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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 加强 事中控制
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 维护企业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结合—
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如有另行 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
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 合同对 方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核(含
招标文件审查)、修改、谈判、 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
管、定期清理、履约监 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 管理体制,
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 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 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 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五)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将结合各部门职 责及公司
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健全合 同管理机构,
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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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
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 作。
各子公司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控部为 _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全 系统合同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 法规;
(二) 制定、修改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 参与 —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 执行;
(四) 审查以国 —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 合同进行
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 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 理工作,
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 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 训;
(七)配合 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 等事项;
(八)指导处理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九)建立合同台账,做好合同跟踪、检查等合同管理工作;
(十)对分级管理出具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制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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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未设 立合同管
理部门的须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合同 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 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 司《专项
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签证的 合同,办
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监督检查本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 资料收集
保存和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七)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八)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汇总、分
析,定期向本公司领导及 公司内控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建 立合同管理
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九)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 们的合同
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其它须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或专人) 须根据 本部门职责
参加合同谈判和评审, 对合同的相关质量、 参数、合法性、 技术指标等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合同条款的审核, 对合同履行 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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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评价, 并与合同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 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子公司, 须配备专 职或兼职合同
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 的问题;
(四)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文件,并及时归档;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员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经营管理知识并经 过必要的
法律业务培训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公司相关部门
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管理员名单报 公司内控部备 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 情况以及相关会
议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 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
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 ,发给长期 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书》 。
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 专项委托代理人
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
第十三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 授权人
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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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 益为重,
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 认真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掌握
有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运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 他人或用
作其它证明, 否则予以收回, 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 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 证件的合
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每年年终审核一次, 由合同管理部门负 责经办。
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 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 别做出:维持授权
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 托证书等决定。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职责:
(一)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事项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 既不 能违章越
,
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需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的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提出本人 意见并
,
对本人意见负责。
(三)对所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 报、并
积极想办法解决, 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 门处理好。
(四)负责整理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 合同签订完毕后应及 时将资
料上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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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准备
第十五条 在合同订立前, 业务经办部门须进行充分的背景和风 险分析,
包括业务背景分析、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分析、双方 履行能力分析、政
策 法律风险分析等。
/
对于首次合作的业务对象或新的业务模式 (包括新开发的业务领 域或新
的业务形式) 合同经办部门须就前述分析结果形成可行性分
,
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建立客户信用调查分析、 评价 和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对于首次进行合作的业务对象, 业务经办部门须在合 同签订前
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分析,包括:
(一)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
营业执照 如未三证合一的地区则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
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
)
2.
贷款卡;
3. /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当月 季的财务报表;
4. ;
股东的构成及出资比例
5.
企业涉诉情况;
6.
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的,须出具相关的许可证书;
7.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证照须有
年检记录。
6
(二) 对方提供的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或认为有必要的,业务经 办部门须
进行实际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对方当事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其企业基本信息;
2.
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专业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调
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拟签订的合同风险较大的, 须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节
合同的谈判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经办部门须就合同谈判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
包括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内控部及熟悉项目、熟悉政 策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以及法律顾问。 如涉及专业技术类知识, 还须 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
谈判。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就合同谈 判成立谈判小组。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须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责任领导、协 办部门及
,
工作流程, 经业务经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合同谈判 中涉及授权委托
的, 由业务经办部门按照授权委托的相关程序进行办 理。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合同谈判:
