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解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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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解读(3篇)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解读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
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
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
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
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
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
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
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
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
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
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合同为止。
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
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
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
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
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
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
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
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
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在日常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能熟练利用《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避免未签
合同之二倍工资。却往往忽视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后款
(下文简称“后款”)之规定,本文就将对八十二天后款进行详细解
读。
一、后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相结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为后款触发的基础。要解读后款的
立法目的,就需要与十四条相结合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适用八十二条后款的规定。
二、后款的适用情况分析。
在日常操作中,十四条的三种情况主要适用的为第一条“(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由此可得出,劳动者在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签署下一份劳动合同时:
1.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与其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属于违
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②单位只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只能签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用
人单位向该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
①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达成订立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法;
②劳动者不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提供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4.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则:
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属于劳动者自愿离
职,无赔偿金,无补偿金。
②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通过举
证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综上,便是《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后款与十四条结合应用
后,所适用情况的分析。在实务操作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一直是用人单位无法避免的情况。自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
法》的实施也已经超过十年,上述集中适用情形有很大可能遇到,
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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