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散打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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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管棚法施工)武术散打竞赛规则
(试行)
中国武术协会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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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竞赛种类
第二条竞赛办法
第三条参赛年龄与资格审查
第四条体重分级
第五条称量体重
第六条抽签
第七条服装护具
第八条比赛礼节
第九条弃权
第十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四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第十七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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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可用方法与禁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九条可用方法
第二十条禁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得分部位
第二十二条禁击部位
第二十三条得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犯规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暂停比赛
第六章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胜负评定
第二十七条名次评定
第七章编排与记录
第二十八条编排
第二十九条记录
第八章口令与手势
第三十条台上裁判员口令与手势
第三十一条边裁判员手势
第九章场地与器材
第三十二条场地
第三十三条器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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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竞赛种类
团体比赛、个人比赛。
第二条竞赛办法
(一)循环赛、淘汰赛。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比赛2分钟(青年比赛和少年比赛
可采用1分30秒),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参赛年龄与资格审查
(一)成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18-40周岁;青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
16-17周岁;少年运动员的参赛年龄为12-15周岁。
(二)只有注册运动员持《身份证》方可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该次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四)运动员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
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四条体重分级
(一)48公斤级(≤48公斤)
(二)52公斤级(>48公斤-≤52公斤)
(三)56公斤级(>52公斤-≤56公斤)
(四)60公斤级(>56公斤-≤60公斤)
(五)65公斤级(>60公斤-≤6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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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0公斤级(>65公斤-≤70公斤)
(七)75公斤级(>70公斤-≤75公斤)
(八)80公斤级(>75公斤-≤80公斤)
(九)85公斤级(>80公斤-≤85公斤)
(十)90公斤级(>85公斤-≤90公斤)
(十一)100公斤级(>90公斤-≤100公斤)
(十二)100公斤以上级(>100公斤)
第五条称量体重
(一)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二)必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称量体重,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
合完成。
(三)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
运动员须裸体或只穿短裤(女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
(四)称量体重先从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每个级别在1小时内称完。
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体重不符合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后面所有场次的比
赛。
(五)当天有比赛的运动员,须在赛前规定的时间内称量体重。
第六条抽签
(一)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抽签,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
练员或领队参加。
(二)在第一次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如该
级别只有1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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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各队教练员或领队为本队运动员抽签。
第七条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武术散打比赛服装及护具。
(二)比赛护具分红、蓝两种颜色,包括拳套、护头、护胸;运动员须自
备护齿、护裆和缠手带。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缠手带的长度为3.5-4.5米。
(三)女子运动员和男子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运动员的拳套重量为230
克;男子70公斤级至85公斤级的拳套重量为280克;男子90公斤级及以上
级别的拳套重量为330克。
第八条比赛礼节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二)每局比赛开始前,运动员上台后先向本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
还礼;运动员之间再相互行抱拳礼。
(三)宣布比赛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
抱拳礼,再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还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
礼,教练员还礼。
(四)边裁判员换人时,互相行抱拳礼。
第九条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需有医务监督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体重
不符合报名级别不能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再参加后面场次的比赛,已
取得的成绩有效。
(二)比赛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
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或主动下台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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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3次检录未到或检录后擅自离开不能
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十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临场执行裁判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与其他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
许可,不得离开席位。
(二)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和比赛礼节,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
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每场比赛未宣布比赛结果前,
运动员不得退场(因伤需急救者除外)。
(三)比赛时,教练员只能代表所报名单位,着正装坐在指定位置进行现
场指导,并只能带一名队医或助手协助工作。
(四)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得吸氧。
第二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人或5人组成。
第十二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裁决
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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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
判、漏判、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对其实施降
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
工作条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行贿受贿,
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
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
纠纷,不改变裁判组的评判结果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人或5人组成。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赛队对裁
判人员或裁判组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
队评判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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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
评定及颁奖。裁决结果出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参赛队。
(三)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
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列席人员无表
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票
数相同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本人所在单位参赛队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对申诉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
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竞赛监督委员会对错判的裁判
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不改变评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组的评判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
后15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
1000元人民币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
原判,申诉费不退。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
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委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裁判长、副裁判长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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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上裁判员1人,边裁判员3人或5人。根据比赛需要,可设2-3个
裁判组轮流执裁。
(三)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
(四)编排记录长1人。
(五)检录长1人。
第十七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4人。
(二)检录员4-6人。
(三)医务监督1人,医务人员2-5人。
(四)宣告人员l-2人。
(五)电子计分系统操作员2-4人。
(六)仲裁摄像人员2-4人。
第十八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比赛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
赛的准备工作。
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
竞赛规程和规则。
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竞赛监督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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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7.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规则的情况。
8.审核、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9.向组委会递交书面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的职
责。
(三)裁判长
1.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2.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3.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4.根据场上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
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
5.当比赛结果出现反判时,在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
判。
6.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
7.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四)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五)台上裁判员
1.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2.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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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判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
