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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个税

发布时间:2024-02-15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2月15日发(作者:)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个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自然人个人所取得的法定的各 项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这一概念也揭示了个人所得税的一般

特征1、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是对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征税而 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税。税法上所称的所得通常是指纳税人法定的收入总额扣 除法定的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后的净额。作为征税对象的 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和方式取得或者获得的各 种收益与利益而不论这种收益与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的还是实物的。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广义的个人所得为基 础设计税收制度。2、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所谓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 转嫁出去而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税种。 除极少数特殊情况之外个人所得税通 常都不能转嫁而必须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3、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个人为纳税

人的一种所得税。所得税是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法定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制 体系。虽然目前世界各国所征收的所得税在名称上五花八门但是根据纳税人的属 性不同一般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人为纳税人的所得税即企业法人或者公 司所得税另一类是以自然人个人为纳税人的所得税即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个人所 得税。二、个人所得税的起源 个人所得税最初于1789年在英国创立。当时正 处于英法战争之际英国首相毕特为筹措战争经费首先开征临时税性质的综合所 得税由于缺乏强制措施未能顺利实施而终告失败。 1803年英国对拿破仑开战亦

因筹措直接支付经费制定了新的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并要求纳税人在其 申报表中申报各类所得至1815年停止。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课征之初是为了应 付战时需要本无永久性质。1842年英国因采取自由贸易政策造成关税与消费税 的收入减少财政发生困难为此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皮尔向国会提出开征经常性 的个人所得税虽仍为分类所得税制但已含有综合所得税制的某些因素。 1909年

英国对较高的所得实施累进的超级税附加税。 它具有双重的特征一方面含有累进 的标准税另一方面对超出一定较高的标准的总所得征收累进附加税。 1973年上

述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两分制被废止将其合并为统一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时至今

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这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三、个人所得税制的模

式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或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 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也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是一 个纳税年度的各种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最低生活费、 抚养费等等法

定扣除项目和减免税数额就其余额按法律规定的税率一般为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的课税制度。它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 除。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第一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 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第二对总的净所得采取 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 再分配可以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的“自动调节器”第三税基广泛能保证国家获取 足够的税收收入。但它的缺点是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 这种模式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 度因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在发达国家实行。 分类所得税制也称个别所得税制是

指对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但只对税法所列举的所得种类 按不同税率课征所得税对于税法未明确列举的所得类别则不课征所得税个人各 类所得亦不合并计算。它的主要优点是第一对特定的所得来源易于掌握符合确实

课税原则第二按所得来源的性质实施差别税率结构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 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如对工资薪金等勤劳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以营业利润、 利

息、租金、股息等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这样有利于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第 三有利于源泉课征稽征手续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且能减少逃漏和滞欠。 但它的缺点

是第一征税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有连续来源的单项所得难以取得大量财政收入 第二不能全面地、真正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太符合量能能力原则第三无法 充分运用累进税率来发挥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第四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这种税制

模式一般在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即是典型 的分类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它 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 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 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它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综合了前 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 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同时符合区别对待和量能课税的原则。 因此分类综合

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 得税属于这种类型。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观察分类制较早实行。以 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地演进为分类综合制。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 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实行纯粹综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兼行综合与分类的二 元所得税制模式。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沿革1950年公布的《全国税政实 施要则》规定要对薪给报酬征收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 政策其他劳动报酬也不多因而在改革开放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未 对个人所得征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我国对外 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间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发展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 日益增多他们的收入一般都比较高。为了行使我国的征税权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根据国际通行的征税惯例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同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财 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制度方始建立。1986年9月25日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个人收入 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在我国的外国人了。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为了健

全税制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适用于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 得税制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三税并立”的局面。 上述三个个人所

得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 1992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逐渐显露 和突出它们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落后于现实的需要。 为

建立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税收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负增强公民的纳税 意识有必要统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三税合一”。为此 1993年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

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了个人收 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立内外统 一符合国际惯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客观需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 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地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该决定删去了原《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2项中有关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 人所得税的规定并增加一条作为第12条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

