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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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北京市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
京组通【2015】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特聘专家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
据《国家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家“千人
计划”入选专家退出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
才聚集工程的意见》《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
和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北京市特聘专家制度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特聘专家(简称“特聘专家”)是北京市
为“海聚工程”引进人才设立的荣誉称号,由中共北京市委
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
第二章服务管理主体
第三条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简称“联席会”)
负责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联席会办公室负责特
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特聘专家资格的
审查确认、工作生活相关待遇的协调落实等工作。联席会各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新园区等用
人单位是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所属系统主管
部门或区县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承担如下日常服务与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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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聘专家的聘用、使用、考核、解聘等;
2.市政府奖励资金的发放、监管与收回;
3.相关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的协调落实;
4.及时掌握并上报特聘专家的到岗情况、工作情况、岗
位变化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设立“海聚工程”服务总
窗口,负责协助用人单位落实特聘专家相关生活待遇。
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各分中心设立“海聚工程”服务分
窗口,并在“海聚工程”服务总窗口的指导下,按照属地原
则,负责具体协助用人单位落实特聘专家相关生活待遇。
第六条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部门设立“海聚工
程”事业发展服务专门窗口,为特聘专家提供事业发展支持。
第三章工作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为特聘专家提供科研场所、科研经
费、科研团队等必要的工作支持,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良
好条件。
第八条特聘专家来京工作,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限
制,优先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
规定,担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
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特聘专家可参加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并担任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负责人,申请北京市科技资金、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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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资金,参与北京市重大项目咨询论证和重点工程建设,
可被推荐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并作为政府奖励候选人。
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特聘专家担任项目或计划负责人的,在约定的
职责范围内,有权按规定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
力成本投入;有权按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
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事业单位特
聘专家及其聘任团队成员工资,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单列,
并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和绩效工资政策执行。
第四章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外籍特聘专家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
子女,中国籍特聘专家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可
根据实际需要及停居留事由,申请办理相应类别2至5年有
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不超过护照有效
期)。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证》。属港、澳、台地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证件。
第十二条全职到岗的中国籍特聘专家及其中国籍配
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京
落户。
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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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特聘专家享受本市优诊医疗服务,所需医疗
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特聘专家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也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可参照特聘专家来京前的收入水
平,协商确定其薪酬待遇。对特聘专家也可实施期权、技术
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激励方式。
第十五条对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依法免征进口
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特聘专家可按照本市有关购房规定,购买自
用商品住房。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租用便于
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特聘专家的配偶提出在北京市就业的,可由
用人单位协助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方
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全职到岗的特聘专家在京子女,接受基础教
育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解决。
第五章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特聘专家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
国家及我市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教学、科研、人事
等各项管理规定,践行科学研究工作规范,完成所承担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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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研究、技术攻关以及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目标任务。
第二十条特聘专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化过渡期、合同期限、工作条件、评价
考核、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过渡期一般为入选通知印发
之日起3个月。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一年。过渡期不
计入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应包括视特聘专家履行合同情况,
部分或全部退还市政府奖励资金。
特聘专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
根据实际与其签订相应合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作合同对特聘专家进
行年度考核和3年任期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属系统主管部门
或区县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报联席会办公室备案。特聘专家
应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作为创新人才引进的工作类特聘专家,在
国内应只有一个全职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特聘专家应积极参与联席会办公室及各
成员单位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为本市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四条特聘专家在合同期限内需变更工作单位
的,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
特聘专家变更后的工作单位为非市属单位的,可保留特
聘专家称号,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条件和生活
待遇,并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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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市政府奖励资金,由原工作单位报联席会办公室审核备
案。
特聘专家变更后的工作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变更后的
工作单位及时报所属系统主管部门或区县党委组织部同意
后,再报联席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章退出
第二十五条特聘专家的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
管理。
(一)主动退出。特聘专家本人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用
人单位同意,按主动退出办理。
(二)劝退。过渡期满仍未到岗工作,或在岗时间未达到
合同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按劝退处理。
(三)取消入选资格。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违反
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
规的,按取消入选资格办理。
第二十六条凡需实施退出管理的,均应由用人单位提
出意见,报所属系统主管部门或区县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处
理意见后,再报联席会研究。具体如下:
(一)拟主动退出的,特聘专家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说明理由,报联席会备案。
(二)拟劝退的,用人单位应向特聘专家发出劝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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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特聘专家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报联席会
审核。
(三)拟取消入选资格的,须经联席会批准。对涉及学术
道德的情形,所属系统主管部门或区县党委组织部可组织或
委托第三方学术道德机构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退出名单由联席会办公室通知联席会各
成员单位和区县党委组织部。入选专家退出后,不再保留相
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市政府奖励资金,视合同履行情况
部分或全部收回;取消获得的特聘专家称号。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退出工作的管理监督,对伪造申报
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用人单位,暂
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把关不严、处理失当的系统主管部
门和区县党委组织部,联席会将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用人单位、系统主管部门和区县党委组
织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共
同做好特聘专家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