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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
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制止性、强制性规定即
可。假设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详细又可以分为
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
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
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假设规定了
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
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本钱,改善经营管理,
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缺乏20人以上但占企
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
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
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
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
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
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
可以通过这3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不同
解除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因此引发劳动争议。本文就对劳动者
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展分析、介绍。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
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
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 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
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
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 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
单位应予以办 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
利,是劳动者的一项根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
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无
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
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
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那么用
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
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 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迫使劳
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
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提供 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
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
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防止对劳动者是
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 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
知的形式;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防止因没有交
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
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
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 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
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 合
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
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
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
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
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
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
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
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
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
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都允许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
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
法。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总体来说分成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合意(协商)
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应注意的是,劳动合
同到期未再续签,不认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劳动合同的终
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
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
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
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就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比《劳动法》更为完善,
逐项比较的话,可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去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情形,这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更为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因为劳动纪律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劳
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使用欺诈等方式
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首先证明
对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其次应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应在试用
期内提出,不可在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首先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详细请参见本指南
第四部分),规章制度中最好明确何为“严重违反”,其次应保存劳
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3)、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
明》,“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
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
意明确何为“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那
么应注意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应及时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主要指劳动者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欺诈手段
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详细指:A、被人民检察院免
予起诉的;B、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
的;C、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依上
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出具解除
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依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辞退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可参见《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
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
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
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
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
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成心提高定
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
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
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得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
产转移等,但不包含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
情况。
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
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及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
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
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
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
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
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
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
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
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严格遵照实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条文的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
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
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用。另外,因经济性原因裁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
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
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均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
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特别指出的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
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将顺
延到医疗期或三期完毕。 南京律师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除
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
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理由
有哪些呢?
案例:
小洋在一家化工厂工作,不久前他因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
定吸烟,遭到了辞退。对此,小洋觉得难以承受,他表示自己与单
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领导怎么能因为一件小事就辞退人?
我们的观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铁饭
碗”划上等号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
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
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
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
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的情形;
三、预告解除,即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
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
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
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
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需要注意
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
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
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假设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假设用人单位单方面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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