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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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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

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

制度,依据《合同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订立国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涉外合同适用相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动规

.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油田分公

司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

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及当事人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接受油田分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

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

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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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 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

作;

(三) 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四) 审批重大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报告;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

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四)向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及时反

映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

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

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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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

其主要职责:

(一) 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

织实施;

(二) 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三) 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向合

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

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 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权

第九条 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

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

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

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

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

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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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

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

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

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

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

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

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

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

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

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

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

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

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

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

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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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

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

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

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

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

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

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

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

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

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

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

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 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

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非经公司招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

对外洽谈、签订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租赁;购置不动

产;合伙、联营;行政性承包、经营;资金(产)借贷、财产保险、融

资租赁;土地征用、使用权转让;特许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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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

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 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

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项

第十二条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

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

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

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

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

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

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

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

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

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

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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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

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

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

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

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

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

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

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

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

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

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

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

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

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

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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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

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

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

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

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

,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

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

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

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

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

(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

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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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

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

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

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

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

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

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

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

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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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

(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

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

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

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

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

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 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

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

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

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

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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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

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

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

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

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

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

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

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

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

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

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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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

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

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

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

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

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

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

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

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

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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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

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

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

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

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

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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