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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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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篇一: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

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篇二

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常见纠纷类型

(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

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

8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

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

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

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

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

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

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

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

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

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

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

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

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

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

)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主要有: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

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

;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

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

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

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

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

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

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

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

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

单从字面上看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

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

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

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

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

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

整的必要

()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

应当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

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

30笔者认为3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

尽可能遵守

()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具体

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

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

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

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

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

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

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

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

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

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

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

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

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

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

轮的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

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

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

,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

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

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法律和司

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

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

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

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

项权利即告终止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

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具体方法是:

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

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

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

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

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

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

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篇三: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micr

osoft word 文档 (2)

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00-5 16:52: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村民委员

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

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据此有的村处于本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随意终止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的对外

民事法律义务.更多的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很多新班子不承认老班子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

至拒不承担对银行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更有个别闹派性的因此带领部分村民上访滋事.

笔者观点:仅仅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相对人也没有过错的,合同有效;

其他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村集体做为一个法人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常设机

,村委会主任即为其法定代表人.村委会盖章村主任签字要件完备的合同应当履行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一级集体组织的行政性管理法属于规范村委会自身行为的法

适用对象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

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该法律规范的对内性特征非常明显合同法

对的是社会平等主体当事人自由诚实信用地签订稳定的协议属于调整外部民事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内部事务由内部法调整外部事务由外部法调整,法律关系不同,调整对象和手

段也不一样,内外有别如果村委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召集会议讨论的没有召集

会议讨论也只能按照该组织法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导致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3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他人签订合同无效"的观点,来源于对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第()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错误理解,以为违反了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召集会议的规定,就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同无效其实

不然合同法关于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而非一般

管理性强制规范只有效力性规范才可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

规范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村民委委员会组织法做为村民自治性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

致对外经济合同的无效

效力性强制规范是面向公众的大家都有知晓遵守的义务;管理性强制规范是调整组织内

部管理关系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部相对人没有知晓该规范的义务和遵守的必要以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为例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前是否按组织法召集了会议,属于内部事务,合同的

相对人不可能知晓也不存在了解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不是该法调整的对象因村集体自己内

部组织管理瑕疵而损害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没有法律义务的人承担义务性法律后果,

显失公平

假如认同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样对内的法律规范对外也有效,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将无

法得到保障.设想,既然对村里不利的合同村里可以凭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而终止,那么同样道

,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不利了,是否对方也可以籍此终止合同呢公司法第十八条也有

类似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公司对外签订一笔重大定单,事后发现前景不

那么他是否就可以借口自己先前没有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而否认自己事前的民事行为效

不再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呢?显然不行法律讲究调整对象,讲究效力范围,所以在适用法

律上也是内外有别的.

关于村委会负责人员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的利益该如何处置的问题依法应该走

这样几种救济途径: 签订了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属于无效经济

合同

没有签订合同的,根据民法通则58,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涉及物权的,根据物权法6,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当然,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

对集体财产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类确实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指一

般经济交往中的赔偿问题;

构成犯罪的,刑法处理非法所得及赃物予以追缴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以上种种无效情形均与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没有必然联系同时需要强调

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代表法律责任的终结,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获取的财物按照法律是应

该返还的比如银行贷款,也不是因为借款合同无效就可以非法占有民事法律规范虽浩如烟

但还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幻想籍片面的某一条款扩张自己的权利缩减自己的义

甚至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是实现不了的

综上,村民委员会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事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是衡量该行为是否有

效的法律要件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法律行为村集体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现任村委

会借故随意否认前任村委会的行为应该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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