(一)按照《公司法》 、《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二)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三)符合相关专题会议的会议精神;
(四)如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如工程指挥部等部门)对合同另 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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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通过招标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在合同中
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判小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合同谈判:
(一) 合同谈判前,谈判小组须提前商议,对谈判内容、谈判 要点及可
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形成一致意见;
(二)合同谈判开始前,内控部、监察审计部、法律顾问须对
参与合同谈判各方及其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三)合同谈判开始后,由业务经办部门介绍谈判内容和目的;
(四)合同谈判由谈判小组负责人主持 针对合同标的、 合同金 额、合
,
同期限、 合同各方的责权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以及争 议焦点问题与拟
签订合同的各方代表进行合同谈判;
(五) 合同谈判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 政策法规等问题由专业技 术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法律顾问及相关 专家不能现场参加
谈判的 谈判小组负责人须及时将谈判情况传递给 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 法律
,
顾问及相关专家须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及时 提出法律意见供谈判小组参考;
(六)每一次合同谈判后,由业务经办部门整理谈判记录 针对 合同谈判
,
各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及争议的焦点问题须明确记录。 谈判 人员对自已的意见
承担责任, 并在谈判记录上签名。 合同谈判记录须 作为合同资料一并归档。
(七)合同谈判完结后, 业务经办部门须按照合同谈判的内容草 拟合同
文本,并报法律顾问审阅。
(八)业务经办部门须善保管谈判过程中的电报、电传、信函、 图表等书
面资料。 在谈判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须立即以 书面形式回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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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避免因缔约过失而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一般合同谈判时间为十个工作日以内 法律关系 较复杂的合
;
同, 谈判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以内 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 合同,谈判时间为四
;
十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
准后,可适当增加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维护企业利益 各合同 管理部门
,
可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拟定合同示范文本, 作为本公司对 外签约的推荐文本。
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须报 公司内控部备案
合同文本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文字表达
要清楚、准确。合同文本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首部,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日期、签约地 点;
J
、、‘
(二)正文部分,注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 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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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中 明确管辖权原则上按照公司驻所地 如有特殊情况合 同双方协商一
, ,
致为准。
(四)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 须采用
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合同的编号 公司合同签订部门在拟订合同文本时,要同时对合同进行
编 号,格式为
:
合同顺序号超过两位时按自然顺序添加位数。 各子公司参照本规 定,采
用适合自身实际的编号办法。
第三节 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须由业务经办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进行合同评
审,业务经办部门须准备相关评审资料,包括:
(一) 合同评审汇签表;
(二) 合同相对方资信 审调查表;
( )
(三)原件核查承诺书;
(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五)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书;
(七)营业执照 如未三证合一的地区则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
(
务登记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
)
(八)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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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合同谈判资料;
(十)评标 比价报告 先报批; (十一)拟定的合同文本;
/()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评审须在招标文件发出前进行。 第二十
五条 合同评审可通过会签方式进行。
(一)签订合同,无论是否涉及公司其它单位,都要进行评审;
(二)涉及公司其它单位参与谈判的合同, 由业务经办部门组织 合同谈
判单位及财务部门、 审计监察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等综合管理 部门,对拟定好
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 各相关单位在《合 同评审汇签表》上签
字认可;
(三)虽未涉及公司其它单位参与谈判的合同, 但单个合同标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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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以上的,由业务经办部门组织财务部门、 审计监察部门 和合同管理部
门等综合管理部门, 对拟定好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审 核通过后,各相关单
位在《合同评审汇签表》上签字认可。若单个合 同标的 万元以下的,按照
30
本部门内部规定进行审核;
(四)虽涉及公司其它单位参与谈判, 但属常规业务范围内的正 常业务
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在经过批准的框架范围内组织本部门内 部相关人员,对
拟定好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相关单 位在《合同评审汇签表》
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 一般合同的评审根据合同的类型由各业务经办部 门组织,合
同管理部门及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参加。 业务经办部门不明 确的,由主管领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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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同评审组织部门。
重大合同的评审,须由业务主管领导主持。
第二十七条 合同评审前,业务经办部门向各有关评审部门提交
可行性分析和合同草案。
提交评审的合同草案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权利义务明确, 文 字表达
清楚。
未提交合同可行性分析或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缺失的, 评审部门不 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评审的要点包括: 业务的可行性、 合同的严密 性、可
履行性、合同技术条款的适宜性、内容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 对等性、风险评
估及对策等。
参与合同评审的各相关部门须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合同的相 关条款进行
审核。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负责, 并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提出 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须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 业务的可行性及技术 条款的适宜性负
责。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合同评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须给评审部门 预留合理
的评审时间: 一般合同评审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以内; 法律关 系较复杂的合同,
评审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以内; 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 合同,评审时间为十个工作
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 后, 可适当增加工作时限。
第三十条 业务经办部门须根据合同评审意见修改合同文本, 并 将有关情
况反馈给参加评审的各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的, 须 经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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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意,并报请度假区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签订融资合同的, 除须按照 规定经过审批
以外,必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核 并出具律师意见书。
,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须经 公司评审的合同, 各子公司须 在自行评审
后,将合同文本、评审资料、评审结果及本办法要求的其 他材料同时报送 公司
内控部。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者和批准人不能为同一人。 长期委托代理 人签订的
合同, 若签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为业务负责人, 该合同必须由 公司分管行政主
要领导批准, 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若签合同的 委托代理人为分管行政主
;
要领导 该合同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专项委托
, ;
代理的合同, 一律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节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五条 签订合同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 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须由合同管理部门按本公司规定对合 同进行统
一编号。使用对方的合同编号的,在合同签订后,须由合同 管理部门按内部格
式重新给予编号,即使用双编号。
第三十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 须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 各职能部 门不得
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 应先由经办人签字, 再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委托的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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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可 转委托等事项,加盖本公
司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 理权,
禁止越权代理。
第四十条 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须约定以书 面确认
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以传真方式签署的合同, 须在条款中明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 法律效
力。
合同的末页须载有相关条款或“此页无正文”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 相关单位和批准人在 《合同评审汇签 表》上
