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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合同管理方法
1.建立合同结构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
2
、综合管理
(1)
监理人员进场后全面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
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的问题加以查证,并提出解决办
法。
(2)
审核承包人是否按施工合同的要求配备人员、施工机械、采购工程
材料等。对进场人员素质、资质、施工机械性能、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
查、认证。
(3)
要求承包商做出全面的施工组织计划,编制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
和技术措施,经项目监理机构、业主代表及有关人员审批后实施。
(4)
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为业主和承包商工地代表及主要部门
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承包商对施工计划及措施的报告,
进行审议。
(5)
施工期间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听取该周的施工措施、工程
进展及存在问题的报告,然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项目管理公司进行
评议、提出有关要求和意见,组织讨论研究有关问题并做出决定,指导施
工,并形成会议纪要。
3
、工程变更管理
(1)
监理工程师进场后将对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细致地
研究,并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总是及时向业主提出,并研究处理。
如承包商需要变更将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经总监理工程师、设
计院和业主代表批准同意变更后执行。
(2)
工程变更均可由承包商、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提出,但
需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和测算。
4
、工程延期管理
(1)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对下列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事件给
予受理;
A
、非承包人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开工;
B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U非承包原因停水、停电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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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不可抗力事件;
E
、建设单位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
监理单位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工
程延期申请;
A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了工程延期
意向报告;
B
、承包商按合同按约定提交了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
证明材料;
C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工程
延期申请表》。
(3)
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向建设单位转发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B
、对工程延期事件收集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C
、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要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请表》
A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工程延期事件的真实性;
b
、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B
、工程延期事件的延期天数,在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
师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C
、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管理、控制,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尽量减少和避
免索赔的发生,一旦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
并做出合复;
D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按施工合同中对处理工程延期的各种时限要求。
5
、费用索赔的管理
(1)
监理工程索赔管理的主要任务;
A
、对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
B
、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干扰事件的发生;
C
、对已发生的干扰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索赔事件的影响及经
D
、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对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要
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依据合同予以处理。
(2)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
A
、因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材料或承包商引起的费用索赔;
B
、因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如山洪暴发、地
震等)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C
、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
D
、延迟提供设计图纸或业主延迟施工场地;
E
、未按合同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起承包商费
用的增加;
F
、提供的红线控制桩和放线资料不正确;
G
、凡合同未明确规定要进行检验的材料、设备等,按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
H
、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
(3)
项目监理机构只有在下列受理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
A
、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出书面费用索赔意
向及有关赔偿事件的详细证明材料;
B
、向监理单位提交了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6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A
、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需暂停施工时;
B
、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时;
C
、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或危及人员安
全时、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D
(2)
在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前,应征求建
设单位的意见。
如果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承包商原因时,监理工程师
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承包商复
工,如果暂停是由于承包商原因,承包商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复工报
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承包商接到同
意复工指令后,继续施工。
7
、
争议的调解
(1)
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方可书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请求予以调解;
(2)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争议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
和取证,与双方协商后做出决定;
(3)
总监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如建设单位或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期
限内对项目监理机构组做出的决定未提出异议,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双
方必须认真执行:
(4)
不同意项目监理机构的决定时,可按合同约定办理;
(5)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甚至在仲裁(诉讼)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
承包商继续施工。
8
、违约处理
(1)
处理原则:
A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醒有关
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发生;
B
、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则,公
平处理;
C
、处理时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
决方案。
(2)
按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事宜时,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其违约:
A
、不按全同约定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或批准;
B
、不按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C
、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支付款证书,向
承包商进行支付;
D
、发生其他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3)
按合同规定,当承包商有下列事实时,项目监理机构可确认其违约;
A
、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
B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和合同的要求;
C
、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9
、分包管理
(1)
工程的分包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分包商的资格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财务情况、人员的资历、施
工机械状况等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审批;
(3)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必须进行统一的管理,将分包工程计划纳入总
承包商的计划,并对分包商所完成的工程负责。分包商完成的工程先由总
承包商检查,然后申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
(4)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立即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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