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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完成版)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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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完成版)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通用条款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及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

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及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

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

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

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

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

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

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

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

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

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

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

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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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

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

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

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

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

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及有效维护,

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

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

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

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及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

后,承包人负责整理及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

及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

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

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及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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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标准;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3.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4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

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

效力。

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及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

合同。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

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

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及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

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

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

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

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

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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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

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

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3.6一方依据3.23.33.43.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

迁离工地。

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3.23.33.43.5款情况外,发包人及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

时,均须事先及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及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及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

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

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

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

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

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

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

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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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超过发包人及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及发包人

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

体人员名单及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

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

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

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及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及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

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

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2)审核及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及结算付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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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7)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8)变更图纸;

9)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10)工程的计量签证;

11)工期顺延签证;

12)延长合同工期;

13)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14)批准分包、转包。

5.4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

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材料采购及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及认可,

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及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

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

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

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

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7.承包人负责设计

7.1当协议书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承包人应按照协

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

1)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计算书或其它设计文件和资料;

2)使发包人能够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承包人所设计工程的详

细操作及维修手册。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其负责设计的图纸提交发包人审

核,图纸提交迟延或不充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图纸经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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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或批准后,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变更图纸。

7.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

间内,根据发包人修改意见提出新的图纸。

7.4 对于图纸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

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图纸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获得批

准。

7.5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的一切图纸和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除非该著作权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请取得的使用许可。

7.6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及认可,均不

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缺陷,导致

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进行赔偿。

8.承包范围

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承包人

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

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及项目。

8.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

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8.3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承

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及双方确认时间完成。

8.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的要求,对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负责管

理、控制和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承包人应对其指派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

及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其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

责任。

9.质量标准

9.1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更改通知、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

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

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

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承包人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

9.4如果存在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

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及所

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

修复或更换。

9.5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

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

用的,视为承包人未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

9.6施工过程中,及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

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9.7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

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方及质监部门同意后实施的其节约的工

程造价按发包人70% 、承包人30%的比例分成,作为对承包人的奖励。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

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

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

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

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

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

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

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

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

致发包人不能及时或未正确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10.4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

数量及结算价格,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

10.5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

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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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及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

数量及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及约

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

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

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检验、测试

11.1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

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报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

包人下发了《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

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11.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

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

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但如果承包人

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则发包人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

11.3 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

检测或性能测试的,承包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

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11.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经检验、测试或经检

验、测试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发包人承担。

11.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

的检验和测试,以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

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

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

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6材料、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或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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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1.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属假冒伪劣

材料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验收及移交

12.1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

“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

行。

12.2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

发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样板施工

( 按照样板的工艺、做法等 ),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

实物标准。

12.3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

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

验收。

12.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

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

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6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

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2.7协议书指定的区段完工,承包人经自检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24

时内进行验收。区段完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区段验收

合格证明书》承包人可据此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区段移交给发包人或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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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承包人该区段完工时间。

12.8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经自检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

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

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7日内,组

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12.9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

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

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

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

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12.10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

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无论因何种原因造

成的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11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发

包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发包人或

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12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

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3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

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

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如果承包人拒绝退场,发包人在公证机关对现

场进行公证后,有权将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施工工具、械等物品搬离现场,

承包人无权阻挠或进行抗辩。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12.14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未移交

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接管工程,承包人不得阻碍。

12.15工程竣工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不得设置障碍,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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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6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在移交后3天内签发工程移交发包人

之证明文件给承包人,若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签发工程移交发包人之证明文件

给承包人,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8款、17.9款的执行。

13.质量保修期

13.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国家建设部20006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关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约定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

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

13.2如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

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

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

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

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

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

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

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及实际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

费用按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费用的1.5倍计取,不能套用维修时工

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计取的,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及实际维

修方共同确认的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

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13.4在发包人交楼期间(具体的交楼起止期限按发包人要求,交楼期为60

天),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派一名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参加发包人组建的

维修大队。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由按照已售

户数每50户不少于1人的标准由承包人配备维修人员。承包人须备足人员、维

修材料、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发包人指定地点待命,且在接

到维修通知10分钟内承包人必须派人到达现场,接受发包人调配并在30分钟

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13.5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修期按设计使用期限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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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且承担一切费用。