签字后, 该合同可以正式签订。由委托代理人在正式合同文本 上签字并加盖合
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签订合同须使用合同专用章, 除因业务有特殊要求外, 不得使用 行政公
章或以其他印章代替。
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业务经办部门须向财务部门及合同管 理部门提
交合同原件。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签订标的额在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须报
300 ( )
公司内控部备案, 备案的材料须包括与合同评审有关的所有
文件、资料;各子公司签订标的额在 万元至 万元的合同, 须每季度
100 300
向 公司内控部提交合同备案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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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涉及多个部门的, 须由业务经办部门牵头, 各部门
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 须全面履行合同。 如果出现不能履行 的情形,
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六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处理:
(一)发生合同收款或付款延迟的, 业务经办部门须在应收或应 付期限
届满时报告主管领导、 财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 并说明调查 情况及未付款
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
;
(二)如果发生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形, 业务经办部门须及时 与对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 领导和合同管
理部门
;
(三)发现对方有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的, 合同 经办人
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 须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情况及时
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四)合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须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四十七
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业务经办部门和合同经办人员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须及时运用法律、 法规所 赋予的抗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
权益 并书面上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 部门。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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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遇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时, 须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
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在对方提出因不可抗力影响其履行 时,须及时要求其提
;
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及后续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 的合同,要专人
管理、全程跟踪,及时检查该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 是对担保期限、担保方式
要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按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在常年合同履行过程中, 合同经办人员及财务人员须 至少每个
会计年度与合作对方对帐一次, 并经双方签认, 确认债权债 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并、 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 项以及
本单位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 须及时对帐 确认合同效力
,
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五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 发生变更的
,
业务经办部门须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对方当事 人和该合同的其他关系
人。
第五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经办人员要写出合同履行报告,
连同所有书面材料形成卷宗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 条款或
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 结清、无遗留交
涉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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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公司内控部备案的合同履行完毕后, 须将合同履行报告 报送 公司
内控部一份。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五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确需变更的, 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当事人
并进行协商, 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 正式签订变更合同的书 面协议。变更合
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 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
致同意的例外。
本办法所称合同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合同变更的评审, 须由业务经办部门组织。 在评 审前,
业务经办部门须提交合同变更原因和变更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须依法进行。
转让合同权利的,须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转让合同义务或将合同权利、 义务同时转让的, 须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
该同意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十七条 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进行变更和转让的, 须征得担 保人的同
意。
担保人可单独出具同意变更或转让的书面文件, 或在变更或转让 合同上
签章
第五十八条 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的, 须签订解除合同的书 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 行。但特殊情况经
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五十九条 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 须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
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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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 从 严控制,
立即审查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如有异议, 须以书面形式提
出。 必要时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
第六十条 对合同转让、 解除的评审由业务经办部门组织。 在评 审前,
业务经办部门须提交合同转让、解除原因和合同转让、解除后 果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程序如下: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执行, 经相关单 位会审
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合同前,应由签订单位组织原合同 谈判单位重新会
审;
(二) 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 在 达成变
更、解除合同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合同后,必须 报公证机
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 解除合同而造成经济 损失的,
除法律规定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
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 业务 经办部门
须及时发出督促其履行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的函件, 报送合 同管理部门,并
取得对方当事人的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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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或经过督促 对方当事人
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纠纷由签订单位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其它单位的,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签订单位的纠纷处理工作。 委托代理人对纠纷的处理应负责
到底。
签订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积极 主动地做
好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以大局为重, 统一意 见。
签订单位须及时对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 并向
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通报。
合同纠纷的提出, 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并必须考虑有申 请仲裁
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六十五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准绳;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 当事人友
好协商, 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的基础上,互谅
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 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 采取补救措施,减少
,
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 应实事求是, 分清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
任,合情合理解决。
第六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登记、 审查。
重大、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须有法律顾问参与, 公司内控 部负责协调。
凡由 公司内控部负责处理的合同纠纷, 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 供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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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原件或影印件
( )
(一)合同的文本 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以及与合同有 关
( )
的附件、文书、电传、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支付、收据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 公司
内控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 通知业务经办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是子公司时, 应
将有关资料移交该 单位。
第六十七条 对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 应签订 书面补充
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
各业务经办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 上级
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妥善保存。 对于对方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 定的,委托代理人应及时
向主管领导和 公司内控部汇报。
第六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仲裁决
定书或判决书的, 由 公司内控部配合责任各单位及时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 业务经办部门应认真核查对 方的财
