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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常见纠纷类型及处理方式
1、工程款纠纷(5种情形)
工程款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很
多类型的纠纷最终体现为合同价款的纠纷,经常有:投标
保证金纠纷、履约保证金纠纷、预付款纠纷、进度款纠纷、
结算款纠纷、质量保证金纠纷等。
建筑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
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目前铁路、公路市场一般采用两种
方式:一是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加2.5%的风险包干费(二、
三类变更以及一些小的事故、风险等全包干),数量变化不
影响总价,一类变更(300万以上)须经铁道部批准。问题
1:如何控制风险费用;2、时间控制;3、在目前为应对经
济危机,采用基建投资拉动内需的办法对施工企业是好事,
但应考虑风险预防,在图纸复审时做好设计院工作,将二、
三类变更减少,直接修改设计图纸来进行。二是工程量清
单报价,单价不变,数量为名义数量,最终以完成的实际
数量来确认总价,数量变化影响总价,可以在数量上做文
章。
常见纠纷成因:(1)不诚信、不履行合同引起的;
处理方式:应注意保存双方签字的一些文件,对待分包
队伍要平等,诚信,要按照合同履行。
(2)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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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三边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
造价量一种估算,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失控。
处理方式: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处理这种纠纷应当
尽量采取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如不能避免时,
参照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关合同变更条款处理:(1)合同中
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
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价款,由
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
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
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
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办法》提出个几个概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
立项的依据(12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13
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14
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15条)。可行性
研究文件、方案----估算;初步设计文件(扩充图)---概
算;施工图---预算。目前铁道部在每年都进行概算清理及
材料调差,就是几个概念的转换,特别需要过程资料来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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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
主观原因多点:对于价款约定不明
处理方式:约定清楚,实在出现问题,先补充协议,不
能达成的,参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价款或酬金约定
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
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
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
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4)索赔与调价引起的
调价与索赔是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情况,如何区分和处理
十分重要。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双方当事
人一般都会对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索赔是在合
处理方式:按照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工程
师报送资料,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索赔。
(5)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
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南方,天气灾害比较多。不可抗
力事件常发生,对于损失如何处理,也会引起纠纷。示范
文本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H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
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
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
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
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承担原则为:A工程本身的
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
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相应承
担责任;C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D停工期间,承包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
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工程所需
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人命关天,作为大型央企,一般不会在工程质
题导致(加强监管)。当然还有别的原因:辟如技术、业主、
监理、设计等原因,下面主要分析一下自身原因
相关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纠纷成因:
建设单位的原因
:(1)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价格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不按建设程序动
作;(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
的单位或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分包;(5)建设单位未将施
工图纸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审核;(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配件
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或暗示使用质
量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勘察设计单位原因:
施工单位的原因:
(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
