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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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

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

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

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

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

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

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

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

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

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新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

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

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

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

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

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

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

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

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

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

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

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

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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