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包保责任制)查处加油站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全部营业额
能否作为违法所得?
近几年来,随着成品油零售市场电脑加油机的普遍使用,一些
加油站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不惜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在加
油机上加装作弊装置进行偷油、漏税。我们质监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
时,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概念没有一个专
门的解释,致使在具体行政案件中计算“违法所得”时产生不同的理
解:一是认为违法所得的“得”是全部违法收入即全部营业额;二是
认为违法所得中的“得”是违法的利润即全部营业额扣除违法者投入
的劳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款等必要的合理支出后的数额。
在查处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时如何计算其“违法所得”
呢?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对加油站通过在加油机上加装作弊装置进行的行政处
罚,应属《计量法》的调整范畴。虽然《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对“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概念,并没有专门解释。但原国家技术监督
局在1991年、1992年以技监法发(1992)491号、质技监法便字第
019号文件对“违法所得”概念和计算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指
出“行政相对人故意犯法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
同时在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质检法函[2004]215号《关于对计
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复函》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局法发和质技监法便字第019号文件对计
量、标准化、质量等违法行为处罚计算`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等问题
作出的明确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同时在1993年3月3日国务院办
公厅发布的《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告》对行政解释
作的规定: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仍由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实践中,行政解释一般也被认为是行政立法的
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也被推定具有法律效力。为此,计量违法行为的
“违法所得”,如果当事人故意违法,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其短
斤缺两的,显然可以用其全部营业额来度量违法所得。对加油机加装
作弊装置,行政相对人在主观上应是故意犯法,因此,对这一违法行
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把全部营业额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正确理解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
[1992]491号复函的精神,文件中对故意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其全部
经营额为非法所得、非法收入”,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只
能构成将全部营业额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一种可能,而不是一种必
然,其所说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我们在具体办理这类
行政案件中,如果案件影响较小,也未造成重大损害,符合适用减轻
处罚情形,且油品达到合格标准,能具体计算利润所得或短缺的量的
价值的,按其利润或以短缺的量的价值计算违法所得也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
综上所述,我们在查处加油站加油机加装作弊装置计算违法所
得时,应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社会影响和损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将全
部营业额作为违法所得,也可以按其利润或以短缺的量的价值计算违
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