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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资质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压力容器设计资质

压力容器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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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乡土中国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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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装所需资质

1、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

则》TSGR3001—2006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

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2、

3、2、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

可以从事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资格。

4、

5、3、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

可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6、

7、4、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的第七条第5款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

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8、

9、5、找一本《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学习一下。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

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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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受压力大于或

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

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

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

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

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

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第五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

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六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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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

(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

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

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七)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九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

证。

第十条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

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

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试安装(改造、维修)

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

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

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

报告。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由审

批机关负责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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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

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

面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

容器。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且

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

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

格。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

(二)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不得安装、改造、维修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四)不得安装、改造、维修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

(五)不得安装、改造、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设计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六)不得安装报废的压力容器;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粗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进行整体转包;

(九)不得将承接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监督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

修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

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

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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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实施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及

时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检机构、质量技术督

在进行受理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申请单位认为受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存在问题可以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原有的有关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取得1级中安装许可,许可条件参照本规则1级中的

安装许可条件执行,其中起重机吨位可等于或者小于1t。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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