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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文7篇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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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文7篇
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7

房屋租赁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兹经双方协议房屋租赁条件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座落在__x合计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租予乙方

作为经营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日,

租期满租赁关系自然解除,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房屋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月租元(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付。

第三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水电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租约期满迁出之日均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妥善管理并注意使用房屋,爱惜屋内所留家具与电器等设备,如

属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乙方变更或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如有擅改或损失,负还

原及赔偿损失之全责。

3、若房屋内设施及设备自然损坏影响乙方居住,甲方应尽快予以解决,最

迟于壹拾伍天内修理完好并交付乙方使用。若超过上述期限,则本着合同租赁期

限自动顺延相应时间。

4、在乙方入住六个月内,甲方不得终止合同,如果终止合同必须赔偿全部

乙方装修费用。

5、租赁建筑物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

6、租赁期满当日,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点清交甲方。如乙方逾期不

搬,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因业务或居住上需要,应征求甲方同意后才可改善装璜及增加设备。

8、乙方退租还屋时应将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

搬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

9、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和造成甲乙双方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

任。

10自签约之日起,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双方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

合同,应在30天前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给对方作为违约金。

11甲方需要对上述房产具备公平代理出租之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屋产权

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12乙方在租用其间,甲方如对房屋进行察看,需在进入前向乙方提前通知。

13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租他人使用,否则视

为违约,甲方可即时收回房屋。

14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应商定续租事宜。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

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本合同各项经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本着诚信原

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共三页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为凭以昭信守。

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

签约时间: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2、乙方接手该标的前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除已销售未消费

完的卡,卡金不得高于元)由乙方承担销卡工资和服务等。

3、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销售未消费完的卡(卡金不得高于元)由甲

方提供顾客名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承担顾客来店消费的义务,但乙方不

承担退卡义务。甲方所提供的名单上的所有顾客在消费卡金时,应根据乙方现行

提供服务及其价目标准进行消费。(但不能强行要求客人加卡,如强行加卡造成

退卡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原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员工工资、水、电等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5日内由甲方自行偿还。

A、本协议签订起五日内支付标的价的100%

B、甲方将号,原公司

5、上述条款是本协议履行的必备条款,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标的价的50%

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支付造成守约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6、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①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年月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②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

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一并退还乙方。

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7、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①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②租金每(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前15天支付租金,开

具收据,如需发票,税收由乙方支付。第一期租金乙方在年月日之前支付甲方。

③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

到相关职能部门当户的账单后支付。

④甲方提供以下银行信息乙方按时缴纳房租: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联系电话:

8、保证金

①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收取前

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②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乙方交还甲方正常使用状态的房

屋后天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③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对乙方的投诉、索赔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

方承担法律责任。

9、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篇3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路(村)街(坊)号的房屋,建筑面积M2(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区住宅幢号的房屋。建筑面积M2,(房厅__或间)出

租给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即:年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

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

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

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

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

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

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

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

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

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

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

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

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

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篇4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区,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________证明名称:

房屋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

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

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

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

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押付___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

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

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

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

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

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

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成人伦乱小说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

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进行维

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

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

损坏或故障的,成人伦乱小说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

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成人伦乱小说损坏并拒

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_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

的租金。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

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

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

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篇5

本合同范本适应苏州、山东、济南、无锡、西安、浙江等城市使用。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授权代表)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电子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电子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

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

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

(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

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

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如

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

___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

〔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

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

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

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

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

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

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

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

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

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

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

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

业管理费;5.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

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

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

房屋租赁合同篇6

出租方:

(简称:甲方)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路(村)

街(坊)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住宅

日起至一九

日止(即: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

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

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

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

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

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

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

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

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

法院处理。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房屋租赁合同篇7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91日起实施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

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

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

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

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

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

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

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

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

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

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

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

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

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

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

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

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

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

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

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

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

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

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

质使用。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

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

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

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

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

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

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

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

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

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

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

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

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

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

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

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

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

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

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

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

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

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

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

19936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

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

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

间有效。”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

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

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

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

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

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

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

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

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

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

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

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

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

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

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

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

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

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

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

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

;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

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

受限制。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

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

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

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

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

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

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

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

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

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

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民通意见》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

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1

7)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

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

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

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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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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