《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自1999年11月1日起

施行。根据该办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 外币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 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一方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 整为1600元另一方面则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事宜进行了明确。根据该决 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 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或者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

006

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6〕162号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办法。 2007年6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

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决定自 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

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二千元。 其后2008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发 布第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将附加减除标准调整为 每月2800元明确了特定行业指出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 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做了一些 调整。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一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在谋求经济增长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 展中国家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

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 因此

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受影响 的前提下本着咼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 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体 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二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计 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义务观念比较缺乏。 通过宣

传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制度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和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措施可以逐步培养、 普及全民依法履行纳

税义务的观念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市场

经济发展的产物个人所得税收人是随着一国经济的市场化、 工业化、城市化程度

和人均GDP水平提高而不断增长的。目前一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实行以所得 税为主体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均比较大。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个人

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还十分有限。但是个人所得税仍然不失为一个 收入弹性和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是地方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将逐步提高个 人所得税税源将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将逐年增加最 终将发展成为具有活力的一个主体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个人

所得税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实行分类征收税负从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 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 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

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对工资、薪金的所得采用5— 45的九级超

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的所得采用54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和偶然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 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 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

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

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 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调节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承租 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 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实行定额与定率扣除费用相结合的办法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 我国本

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 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2006年1月1日前减除费用为800元2006年1 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间减除费用为16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 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这样的 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很 少的税款也使得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 所得税。四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 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各有明确的费用 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

两种征纳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 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 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 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

得税纳税主体系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法律义务的主体。 通常而言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别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

义务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进行明

确的界定。从税收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直接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人只能是个人。不过对个人应该进行比较宽泛的理解即这里的个人在某些时候还 包括一些特定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等。 这些经济组织都属于经济实体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拟 制的自然人因为它们在通常情况下都不具备法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被当作自然人 对待。当然了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理解即将这些经济组织所负担的纳税义务看 成是其投资者个人的纳税义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被简称为个 人所得税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上文所说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但是要求税务机关在任 何时候都直接面对成千上万、数以万计甚至是数以亿计的自然人个体显然是不现 实的那样不仅会引发税务行政效率的低下而且还会加大税收征纳成本并且还容 易引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因而有必要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引入第三方 即扣缴义务人由它们代税务机关行使一部分税收征管权同时代纳税义务人履行 一部分纳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扣缴义务人其实所起的实际上是一个中介的作 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个人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却不限于个人 任何一个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人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并不单单是个人法人等等也可以是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主体。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虽然说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个人所 得税纳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但这却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 税义务是相同的。因为每一个人所享受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的自然他们所负担的纳 税义务也应该是有差别的。而且对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来说无论是它的居民管辖权 还是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都须得到尊重。如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就出现了居民纳 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所谓居民纳税人系指依照一国税收法律的规定须 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向该国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则是

指依照一国税收法律的规定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承担纳税义务 的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认定的三种标准 各国判定居民纳税人

和非居民纳税人所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 一般说来主要有法律标准、住所标准和 居所标准三个。但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可能会用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或者同时用三 个。1法律标准 又称公民标准。其内容是指按照一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拥 有该国国籍或者为该国法律上所认定的公民那么该人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该 国就可对其行使公民管辖权就其在全世界的收入征税。例如美国。 2住所标准

又称户籍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拥有永久 性的住所那么该人则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 相反

对住所不在本国境内者该标准则视其为非居民纳税人只在本国承担有限纳税义 务。如法国。 所谓“住所” 一般是指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特征通常为家庭、 配偶和财产的所在地。3居所标准 又称居住时间标准、时间标准。按照这一标 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拥有临时性居所或者非长期居住的 居所并且其居住期限达到了税法规定的时间则判定该人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多

数国家一般以纳税人在该国停留的时间来计算凡达到该国税法规定标准的即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反之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至于其具体时间标准各国的规定往往 不同。如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国规定为 183天美国、日本等 国规定为365天只有极少数国家规定为几十天。二我国税法上对居民纳税人和

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在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 没

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自然也不可能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任何的 界定或者解释。1993年我国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时遵循国际惯例引 入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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