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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
〔标准版合同协议书〕
甲 方:XXX公司或个人
乙 方:XXX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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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判决文书范本
一案原告中国XX与被告何XX、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____市新兴XX。 负责人张XX,行长。 委
托代理人林X、龚X,系中国XX员工。
被告何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县____
镇恩义村。身份证号码450XX书972
被告竺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广西____县
____镇,身份证号码:450XX书968
原告中国XX与被告何XX、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X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李树新、林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XX(以下简
称XXX)的委托代理人龚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竺XX经本院合法传
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
《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为45106XX书292,按合同约定借款期
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执行年利率
5.4%,逾期利率8.1%,并约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
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还款。被告何XX借款用于购买一辆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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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为桂D-068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XXX0781,并用该车作抵押,
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XX为上述借款作保证
担保,按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合同约定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XX发放了汽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
被告何XX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已达15多期,
到201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累计拖欠借款本息31946.23元。经原
告多次催收,仍不主动履行还款的义务,未能及时归还拖欠的借款本息。
被告何XX的行为违反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11.5款
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被告归
还全部的借款本息。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被告何XX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个人购车
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的 借款本金人民币39854.20元,利息人
民币(计至201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394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原告变更利息为:计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5861.60元,以后
产生的利息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内约定的利率
计收;
3、被告何XX用于借款的抵押物车一辆,车牌号为桂D-0683原告有
优先受偿权;
4、被告竺XX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
原告X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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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1XXXX01292),拟证明合同
真实有效和被告向我行借款的事实;
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为何XX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
凭证,拟证明原告发放贷款的事实;
3、动产抵押清单(编号:45106XX书292-1)、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编
号:450XXXX0781),拟证明抵押物的明细和车辆已抵押给我行,原告对该
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桂DXXX),拟证明被告车辆的号牌和号
码;
5、被告何XX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竺XX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
的主体资格;
6、XXX个人汽车贷款还款明细表,拟证明被告到20________年____
月2____日后没有还过款及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原
告本金39854.20元,利息5861.60元的事实。
被告何XX、竺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
告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何XX于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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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____月____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
66000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利息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被告何XX用其
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50XXXX0781的新
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已在____市车辆管理所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竺XX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
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何XX发放了汽
车消费按揭借款66000元。借款后,被告何XX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
开始拒还借款本息,到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39854.20元及利息5861.60元。因被告拖欠借 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向本院起诉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与被告何XX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双方成立借
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
的义务,被告何XX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归还贷款本息。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执行年利率5.4%,逾期利率8.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
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期为借款对应日。另外,《个人购车担保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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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合同》第十一条第11.5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三期(含
三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
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
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借款后被告只归还了部
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________年____月份开始已经超过三期没有依
照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何XX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个人购车
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
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
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现原告要求被告何XX提前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利息,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9854.20元,产
生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双方签订
的(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
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止。
被告何XX以其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新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对上述抵押
物享有抵押权,被告何XX不按《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
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被告竺XX作为保证人,在(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个人购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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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为被告何XX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66000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用。本案中因原告要求被告何XX提前归还借款,根据《个人购车担保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竺XX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原告确定的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两年。因此,被告竺XX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对被告何
XX尚欠原告的借款39854.2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竺XX
对被告何XX尚欠的借款本金39854.20元、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款、九十三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XX与被告何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何XX应向原告中国XX归还借款本金39854.20元,并支付
利息(截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利息为5861.60元,从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编号为45106XX书292的《个人购车担
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
止)。
三、原告中国XX对被告何XX购买的车牌号为桂D-0683挂新科牌重
型仓栅式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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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竺XX应对被告何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
案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何XX、竺
XX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履行完
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
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____日起________年内,向本院申
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或____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XX
人民陪审员林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书记员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
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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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
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
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
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
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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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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