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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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一.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
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
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
法的关系。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那就不应该有冲突。
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说法,当初在《劳
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在(草案)条款里确实有这样一句话:
“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这句话。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呢?在《劳动合同
法》正式通过后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就有记者提出
过类似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
律,《劳动合同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
二.实际操作中的意义
这个说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从学理上把《劳
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
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
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
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
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
动法》的相关条款。
《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
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
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
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
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
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针
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
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三、针
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
平衡问题。 第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
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
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
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
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
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
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
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三.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
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
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
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
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四.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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