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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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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陈鹏民间借贷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4

【案件字号】(2022)01民终494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硕郭勇董伟

【审理法官】徐硕郭勇董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当事人】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

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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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

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玖清昌平分公司依据

受让该合同项下债权的事实提起诉讼,根据前述规定,应以《消费循环贷-借款协议》中前述

关于管辖约定的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消费循环贷-借款协议》约定,因该协议产生争议

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明确约定上述债权人包括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故合同当事

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案涉争议可由债权受让人所在地管辖具有预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

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

辖”,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根据当事人据以起诉的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可根据

该约定认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中,玖清昌平分公司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

清偿债务,其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已经确定,根据《消费循环贷-借款协

议》中关于协议管辖条款能够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由玖清昌平分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

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消费循环贷-借款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因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处于

不确定状态以及当事人无法预测管辖法院而无效,并据此认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而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有误,一审法院应受理本案并予以进一步审查。

综上,玖清昌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

【二审上诉人诉称】玖清昌平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

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

外。本案诉讼案件中明确了如债权转让,依债权受让人所在地,即玖清昌平分公司住所地昌

平区法院管辖。2.《消费循环贷-借款协议》约定管辖并不属于无效约定。玖清昌平分公司是

本案原告,符合约定管辖的要求,不属于无效约定。3.原审法院以管辖不确定性驳回起诉,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

行地的规定。玖清昌平分公司主张借款的还款,属于货币接收方所在地。 综上,玖清昌平

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494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昌平区文华东路某某院某某楼某某11

法定代表人:路振雅,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玖清昌平

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0114民初2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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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玖清昌平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受

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

同意的除外。本案诉讼案件中明确了如债权转让,依债权受让人所在地,即玖清昌平分

公司住所地昌平区法院管辖。2.《消费循环贷-借款协议》约定管辖并不属于无效约定。

玖清昌平分公司是本案原告,符合约定管辖的要求,不属于无效约定。3.原审法院以管

辖不确定性驳回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玖清昌平分公司主张借款的还款,属于货币接

收方所在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

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玖清

昌平分公司依据受让该合同项下债权的事实提起诉讼,根据前述规定,应以《消费循环

-借款协议》中前述关于管辖约定的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消费循环贷-借款协

议》约定,因该协议产生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明确约定上述债权人包

括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故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案涉争议可由债权受让人所在地管

辖具有预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

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根据当事人据

以起诉的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可根据该约定认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

够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由玖清昌平分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

《消费循环贷-借款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因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处于不确定状态以及当事

人无法预测管辖法院而无效,并据此认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进而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有误,一审法院应受理本案并予以进一步审查。

综上,玖清昌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

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0114民初23325号民事裁

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徐硕

郭勇

董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岩

李倩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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