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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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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

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 编写,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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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

或备案。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

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

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

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

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

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

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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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

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

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

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

;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

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

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编写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

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

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

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

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

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

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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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

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

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

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

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

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

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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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

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

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

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

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

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

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

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

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

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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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

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

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

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

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

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

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

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

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

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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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

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

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

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

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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