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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新9篇)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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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新9篇)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新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

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牛牛范文为大伙儿带来的

9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可以帮助到您,就是牛牛范文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

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

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

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

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

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

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

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

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

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

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

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1127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

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

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

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

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

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

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

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

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

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

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

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

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

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

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

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

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

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

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

(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

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

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

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

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

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

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

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

事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

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

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

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

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

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

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

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xx7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

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

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

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

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

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

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

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

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

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

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

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

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

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

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

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

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

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

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

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

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

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

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

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

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

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

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

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

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

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

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

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

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

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

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

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

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

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

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

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

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

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

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

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

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

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

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

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

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

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

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

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

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

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

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

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

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

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

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

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五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档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销售合同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来往合同、协议、订单、确

认书、价格变动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尔茨、内贸、外贸)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相应客户的资质、往来的调查表等,也属本管理制度

的归档文件。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公司经营产品的采购、销售均须订立合同。

2、业务合同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由销售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

利用。

3、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合同文档。

四、合同章管理原则

1、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章,属销售业务使用的合同章发放到销售部。

2、业务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驻马钢办事处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员保管。

3、各业务部门、业务

人员用章时应填写用章登记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交由销售部经理签字

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带合同章外出时,须办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档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合同编号规定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登计、监督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

同统计清单。

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检索工具,以便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

查询、利用工作。

5、各业务员可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

可办理借阅手续,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合同档案登记表》

合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

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

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 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

化。

(五) 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

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 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 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

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

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

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

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30日;

27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31日。

第七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

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 10(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 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

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

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

天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下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

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

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

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

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

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员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第十

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

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

(一) 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

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

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

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

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

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

(一)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 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

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

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二)取得授权委托具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

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具备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条件的部门、分支机构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实行

合同专用章专责人保管制度,由企业的负

责人授权合同专用章专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表》

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被授权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办理用章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档案保管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的用章申请审批权由企业依据合同的审批权限授权相关负责人员。

超越授权范围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申请人依据已获审批的《用章审批登记表》

到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

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

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 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

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所有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按以上流程严格执行,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章的,

如单位领导均外出,用章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核准后,

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应补齐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

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

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二条 盖章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用章审批登记表》《用章登记簿》或相关文

件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

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

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

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

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

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

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

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xx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八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

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

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

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

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

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

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

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

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

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

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

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

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

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

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

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

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

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

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

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司《专项授权委托证明》

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

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本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纠

纷预警机制;

(八)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九)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汇总、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领导

及集团管控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十)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各公司的规划、技术、财务、审计、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或

专人)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质量、参数、合法性、技术指标等

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合同条款的审核,对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并与合同

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

并及时归档;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

培训。

各公司应当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

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

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

证明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项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期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

1-5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年,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

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

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条款并能在

工作中运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

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证件的合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

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

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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