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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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全⽂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对劳动者有哪些影响?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店
铺⼩编将为⼤家带来有关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2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1年4⽉30⽇起施⾏。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
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
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
法向⼈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
受理。
第六条
⼈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
并审理;如属独⽴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
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当事⼈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仲裁裁决,均向同⼀⼈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当事⼈为原
告,但对双⽅的诉讼请求,⼈民法院应当⼀并作出裁决。
当事⼈双⽅就同⼀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
民法院。
第⼗条
⽤⼈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单位分⽴为若⼲单位的,其
分⽴前发⽣的劳动争议,由分⽴后的实际⽤⼈单位为当事⼈。
⽤⼈单位分⽴为若⼲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后的单位均为当事⼈。
第⼗⼀条
⽤⼈单位招⽤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单位与劳动者发⽣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单位为第三
第⼗⼋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
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法律效⼒;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法律效⼒,如其申请执⾏的,
⼈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政法规及政策规
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可以作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条
⽤⼈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民法院可以依
法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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