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建筑法第58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
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
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52-6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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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
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5条到33条是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①按图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
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②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
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差错,还有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
的义务(
书面的,确认后由此造成的工程量、工期方面的
事项紧跟着主张);
③施工组织方案要体现施工技术规范和
施工工艺流程;④要有质量责任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施工管理负责人。
(2)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
化责任
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商品砼不合格是造成建筑施工
质量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施工单位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在施工中使用了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商品砼,就职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不能因为以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商品砼厂
家供应了不合格产品而免除责任。(合格证、建材检验费等
要有约定)
(3)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
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保修期限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防渗
漏—5年;
供热供冷系统---2年;
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2年。
其他的项目双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
大家注意了,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最低保修期限,
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规定。
注意几组概念:1、合同对于质保金的约定,区别责任
缺陷期与质保期;
2、出现纠纷后首先区分主体工程(地基与结构)与非
主体工程;
3、使用与未使用、
4、第三方有资质机构鉴定;
5、返修义务人。
3、工程价款支付主体争议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已经是建筑领域的“正常事
情”,但往往出现工程的发包人并非是真正的建设方,不是
工程的权利人,发包方没有支付能力,施工企业向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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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争议焦点。这方面的案子主
要查发包方的营业执照、隶属关系以及最终的产权单位。
(西宁案、铜川案)
4、结算、拖欠纠纷
尽管合同中都有有工程量,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实际
上在工程中由于地质、地形变化引起的变更情况是很多的,
往往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作为承包
方来讲,希望得到补偿,作为业主来讲,不愿支付,到工
程完结就是一大块。如何处理?A、变更资料齐全,B、每
次向业主、监理报资料,C、计算有依据。
5、工程工期纠纷
一项工程工期的延迟,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
在合同中都约定了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处理起来主要看工
程过程资料。
6、安全损害赔偿(相邻损害、设备安全、施工人身安
全、第三人安全、工程安全事故)引起财产、人身赔偿。
主要考察因果关系。
7、劳动争议
8、货款、租赁纠纷
项目工作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一)目前形势
1、刺激内需,基建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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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经验的施工队伍不多。
3、工程大多数是名为劳务、实为工程分包。
4、公司人员、设备不足。
5、铁路信誉评价标准越来越高,路外也在推行信誉评
价体系。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点及适用
2004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这是首次专门对工
程价款结算作出的法规性文件,有力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
益,必须学习,按规操作。
1、工程价款的内容:A、预付款、B、进度款、C变更
款、D、竣工结算款、E、质保金、F、保险费、保函、G、
奖惩金。
2、工程价款约定方式:固定价、可调价
3、具体条款:第9条、第10条、第13、14条
4、具体到项目中:
对业主
①及时计价,按合同及时报送月计价,施工资料
②变更、增加及时签认
③及时索要工程款
④拖欠应发函催要,发函要签收
⑤拖欠较多,发函备忘,在合理期限后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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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包商:某处一经理部给分包商付结算计价款,结果
付给了分包商的民工队,民工队拿钱后跑了,分包商又告
该处要工程款,教训深刻。
①一定要按协议办理,严禁早付、多付、任意付;
②代分包商给第三人付款,方式要完善,手续要完备,
可让分包商填写领款单,支票用途栏注明代付××公司货
款等,或可要分包商公函委托或用支票背书等方式办理财
务转付手续;
③同样要扣保修金;
④防止对因经办人项目领导个人利益延付分包款或劳
务费,给企业造成损失,和民工队、分包商是平等合同关
系,是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⑤防止“一女多嫁”,同一项目,民工完不成,就应当
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要留存证据,终止解除合同应有协
议。某处在一隧道合同实施中,民工再转包,我方与其二
方签订三方协议,后民工队收管理费300万元,这两家发
生纠纷,把我们告到当地政府清欠办,使我们信誉受损,
非常被动。
(三)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方主体、资信状况、诚信度,现在执行合同劳务
队伍评价、注册年检制度可以考察。
2、合同中尽量不要出现模棱两可的现象、字眼。年内、
马上、力争、西安交货、北京提货等。这在合同中都属于
“约定不明”,容易造成纠纷。
3、合同条款要完善。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包
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具体到建筑合同:应包括的条款为:发包人分
