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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9日发(作者:)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吗?借
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三个区别【1】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归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归还
时间(虽然理论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归还)持有借款
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义务人是否
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可以用来证明债
务人没有归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
间之后。
假如债权人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债务
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据借条。
借据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几联(复印件除外),按照民
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
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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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假如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归
还该借款。
假如借据上有明确的归还时间,那么持有可分为归还时间
前持有与归还时间后持有。
在归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假如过了归
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该
借款,构成违约。
因此,过了归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
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
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场履行,成立与履行相别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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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
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
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
款,那么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与合同义务
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络;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
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络。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
析^p 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
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
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详细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或签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项时
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
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2】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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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
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场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别
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
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
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
款,那么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
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络;但借据的成立必然
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络。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
析^p 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
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
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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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
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
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
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归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归还
时间(虽然理论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归还)持有借款
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
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归还该
借款。
假如借据上有明确的归还时间,那么持有可分为归还时间
前持有与归还时间后持有。
在归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假如过了归还
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该借
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此导致债
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归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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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
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
联络,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可以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
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
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归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
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
法律意义不尽一样,二者不应等同。
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
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理论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
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以下主
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到达了自己应到达的证明标
准。
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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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归还时间没有归还构成违约
(假如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归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
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
张。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展立案,进展举证,
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那么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3】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
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
(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
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郭飞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
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
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
件事实的才能,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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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
法院提供可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那么很有可能
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恳求。因此,在只有
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考前须知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
必保存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
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
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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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
借款人因需要向借款人币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月息为,前述借款借款人已于年月日前收妥。
担保人自愿以下述第方式为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出借人实现
该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
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人以其名下财产(房产证号:,车牌号:,)提供
抵押担保,并同意于年月日前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担保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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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人自愿将动产(车牌号:,)留存于出借人处作为
担保。
三方一致同意因上述借款所生之纠纷,交由出借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签名并打手指模):日期:
担保人(签名并打手指模):日期:
拆借资金借据
┌─────────────┬────┬─────
──────┬───┐
│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
│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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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单
位│
│
├──┬──────────┴──────────
──────────┤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
───────┤
│
│2.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同
├───┬──────────────────────
─────┤
│经遵│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
│双守│4.清算│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
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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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方法│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
│研特│
│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究立
├───┼──────────────────────
─────┤
│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
电汇甲方; 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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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
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 │
│计还甲方。
│
│意
├───┼──────────────────────
─────┤
│拆 │7.用处│
│
│借
├───┼──────────────────────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
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
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第 13 页 共 21 页
│乙
├───┼──────────────────────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
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 │ 终止│自行终止;否那么,需查对、查询待本利
清算后才能告终。
│
│议
├───┼──────────────────────
─────┤
│定 │10. 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
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
│下 │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
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列 │
│。
│
│条
├───┼──────────────────────
─────┤
第 14 页 共 21 页
│款 │11. 责│所拆入资金的用处应受信贷方案制约,
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
│
任│原那么,如有违背者乙方自行负责。
│
│
├───┼────────────────────
───────┤
│
│12. 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
乙方不履行借据│
│
│
保│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当全部经济责任。
│
├──┴───┴────┬───────────┬
──────────┤
│
拆出资金单位:
│
第 15 页 共 21 页
担保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承揽与雇用关系辩论状范本
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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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辩论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
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_与原告__________因雇员受害
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辩论事项:
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
的诉讼恳求。
事实和理由:
一、辩论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辩论人与原告______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
告______而非辩论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
实上系受雇于被告______,其与辩论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辩论人与被告______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
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
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
合同。”本案中,辩论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______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
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辩论人与被告
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辩论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当连带赔偿
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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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论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
有相关资质,故原告按照《__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辩论人主张赔偿
无事实根据。
2、此外,《__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
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合
同法》中建立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立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
中的“发包人”。
因建立工程事务中,假设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那么劳动
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假设对“发包人”的定义进展任意扩张
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
归类为“发包人”,那么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
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理论,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那么。
故辩论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__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
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辩论人对于本案保存以下辩论意见: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辩论人即使存在过错,亦
属细微过失,不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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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当主要的赔偿
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辩论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______天,
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_____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
工费应为______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______天,以
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_____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
为______元。
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
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辩论人对此不予认
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______元/天,计算______天共
______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______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
赔偿金应为______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综上,原告向辩论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
应驳回其对辩论人的诉求。即使辩论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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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亦属细微过失;且主张的局部赔偿工程及金额欠缺理据,
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辩论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辩论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辩论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工业企业借款申请书范文〔代借款借据〕 年 月
日
┌──────────┬─────┬────────┬
───────┐ │ 企业名称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
───────┤ │ 年、季度借款方案 │ │已借金额
│ │
├──────────┼─────┼────────┼
───────┤ │申请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 │
├──────────┼─────┼────────┼
───────┤ │ 借款种类 │ │借款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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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 │ │ │原因 │ │
├───┼───────────────┬──────
───────┤ │ 还 │ │借款批准后以本申请书作
为 │ │ 款 │ │借款借据此致 │ │ 计 │ │中
国工商银行××分行 │ │ 划 │ │借款单位盖章 法
人代表章 │
├───┼───────────────┴──────
───────┤ │主管 │ │ │部门 │ │ │意见
│ 盖章│
├───┼─────────┬─────┬─────┬
───────┤ │银行 │ 批准金额〔大写〕│ │
批准期限│ │ │审查
├─────────┴─────┴─────┴────
───┤ │意见 │ │ │ │ │ │ │ 法人代表章
经办人章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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