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时间: 2023-11-04 admin 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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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

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29日修订通过,自

200811日起施行。

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正。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2016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1371日施行的那

部劳动合同法。

【修改内容说明】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说明)

201212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

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

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

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

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

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1228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3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的决定

(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

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

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

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

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

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

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

本决定自20137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

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

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

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

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

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016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 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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