包人、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安全质量、工期、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杜绝先进场后签合同现象
案例1 南京九工程结算纠纷。某工程处在南京九线施
工中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几个民工队分包商。施工前未
签约,直到工程干完,工程处才发文要求签订合同,有的
民工队不签,有的民工队签了合同又打官司,以转包无效
为由推翻了合同,后该处败诉,给企业造成损失数千万元。
案例2 我集团某单位深圳隧道案。当时两支劳务队伍
一起进洞施工,一个在左洞,一个在右洞,其中右洞民工
队未签订合同,我方比照左洞单价给右洞民工队拨付进度
款,以为相安无事。直到右洞施工完毕,劳务队伍退场也
未清算未签合同。没过几天,劳务队伍就在法院起诉我们,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
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
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该小签的没小签,该盖章的
没盖章,该填写的地方没填写。有些还存在对集团公司范
本生搬硬套现象。
(四)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上面讲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的问题,但往往签
订时还有文本可以参照,问题一般不太严重。我感觉主要
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问
题比较多。项目经理部作为承包方对业主来讲,他代表的
是公司,是合同履约的实施者,执行者,对于工程分包商
或劳务分包方来讲,他代表的也是公司,在项目上又是管
理者,监控者。
发现的主要问题:(1)合同签订与履行脱节,合同签
订后往往在项目中不执行,在柜子一锁,完全按长官意志
来办,想起一出是一出;(2)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现象严
重,坐视不管;(3)项目合同资料不全或保管不妥,出现
诉讼无资料可查,或找不到;(4)项目部不经公司同意任
意签订合同,或者说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直接签订的合同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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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监督;(5)给予外协队伍刻公章,缺乏监管,造成隐患;
(6)和民工队伍哥俩好,放松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监
管,造成事故等(7)对变更设计、工程量变化等方面不能
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味迁就于业主或监理单位,造成
企业利益受损。
(五)加强合同管理问题
1、 加强对合同管理办法的学习;
2、 加强对重大合同评审和跟踪管理;
3、 要从授权委托、合同审查、合同专用章管理到过
程控制如合同的履行变更、修改、补充、解除、终止及合
同档案全过程进行管理。
建议:
一、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合
同检查工作,对合同签订、履行、完结过程存在的问题及
时予以纠正,要把风险控制在过程中。要明确综合合同管
理部门及专项合同管理部门。
二、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与分包队伍及物资设备
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由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代理人签字的,须索取委托授权手续原件留存。各
项对外付款、代付款项、代付工资、代付机械费、油料、
水电费、分包队伍领用材料等须有代外委托手续方能办理。
三、各项目在确定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时,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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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资信调查,严防以假公司、假资信证明欺骗中标,
给公司履行合同、税务处理、损失索赔带来麻烦。
四、严禁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分包队伍、材料
供应商进行各种形式担保,一经发现将按公司责任追究办
法追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五、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不得签收法院、仲裁机
构的法律文书,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留臵送达的,附书面
意见退回法院,同时及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
六、进行诉讼活动时,在起诉时机、法院选择、证据
适用、双方关系上予以关注,避免因诉讼引起业主动用履
约保函索赔或外协队伍告状来对抗。
七、在集团公司铁路施工份额逐年增大的情况下,各
项目部(指挥部)在签订劳务、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按最
高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法(交)发(1990)8号)第七条规定,在签订合
同时约定当地铁路法院管辖。
诉讼常识
(一)证据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2、证据必须充分、按时;3、证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内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
申请鉴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从以上规定看,进行诉讼,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必
须按期全面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最起码会造成麻烦。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协调、仲裁、诉讼
A、当事人可选仲裁,亦可选择诉讼,但只能选一种,
不能双选,否则无效。B、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就排除了法
院的管辖权,选择仲裁不受地域管辖限制,不管合同签订
地、履行地、当事人所在地在何处,可任意选择。C、一般
设区的市(地级市)均设有仲裁机构,如西安、宝鸡、渭
南等。D、合同中选择仲裁应将仲裁机构名称写准,一般叫
**仲裁委员会。**是城市名,如西安,但仲裁委名称中不
加“市”字,可这样陈述:“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西安仲裁委
员会仲裁处理”。E、选择法院解决纠纷(就不能同时选择
仲裁,二选一),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
履行地中间选一个,不能多选。F、铁路修建、运输等纠纷,
铁路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应选铁路法院,铁路分局所在地
有铁路基层法院,铁路局所在地一般设有铁路中级法院。G、
其它非铁路施工、运输、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选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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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法院。
约定的重要性
(三)保险案件:近年来,灾害性天气较多,保险案件
出现也较多,要有应对保险案件的意识和措施。(及时报案、
做好公估、全面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主
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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