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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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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买卖合同
2023年11月17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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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乌鲁木齐市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局标准版)

乌鲁木齐市

房产转让合同

○○年月书

房产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

电话:以下简称乙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市

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

则,为维护房产转让双方的合法权利,履行双方义务,经甲、乙双方

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信守。第一条甲方因的原因,将其

合法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路(街巷号(号房)的房产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房产性质为(私有、全民、集体或其它),其基本情

况如下表:

甲方拥有的房产中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分别为:第三条

甲方拥有的房产来源自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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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赠及其它)修建于年月,房产所有权确权日期为年月(以房产证

颁发日期为准)

第四条甲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日期为

(以土地使用证颁发日期为准),是以(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

用期限为年。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的房产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与甲方协商一致

后,以(有偿、无偿、其它方式)承受该房产。

第六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写:)。第七条有偿转让房产的,成交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必

须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估价,并按估价结果办理转让过

户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应按规定缴

纳,如另有约定、注明:。第九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乙方自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分次在年月日内,以方式将房款全部支付完毕。

第一次于年第二次于年第三次于年第十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

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合同书签订后,乙方违

约,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两倍的定金。

第十一条有偿转让已出租的房产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

人,并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有同等条件下,有偿转让房产时,承

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有偿转让的房产属按份共有的,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或经法律公证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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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保持该房产的完整性,

并由甲、乙双方持有关证件于三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

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或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协商

一致,甲方必须于日内,在年月日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第十五条违

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乙方不必要损失的,乙方可

扣房款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应赔偿乙

方购房款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房

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可扣付房款的%。

4、本合同签订后,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已办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

收取定金不退或可扣已交房款的%。5、双方约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协商

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

民法院起诉。

篇二:乌鲁木齐商品房买卖合同

乌鲁木齐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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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出卖人以购买方式取得位于乌鲁木齐市号,编号地块龙海钻石广场小

高层住宅,该商品房位于第幢

单元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新建房许字。

该商品房出卖方原购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

米,公共部位与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方原购房合同约定该

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现房实际是封闭式阳台。封闭阳台面积平方

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根据以上有效证件、证书和实际情况,本

合同双方确认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以此计价。今后产权登

记面积大于或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双方不再互找。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按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

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为:元整,(小写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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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付款期限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人

民币万元定金(小写元整);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钥匙入住

使用时,买受人一次性向出卖人交清购房余款

元整(小写元整)。付余款时,买受人余留

万元,待出卖人提供房产证时,再付清万元整。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缴纳

出卖人已付清该商品房购买时的全部房款、契税、封阳台费、采暖分

户计量款,并向买受人出示购房合同及相关付款凭据过目。

按房产部门规定的期限,当出卖人获得该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时,按买

受人的意愿,在适当的时候,双方办理正式的产权变更交易手续,期

间所发生的所有产权变更交易的费用,以届时国家政策为准,由支付。

第五条:购房有关资料、产权变更登记和民事责任

因出卖人尚未领取正式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本合同生效后,

卖人购房时的合同、付款凭证、契税票据等资料,买受人过目后仍由

出卖人持有,以便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手续。

出卖人获得证实商品房产权证时,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办理产权变更交

易手续,出卖人应及时出具与自己有关的产权变更资料,交付买受人,

由买受人具体办理该商品房产权变更交易手续,所有因产权变更所发

生的费用由支付。产权变更时该商品房的评估价与本合同计价无关。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入住使用该商品房之日起,到双方正式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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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变更之日期间,除代缴相关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

负责任之外,因入住使用该商品房所发生的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

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后,20XX年月底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

产使用期间,无论商品房市场价如何变化,双方均不得提出违背本合

同约定的价格及其他要求。否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出卖人违约(如提高房价货不出售房屋),应双倍返还买

受人支付的定金;

2、买受人违约(如提出降价或不购买该商品房),出卖人不

予退还买受人定金。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或变更

本合同双方签定后,交司法部门公证后方可生效(其公证费用由出卖

人及买受人各承担50%,具备法律效力;商品房产权变更后,合同

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出卖人及买受人各执壹份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篇三: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乌鲁木齐市

房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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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月书

房产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

电话:以下简称乙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市

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

则,为维护房产转让双方的合法权利,履行双方义务,经甲、乙双方

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信守。第一条甲方因的原因,将其

合法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路(街巷号(号房)的房产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房产性质为(私有、全民、集体或其它),其基本情

况如下表:

甲方拥有的房产中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分别为:第三条

甲方拥有的房产来源自建、购

买、受赠及其它)修建于年月,房产所有权确权日期为年月(以房产证

颁发日期为准)

第四条甲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日期为

(以土地使用证颁发日期为准),是以(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

用期限为年。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的房产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与甲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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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有偿、无偿、其它方式)承受该房产。

第六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写:)。第七条有偿转让房产的,成交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必

须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估价,并按估价结果办理转让过

户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应按规定缴

纳,如另有约定、注明:。第九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乙方自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分次在年月日内,以方式将房款全部支付完毕。

第一次于年第二次于年第三次于年第十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

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合同书签订后,乙方违

约,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两倍的定金。

第十一条有偿转让已出租的房产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

人,并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有同等条件下,有偿转让房产时,承

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有偿转让的房产属按份共有的,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或经法律公证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保持该房产的完整性,

并由甲、乙双方持有关证件于三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

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或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协商

一致,甲方必须于日内,在年月日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第十五条违

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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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乙方不必要损失的,乙方可

扣房款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应赔偿乙

方购房款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市房

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可扣付房款的%。

4、本合同签订后,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已办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

收取定金不退或可扣已交房款的%。5、双方约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协商

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乌鲁木齐(:乌鲁木齐房屋买卖合同)市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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