产状况, 发现对方有隐匿、 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及时向 公司 内控部报告。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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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或其他可申请强 制执行的
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的, 由 公司内控部配合
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 及生效的裁判文书,提出执
行申请。
第七十条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在离任前将其任期内的合 同纠纷处理
完毕。 因故不能处理完毕的, 须将纠纷情况向继任者作出 说明,并在其离任
后继续协助解决。
新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的合同纠纷须及时处理, 避免发生或 扩大损
失。
第七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 公司行政部管理, 各子 公司由合同管理
部门专人保管, 发生人员变更时, 须书面办理交接手 续。
第七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外代办理业务的, 由业务部门提出合同 专用章使
用申请, 经主管领导批准, 报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领取 使用。
第七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专用章, 保证印章 安全。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人须如实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建立台帐。
第七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毁损、 遗失的,须及时报告分管领 导及合同
管理部门, 说明原因, 并由公司行政部办理报废和重新制发 手续。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的, 须及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所有业务往来 单位并
立即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声明,避免因印章遗失造成损失。
第七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合同的签署, 不得在与合同无关 的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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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不得在空白合同书或空白用纸上盖章, 不得出借外单 位人员,
报领导签字和加盖印章前必须提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 定的《合同
评审汇签表》 。
第七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须及时了解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 并 将此作为
合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作为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重 要法律依据
和企业内部的重要资料,须妥善保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建立健全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的档案管 理制度,明
确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十八条 合同包括合同文本及相关时件、图表等。
合同基础资料指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包括合同评审资料、 合同
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合同履行报告等。
按照生成时间可将合同基础资料分为三个部分:
(一)合同签订前产生的相关资料;
(二)合同签订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产生的相关资料;
(三)合同纠纷发生后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生成后, 正本原件必须及时进 行编号、
登记、立卷、归档保存。
日常工作中须使用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复印件, 需要使用合同及 合同基
础资料原件的,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归还制度。
第八十条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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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纠纷处理完毕后, 业务经办部门须 及时将合
同档案按照企业档案管理的要求, 移交合同档案管理部门集 中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借用、 查阅要履行借阅手续。 借阅者必 须爱护
档案,不得涂改、抽拆,不得擅自转借。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根据合同性质以及公司档 案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确定合同档案保管期限。 合同履行未发生纠纷 的,资料保管期限从合同
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算 发生纠纷的, 资料 保管期限从纠纷处理完毕之日起算。
;
第八十四条 合同档案不得擅自销毁。 对于超过保管年限又确无 保存价值
的合同档案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要注意总结、 交流合同管理经
验,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促进 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内控部和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须加强
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须定期、 不定期检查本公司的合同管 理情况。
也可由 公司内控部牵头,组织财务、审计等综合管理部 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
联合工作小组,共同进行检查。
第八十八条 合同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流程审批) ;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
(三)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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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基础资料的整理、保管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
(六)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七)对于在签订、履行、管理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 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控部履行检查职责时, 受检单位须如实 提供与检查事
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条 检查小组或检查人员须在检查结束后的 日内向受 检单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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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 提出受检单位合同管理 的基本
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九十一条 公司内控部根据情况, 可向受检单位及有关部 门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
(一) 对于未按照 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或落实
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违反合同管理制度, 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 任和经济责任;
(三) 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 损失的
单位和个人,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十二条 受检单位须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将落 实情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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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告 公司内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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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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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各子公司须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奖惩第九十三条
制度,维护合同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激发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不断推
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九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须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 面总结,对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或在签订、 履行合同中为单位避
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五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须对责任单 位、责任
人及其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签订合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的;
(二)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约的;
(三) 不及时主张债权及其他权益, 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 的;
(四)签订、履行或变更、解除合同违反规定的
;
(五)因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而影响合同履行的;
(六)擅自出借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的;
(七)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企业 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
(八)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重大决策失误,致使企业利益遭 受重大损
失的;
(九)与对方或与所签合同有关的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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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在签订、履行、管理合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 公司授权以 公司名 义操作业务的其他单
位)须于每月 号之前将上一月的《合同汇总 表》和合同原件及与评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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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报 公司内控部;
各子公司须于每季度结束 天以内将上一季度的 《合同汇总表》 和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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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合同原件及与评审相关的资料报 公司内控部。
第九十七条 所有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由经办部门稽核。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款项收付, 必须经财务部门稽核, 未经稽核的 合同,
财务部不得办理结算挂账。
第九十八条 各子公司须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合 同管理
具体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并报 公司内控部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百条 本办法由 公司内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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