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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种类及处理方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种类及处理方法
在一些房屋买卖中,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双方对合同本身无异
议,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生纠纷,主要种类如下:
1、因房屋或房款的交付发生纠纷。
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
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
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
各执己见争执不下。也有的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或实际履行的情况不同,
往往产生异议,往往是各说各的理。
2、因对合同的履行是否合适即是否适当发生纠纷。
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
时间、次数、数量、币种或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的状况、房屋的装
璜等有约定。但由于对约定的一些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
如在一起房屋买卖中A公司向B公司出卖正在开发建设的一栋大厦的
四层,双方约定:总价款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先付600万元,交房
前付200万元,交房后再付100万元。迟延付款或延迟交房均需承担
违约责任,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款价格0.3%的
滞纳金。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800万元,A公司向B公司
交付了大厦四楼毛坯房但没有任何峻工及验收合格手续。B公司向法院
起诉要求A公司交付房产相关手续并起诉其承担违约金;A公司辩称自
己已经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并反诉B公司违约,迟延交付房款,应
该立即交付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
司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但在本案中A公司虽
然交付了房产,但法律上规定的房产,是有合法手续的房产,并不是
只是作为物的房产。其只交付毛坯房,没有交付相关峻工及验收合格
的手续,不具备交付条件,不能认定为已经交付了房产,当然也不能
认定其全面履行了合同。A公司只是实际履行了合同,并非适当履行
地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合同中约定了
A公司在交付房产后B公司才交付最后的100万元,因其履行合同不
适当,不能认定为真正交付了房产,因而无权要求对方交付100万元。
3、因一房二卖发生纠纷的处理。
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
多种多样的。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也
屡见不鲜。
(1)由于卖房方的过失造成的一房二卖。这种情况多是房屋的产权
人或者是同一房屋的共有人都履行了卖房的权利,或者是卖房方是法
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上联系有失误,重复卖房所
致。比如一家要卖房,夫妻或父子同时在外答应或与人签订了卖房合
同,甚至交付了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A、首先应该审查一房二卖一方与他人达成协议的人谁是真正的产
权人或者谁真正能够代表产权人,如果二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应该认
定产权人、有权代表人所签订的协议有效,非产权人或非法定代表人
所签订的可以撤销。
B、如果出卖人均为产权人或有权代表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买房
人之间达成谅解,由买房人协商由谁自愿放弃购买权。但放弃的一方
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条件不同,可以由出卖方进行选
择,根据卖房获利情况决定,但要承担对另一方违约的责任。
(2)由于卖房方的故意造成的一房二卖。有些一房二卖是卖房人的
人在收取了他卖房款后,又以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与第二人或者是
第三人签订合同,意在骗取他人购房款或者定金,数额较大的构成诈
骗的犯罪,应以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法院也
应该对这类案件进行移送。
(3)如何处理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的一房二卖。在一房二卖或多卖中,
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转移应该如前所述去处理。如果有的已经办理了
产权转移登记,即已经办了产权证照,那么,就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
同的时间顺序去确定支持谁了。因为证照的办理具有产权转移的公示
作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这种房屋买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不能用判决
的方式去变更所有权。而应该认定该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而没有办理
产权证照的只能按照违约处理。由违约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
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证照是违法地通过私人办理的,没有经过正常
的`办照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房
产部门撤销错误发放的证照,如果行政机关不撤销或者是不作为,当
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处理
宅楼确实存在瑕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有责
任和义务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妥善处理,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修
缮,并对因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遂判决卖房单位在
60日内对黄某住房按照住房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修缮,以房屋质量
检验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并赔偿因装修房屋造成的损失5000元。黄某
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
结论为房屋防水部分工程及室内横墙墙体部分工程不合格。有关建设
主管部门答复该部分属于房屋主体部分之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
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
确属主体部分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审法院判决购房人
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房屋返还卖房单位,卖房单位返还购房款5万
元;赔偿购房人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评估费400元,鉴定费800元及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
以上是竞聘上岗演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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