13.6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火灾、漏水、漏电、短路、管道堵塞等可能危

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直

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13.3条规

定办理,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13.7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可委托权威部

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承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

外,承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

偿。

13.8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

承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4.开工、工期及节点工期

14.1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发包人及承包

人在协议书中约定。除非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及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

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所需的施

工时间。在发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下,自发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场地至

发包人最后一次移交施工场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毕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书中约

定的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延误工期。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所完成及本合同工程

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内。

14.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及时、充分地进行施工准备,以保证在合同规

定的开工日期具备进场施工能力。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

指定的时间内将满足合同履行需要的人、机、料等组织进场并从速开工,不得延

误。

14.3如无相反证据,开工令的签发是现场满足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标准具备

施工条件且发包人已将现场移交给承包人的充分证据。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具体

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

或开工令签发日期之影响,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

14.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的,承包人应在工程

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的申请中应明确所需的电源电压、总负

荷及水源压力、管径。承包人所需的水源、电源,发包人负责接至不远于现场边

线以外50米处,具体位置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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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具并报发包人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含分摊总表损耗费用)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由发包人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自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后

的整个线路系统的搭设(含材料)费用及管理义务由承包人负责。

14.5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

安排施工。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发包人仍有权通过向

承包人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如事

后正式下发的图纸及发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则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6协议书中规定的节点工期及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承包人未能

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

期的违约责任。

14.7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

及气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

险及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

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4.8承包人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工程施工实

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9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

计划。

14.10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

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可能使工程无法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

时,则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以保障工

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就采取这些步骤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

费用。

14.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可能产生无法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正常完工、

竣工之情形,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

知发包人,以防止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扩大。

14.1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

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

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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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1 出现不可抗力;

2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6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

7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14.1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14.12条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签证事实发生

或施工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

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

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14.14承包人依据14.12条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7

内签署审核意见,如确需顺延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

定的天数为准。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超过7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

承包人的,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

14.15除发包人给予确认的工期顺延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黑色暴

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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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无论如何,因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及价

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及水文状况、签订合

同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5.3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

人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5.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发包人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承包人应尽实

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

他事项。

15.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

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

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

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

16.合同价

16.1合同价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16.2如承包人单方提出中途终止合同,或因为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行

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计算金额的80%确定承

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此种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

的任何免除、抵销或减轻。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

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并通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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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之日起10日内将差额返还给发包人。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增加零星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

等,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合同价的签证申请。

16.4承包人根据16.3款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

内向工程师提出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合同

价的请求权。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

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

16.5 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进行

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

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及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及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及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各种可能的风险。

16.6承包人应被认为对协议书中所写明的合同价和相关费率的正确性及完

备程度十分满意,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

包人支付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16.7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内容中,如有部分项目或内容在包干总价、

分项包干单价表、工程取费表中未明确列明,应认为其所需的完成费用已由其它

计价项目所包含,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支付合同价的请求。

17.付款条件及方法

17.1 发包人应按照协议书中确定的付款条件、时间及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款项。在没有合同依据及理由的情况下,发包人延迟或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合同

款项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发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将收款帐号、开户行等

信息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怠于通知的,发包人不负延期付款违约责任。除协议

书中已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预付款或定金的支付,发包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

前,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请求,并附上协议书中约定的单证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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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17.3承包人要求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应事先通知工程师核实材料进场

情况、施工进度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付款条件,工程师

应据此签署是否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17.4合同约定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施工进度情况分批支付合同款项的,如承

包人申请付款时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符合

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笔合同款项,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停

止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该笔被拒绝支付的合同款项,承包人应在下一批次

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时,另行合并申请。

17.5承包人提出付款请求时,应填写发包人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

申请表格,附带本通用条款17.7款、17.9款或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资料,交由

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按照发包人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如无相反证据,本通用条款

23.3款约定的有效签收人收到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及符合要求的相

应资料的日期,视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之日期。

17.6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发包人核验,及原件一致的方

为有效,否则无效。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核查,承包人须无

条件配合。承包人不配合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为虚假资料,须向发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17.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已

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季)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下

月(季)度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协议书中规定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

资料等。如承包人不按时报送,工程师有权不签署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发包人

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对于资金,承包人须保证专款专用,违反此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

17.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

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发包人须在现场管理代表签署意见(质量、进度、安

全措施须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承包人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总额

