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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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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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解读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
《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
《劳动合同法》解读。立法原则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
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
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
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
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
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
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
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条
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
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
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
工、农转非等。《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
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
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条约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领取两倍的工资。签
订条约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
者收取财物。
签订无牢固期条约,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
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条约法》强化了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同时也对解
除劳动条约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条约法》出台
可以签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或以完成
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条约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
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条约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条约法》,
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
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
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
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
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
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劳动条约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条约,应该是无
牢固期限劳动条约。连续订立两次牢固期限劳动条约,且劳动
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
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条约,按规
且没有主客观缘故原由问题,没有《劳动条约法》39条、40
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
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签约后不能随
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条约,《劳动条约
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
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
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事情等缘故原由,而不是劳动者过
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
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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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
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事情年限,每满1年领取1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较;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
领取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
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请求解除条约,要履行告知义务,
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
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
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葛、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
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
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
求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
条约,但要按规定补偿。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
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
明确规定。
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条约、条
约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
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
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
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
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
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
用人单位认为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
劳务派遣,以规避条约。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
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
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
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
劳务派遣。
新劳动法解读主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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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2009年5月1日实
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
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
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
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
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
的受理时效是1年。
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
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增
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
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
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
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
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
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
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
行法定整顿时代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
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事情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岁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条约期满,
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劳动法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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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关于修改《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XXX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群众共和国劳
动条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
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
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
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地
点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和与用工
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和谈,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领
取的劳动报酬应当吻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
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
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研
究、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
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跨越其
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
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
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
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
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
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
《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发布。[1]新劳动法解读各界反应
新政严格实施难度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们单位要开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
同酬了吗?”网友“XXX”在BBS上的“一呼”,引来众网友纷纷
跟帖回应。“今天碰到一个熟人,做派遣工被单位辞退了,昨
天派遣单位竟然打电话来说有补偿金。所以查了下劳动法,居
然今年要实行新的劳动法了,就是专门针对派遣工的,实行同
工同酬了,真好。”
同“XXX”一样,大多数人对此满心期待,也有人认为“上
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对此,专家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
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
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然而不少人认为,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
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
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
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
较难实现。
而新政在“辅助性”岗位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防止用人单
位随意把其范围扩大化,使用期限也应有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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