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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规定
⽬前很多的⼈都会买保险了,在购买保险是需要签署合同的。保险合同⼀旦发⽣纠纷,是有特定的法院去管辖的吗?还
是法院都有权管辖?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规定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编为⼤家带有关于保险合同的管辖
法院规定的知识吧,以供⼤家参考!
⼀、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个⼈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
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司法解释
1、《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地作了⼀般性规定。
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了多个条⽂来规定合同履⾏地问题。后来,最⾼
⼈民法院⼜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意,但能
解决司法实践所⾯临的⼤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般原则。
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
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
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
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解释》第20条对以⽹络⽅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地作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络⽅式订⽴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住所地为合同履⾏地。需要注意
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住所地⽽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以其它⽅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
地。合同对履⾏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些电⼦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诉讼,是司
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3、《解释》第25条对信息⽹络侵权⾏为地作了规定。
最⾼⼈民法院已于2014年就⽹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关于信息⽹络侵权⾏为地的规定与
⽹络侵权司法解释相⼀致。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
⼈住所地。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根据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和被侵权⼈住所地都是连接点。这样规定的⽬的是要防⽌当实施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法院却不能
⾏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要求。此外,有⼀些⽹络谣⾔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
较⼤。增加连接点后,更⽅便受害⼈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
4、《解释》第28条对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最⼤,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第28条作了3款规定。其中,第1款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2款
的争议最⼤,争论的时间最长,最后确定以下⼏类纠纷可以作为不动产纠纷。
1、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我国在改⾰农村经济体制时,农村承包地出现了两次权利分离。⼀是所有权与⼟地承
包经营权的分离;⼆是现在要实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释》采纳了“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传统表
述。因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地,故将其列⼊了不动产的范围。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虽然产⽣的是债的关系,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毕竟是基于不动产产⽣的合同纠纷,所
以也将其列⼊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以便于案件审理。
3、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的是要建设不动产,所以也将其列为不
动产纠纷。但这项规定争议很⼤。如果建筑已经建好,将其列为不动产纠纷没有问题。如果建设⼯程合同还没有履⾏,
建筑还没有建起来,还能作为不动产纠纷吗?最后权衡利弊还是将其作为不动产纠纷处理。
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但每个省、直辖
市、⾃治区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的规定并不⼀致,由政策房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便。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关于指定管辖的问题
《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第2款规定,
对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民法院应当中⽌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
决、裁定的,上级⼈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并撤销下级⼈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2款规定是这⼀条的重点。出现了管辖争议后,在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法院都要中⽌案件审理。最后由
上级法院指定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其他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到指定管辖法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的指
定裁定还没有做出,有的下级法院就抢先进⾏裁判。关于如何处理抢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问题争议很⼤。有⼈认为,
应当由上级⼈民法院发函要求抢先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我纠错。如果下级法院不愿意⾃我纠
错,有⼈主张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由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其纠错,有⼈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直接裁定撤销抢先作出的判
决、裁定。后经最⾼⼈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致决定,如果在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前,下级法院抢先作了判
决、裁定,就由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裁定中⼀并撤销该判决、裁定。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其他部门也赞同这⼀观
点。
6、《解释》第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作了规定。
《解释》第42条对哪些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作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民法院可
以将⾃⼰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即通常所说的“上交下”问题。经研究,《解释》规定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
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的诉讼案件。⼈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会涉及到⼤量催讨债务的案件。此类案件数量
多,标的额可能不⼤,如果全部交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所以,这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
院审理。
2、⼈数众多,上级法院不⽅便审理的案件。
3、最⾼⼈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兜底条款,但其他类型案件必须经最⾼⼈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后,才可
以“上交下”。本条规定这三类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是上级⼈民法院在决定将具体个案交下级法院审理之前,
必须履⾏报批⼿续。
三、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法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
事案件的分⼯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民法院、中级⼈
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般⽽⾔,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级⾏政
区,因此,⼤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因港⼝作业发⽣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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