无争议的,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

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及进度款预算书后8天内未回复意见的,从第9天起,承

包人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9对于工程结算款,承包人在提出付款请求时,应附带工程开工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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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工地收货单、工程委托书、工程签证单、工程延期申请报

批表、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

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工程结算款计算书、隐蔽

验收记录、已收取合同价款声明、质量保修承诺书及协议书中约定的其它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结算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在7个工作

日内签署意见;发包人须在现场管理代表签署意见后90天内向承包人反馈审核

意见;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

确认后的3个月内支付;双方对结算款总额存在争议的,应在1个月内协商达

成一致并自达成一致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本通用条款

27条的约定处理。

17.10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应扣除协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金。如承包人

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30天内发包人无息付清该笔款项。

17.11经审核,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存在质量不合格、进度迟延、

不符合约定付款条件、资料不全、计算错误或存在形式及程序瑕疵的,发包人有

权将承包人的付款请求予以退回。

17.12发包人对承包人付款请求的审核意见,以发包人最终签字人意见为

准。工程师及发包人其他人员在发包人最终签字人之前所签署的意见,仅作为发

包人内部审核之参考,承包人不得引述作为对其付款请求赞成或不赞成的证据。

17.13如无相反证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款、结算款付款请求的审核反馈

意见或双方对进度款、结算款金额的共同确认,应被视为未扣除承包人可能存在

的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所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反馈

审核意见或确认进度款、结算款金额,都不影响发包人以后根据承包人的违约事

实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17.14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均应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建安发

票,如承包人无法足额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18.工程照管及成品保护

18.1从开工日期起直到工程移交之日止,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及其它已移

交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工作成果的照管及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18.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其自行施工

工程本身或其它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所有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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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19.安全文明施工

19.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

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19.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随时接受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对于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予以落实。承包人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向发包

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9.3从承包人接收现场直至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期间现场内所发

生的一切使工程本身及现场内外的相邻工程、材料、人员等遭受损失或伤亡的各

类事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其他人对前

述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可在修复工程或对受损失方进行赔偿后,依法

向责任人追偿。

19.4在施工准备、施工及维修质量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控制)

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

对人身造成危害。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

或根据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

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以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

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19.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

19.6如第三人的某种原因或行为,导致承包人合同履行的安全风险增加,

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其合同履行行为对其自身、

包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如因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

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风险承担

20.1在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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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等原因,可能使工程遭受损失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当损失实际发生

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

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0.2 除非因发包人或其雇员的直接行为或过失所造成,否则,发包人对承

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所受到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20.3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工程本身及及工程相关的财物及人员,承

包人应投保必要的工程险、财产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21.知识产权

如因工程所用或及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机械、施工方法及承包人所提供之

图纸等,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

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

起则除外。

22.保密

22.1 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

期间或执行完毕,均不得将发包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及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

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2.2尽管有22.1款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分包商完成分

包工程所必须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提供给其分包商。在此情况下,

承包人应要求分包商提供关于保密责任的担保。

22.3承包人不得将从发包人获得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用于

执行合同所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或其它工作以外的任何目的。

23.通知

23.1发包人及承包人应保证,其在协议书中写明的地址、 号码准

确且有效,如有任何差错或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3.2发包人或承包人如已按照协议书中写明的对方地址寄发了合同履行相

关的通知、文件、信函、声明或其它资料,则其应予履行的此类义务被视为已经

完成,而未能收到前述通知、文件、信函、声明或其它资料的不利后果及风险,

均应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23.3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各自向对方出具授权书,以明确合同

履行过程中,图纸、通知、声明、信函及其它各类资料的有效签收人。双方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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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其授权签收人为其在现场负责合同履行及管理之人员,以使对方在需要时能

及时及其联络。

24.发包人及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

24.1发包人基本义务: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之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0天,向承包人

提供或分批提供协议书约定份数的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7天组织由发包人、

包人和设计方参加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15天内审核完毕。

3)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

4)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并负责在30天时间内

将承包人提交齐全的竣工图纸审核完毕。

5)严禁发包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承包人请吃、请喝、收受承包人礼

金、礼品或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4.2承包人基本义务:

1)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对定额计价的合同,在

图纸会审后30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发包人审查。

2)签订合同时未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应在开工日期前15

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机械人力进场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送工程师审

