一、后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相结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为后款触发的基础。要解读后款的

立法目的,就需要与十四条相结合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适用八十二条后款的规定。

二、后款的适用情况分析。

在日常操作中,十四条的三种情况主要适用的为第一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由此可得出,劳动者在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签署下一份劳动合同时:

1.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与其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属于违

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只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只能签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

人单位向该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

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达成订立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法;

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提供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4.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则: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属于劳动者自愿离

职,无赔偿金,无补偿金。

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通过举

证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综上,便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后款与十四条结合应用

后,所适用情况的分析。在实务操作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一直是用人单位无法避免的情况。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

法》的实施也已经超过十年,上述集中适用情形有很大可能遇到,

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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