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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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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Cases of disputes over sales contract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____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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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

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北京某机电技术公司

代理人:(法律顾问)常辉、张书彦

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尹某 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摘要:

2003811日原告与xxx有限公司签订《ht 3-20 购货合

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法国KUHNFC250RG割草机壹台和

德国克拉斯65型小方捆打捆机壹台,货款总计279000元整,

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德外X号的中国某院

院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

1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诉讼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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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45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货款违约金29000

元(购货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

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某机电技术公司货款人民币

1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xxx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北京某机电技术公司违约金29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件执行:案件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由陕西杨

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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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为比较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方

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解放军兰州军区103

农场林基地,该地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

将本案移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提交答辩状,

一审、二审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案

件得以顺利进行。

如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中一般的时效规定,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主张权利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

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3、诉讼保全

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

有逃债可能,或其财产有可能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的诉讼难

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先行向法院申

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某机电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xxxxxxxxxx1xxxxxxxxxx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北沙滩X

答辩请求:

请求贵院驳回xxx有限公司要求将北京某机电技术公司诉xxx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移送陕西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申

请。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xxx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 3-20《购货合同》,

因发生欠款纠纷经答辩人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根据购货

合同约定第八条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

至法院”,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和管辖的法院

进行约定。根据19969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

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

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

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双方所签订购货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中国

XX院内。即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答辩人选择合同履行地即

贵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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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xxx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应予驳

回。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某机电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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