核,工程师核准后,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3)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采取安

全及防火保障措施,保证物件堆放整齐及道路畅通。

4)对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及时报

告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及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

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

8)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正、副经理、主办施工员、安全

员、资料员等),须及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组织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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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相符,如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9)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根据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

批准的进度计划,按发包人的要求申报实际完成进度。实际完成进度经发包人现

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审批后,可作为双方申报和审核进度款的依据。

10)每月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当月完工报表。

11)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

结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

部门经理,及发包人的民工权益保障部工作对接,并接受发包人对民工权益保障

方面工作的检查、监督。

(12)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在发包人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

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

排好民工的生活,做好民工的安全教育,按时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13)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在申报工

程进度款时,应附上经发包人民工权益保障部门核实的《民工上月(期)工资表》

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

14)在申报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下月资金计划及上月资金的使用情况,保

证专款专用、保证优先支付民工工资、保证材料供应的义务。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份数的竣工资料供

发包人审核。

16)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质量达不到图纸及规范要求时,必须按工程

师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毕,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通知工程师进行复检。

17)严禁承包人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

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承包人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发包人人员提供私

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且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

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

责任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后主动积极向发包人陈述事实,或承包人有证据显示

以上行为为发包人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承包人仍保留及上述行为相关的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

25.违约责任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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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

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

误违约金。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

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

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

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

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

免除。

25.4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数量提交图

纸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5.53.4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

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

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5.6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或暂定合同价

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

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5.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但

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应按该部分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总价的2倍,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

工程师报验或替换以合格的材料,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需承担工期

延误的违约责任。

25.8承包人在移交工程的同时,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的,

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5.9发包人付予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

或报酬;若承包人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将各期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

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发包人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

度款的余额;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欠薪款项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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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

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

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万元;本款情形及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

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

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11承包人违反24.2款各项(第(11)项~(13)项除外)义务的,每

违反一项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此外,在承包人整改完

毕前,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合同款。

25.12承包人未按12.13款的要求及时撤离现场的,每逾期一天,或因承包

人原因发生12.1212.1412.15款的情形,该种情形每存在一天,须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5.13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

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的前述

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

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执行指

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

结算款时予以扣除。此类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超

过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部分发包人应予免除。承包人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27条的约定处理。

25.14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组织管理架构人员必须

每月不少于22天到发包人现场办公室报告,每月累计每少一人次,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25.15 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

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

约金

25.16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支

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环节直接扣除或可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中

获得索赔,发包人未扣除或未提出索赔的,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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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

25.17承包人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10%(不含10%)的,发包人在支付

当期进度款项时,应将超出10%(不含10%)部分的费用从最终双方认可的款

项中扣除,暂不支付,扣除的费用在结算时支付。

承包人超额申报结算款并超出10%(不含10%)的,对超出10%(不含

10%)部分,承包人按其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申报金额超过实际结算

金额的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上述进度款和结算款超出百分比的计算基数为最终双方认可的数据。

25.18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导致停工的,

每发生停工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5.19承包人违反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

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承包

人提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25.20承包人违反本通用条款第4.14.2款的约定,将本合同中的任何义

务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挂靠承包人资质承接本项目,则承包人应按合

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

解除合同。如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则当承包人赔偿因其转让、转包本合同或挂

靠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后,发包人方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如承包人工程款项不

足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款项。

25.21 承包人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对于承包范围内的遗留

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若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进场施工,

发包人有权按正常发包价上浮2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同时收取30%的工

程管理费,上浮费用和工程管理费由承包人负担,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不能及时在转扣签证单上签字,双方同意以工程监理人员核签作为转扣依

据。

26.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26.1如协议书约定承包人需提供履约保证,则合同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生效,若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用履约保

证金或凭履约保函向银行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

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中途破产倒闭;2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

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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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如无26.1规定情形,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

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函在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解除。

26.3非承包人原因,双方未履行合同且合同期限届满,履约保证金或履约

保函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或解除。

26.4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银行保函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

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总行或者经该总行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授权书及保函

同时向发包人出具),取得和提交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争议的解决

27.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发包人及承包人应友好协商解决,争

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7.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及承包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在无相反证据的

情况下,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做出之结论或责任判定,应作为解决双方争

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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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完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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