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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河南省建筑市场

河南省建筑市场

新媒体策划-平均分教学反思

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zt2)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

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

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

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

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

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

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

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

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

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

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

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

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立

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

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

措施方案;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

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

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

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

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

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

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

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

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

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

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

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

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6.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并提供备案的施工合同证明和监理合同;

7.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

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

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

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

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9.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

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

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

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9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

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单独发包的新建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

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

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

筑工程5-9项内容提交;

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

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

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

构审查合格;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

(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

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

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

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

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

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

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

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

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

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

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

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

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

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

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政府投

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

报批。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

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

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

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

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臵

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张贴施工许可证

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

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

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

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

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

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

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

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

交恢复施工申请。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

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

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

生变更的,更换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

证编号、发放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

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

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

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

容、原因。

第二十二条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应对建设单

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

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

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发证机关应建立检举

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检举线索进行登记,按第十三条、第十

六条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

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

示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

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

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

全提供保障。

第四章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

识、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许可审批、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

常监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

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

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违规减少或增设施工许

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

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

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

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接收凭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公开,公众均可查阅。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发证机关对许可

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发证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

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三十条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

机关应当按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

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建立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

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查、审批制度,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

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在施工许可审批文书的相应位臵签

字,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部门责任人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

(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

正全部内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施工许

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

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

证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

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

工许可证样本(附后),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但不得更改。

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

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

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三十七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

正本一份,副本2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持有。

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

系。

第三十九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

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

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

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

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

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

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

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

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

化,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

准。

附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银行资金证明》样表

3.《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4.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及附件

附表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万元;其中外币(币种)万元

建设规模

合同工期

施工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

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格证明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

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

承诺书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

备。

附表2

银行资金证明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行(部)开立有

结算帐户(账号)。该账户自年

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在我行(部)办理的

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

录,执行结算记录良好。截止年月日,存款余额

为万元,其中款项资金万元已到

位。该款项到年月日止的使用方向为(工程名

称)。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附表3

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称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长度

投资

金额

工程地点层数

地上

结构

形式

地下

项目编号联系方式

现场踏

勘情况

记录

内容踏勘记录

1.施工场地是否基本具备施工条

件;

2.是否违法提前开工。

建设、施工单位意见现场踏勘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踏勘人员签字: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各执一份。项目编号应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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