4.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六)边裁判员
1.根据规则评判运动员的得分。
2.每局比赛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
3.客观回答台上裁判员对比赛情况的询问。
4.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七)记录员
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的记录表。
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记录表。
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警告、劝告、下台、消极
搂抱、消极5秒、强制读秒的次数。
4.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八)计时员
1.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2.负责比赛、暂停、读秒、局间休息的计时。
3.在无电子计分系统的情况下,每局赛前10秒钟鸣哨通告,并在每局比
赛结束鸣锣通告。
(九)编排记录长
1.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2.负责组织抽签,编排出场表。
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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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十)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一)检录长
1.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2.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
3.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检录。
4.检录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5.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6.负责获奖运动员的检录。
(十二)检录员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三)宣告员
1.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
2.介绍裁判员、运动员。
3.宣告比赛结果。
(十四)医务监督
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证明》。
2.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
3.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4.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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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运动员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时,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停赛建议。
6.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十五)电子计分系统操作员
负责与电子计分系统操作的相关工作。
(十六)仲裁摄像人员
按照竞赛规则要求,负责所有场次比赛的摄录工作。
第五章可用方法与禁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九条可用方法
可以使用武术的拳法、腿法和摔法。
第二十条禁用方法
(一)用头、肘、膝攻击对方或迫使对方反关节的技法。
(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三)用任何方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四)青少年比赛可禁止运动员使用腿法击打对方头部或用拳法连续击打
对方头部。
第二十一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
第二十二条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二十三条得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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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2分
1.一方下台,对方得2分。
2.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3.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得2分。
4.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顺势站立者,得2分。
5.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6.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二)得1分
1.用拳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得1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大腿得1分。
3.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4.被指定进攻后5秒钟内仍不进攻时,对方得1分。
5.主动倒地3秒钟不起立,对方得1分。
6.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三)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
2.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不得分。
3.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4.抱缠时击中对方,不得分。
第二十四条犯规与罚则
(一)技术犯规
1.消极搂抱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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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极逃跑。
3.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4.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5.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6.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7.不遵守规定的比赛礼节。
(二)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以禁用方法击中对方。
4.故意致使对方的伤情加重。
(三)罚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侵人犯规达3次,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4.故意伤人,取消其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5.使用违禁药物或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受伤时。
(四)运动员相互抱缠超过2秒而不能产生摔法效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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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六)运动员被指定进攻后达5秒钟仍不进攻时。
(七)运动员举手要求暂停时。
(八)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九)场上出现问题或险情时。
(十)因灯光、场地、电子计分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六章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评定
1.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同意,判技术强者为
该场胜方。
2.比赛中,被重击倒地不起达10秒(侵人犯规除外),或虽能站立但知
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3次(侵人犯规除外),判对方为该
场胜方。
4.一局比赛中,双方运动员得分相差达12分时,判得分多者为该场胜
方。
(二)每局胜负评定
1.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2.一局比赛中,受重击被强制读秒2次(侵人犯规除外),对方为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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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方。
3.一局比赛中,2次下台,对方为该局胜方。
4.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时,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当天体重轻者为胜方。
如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三)每场胜负评定
1.一场比赛中,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2.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务监督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
为该场胜方。
3.比赛中,经医务监督确诊为诈伤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因对方犯规而受伤,经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继续比赛者,为该场胜
方,但不得参加后面所有场次的比赛。
5.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则为平局。
6.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1)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如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第二十七条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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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
列顺序排列名次:
(1)负局数少者列前。
(2)受警告少者列前。
(3)受劝告少者列前。
(4)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四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1.名次分
(1)各级别录取前八名时,分别按9、7、6、5、4、3、2、1的得分计算。
(2)各级别录取前六名时,分别按7、5、4、3、2、1的得分计算。
2.积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按个人获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同时,按个人获第2名多
的队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3)受劝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几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第七章编排与记录
第二十八条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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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排原则
1.以竞赛规程、报名人数和比赛的总时间为依据。
2.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相对集中安排,条件要均等。
3.一名运动员一天最多安排两场比赛。
4.同一单元的比赛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
(二)种子选手的设定
1.种子选手及人数根据竞赛规程确定。
2.变动级别的运动员不能定为种子选手。
3.种子选手不参加抽签,其名次顺序对应轮次表中的号码。
4.种子选手名次并列时,抽签决定其位置。
第二十九条记录
(一)边裁判员根据得分标准和台上裁判员的判罚,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附表11)。
(二)记录员将劝告、警告、下台、消极搂抱、消极5秒、强制读秒分别
进行记录(附表10)。
(三)循环赛制时,编排记录组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方计
2分,负方计0分,平局时各计1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计2分,弃权
者计0分。
第八章口令与手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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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场地与器材
第三十二条场地
(一)比赛场地为高80cm、长800cm、宽800cm的擂台,台面上铺有
软垫;软垫上铺有盖单,台中心画有直径120cm的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徽。台
面边缘有5cm宽的红色边线,台面四边向内90cm处画有10cm宽的黄色警
戒线。
(二)台下四周铺有高30cm、宽200cm的保护软垫(擂台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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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器材
(一)色别牌
是边裁判员判定运动员比赛胜负所出示的标志。圆牌直径20厘米,把长
20厘米,共计18块,其中红色、蓝色、红蓝各半色牌各6块(图一)。
(二)劝告牌
长15厘米、宽5厘米的黄色板12块,板上写“劝告”字样(图二)。
(三)警告牌
长15厘米、宽5厘米的红色板6块,板上写“警告”字样(图三)。
(四)强制读秒牌
长15厘米、宽5厘米的蓝色板6块,板上写“强读”字样(图四)。
(五)放牌架
长60厘米、高15厘米、红色和蓝色各1个(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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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弃权牌
圆牌直径40厘米,把长40厘米,黄色2个。
在圆牌正反面分别用红蓝色写“弃权”字样(图六)。
(七)秒表
2块(1块备用)。
(八)哨子
2个(单、双音各1个)。
(九)扩音喇叭
3个。
(十)铜锣、锣锤、锣架
1副。
(十一)计数器
15—20块。
(十二)摄像机
2台。
(十三)公制计量器
2台。
(十四)无线麦克风(场上裁判别在胸前用)
(十五)电子计分系统一套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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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武术散打竞赛规则》(试行)各省市参照执行。
(二)由于时间仓促,此文本如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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