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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测绘资质延期 测绘资质管理利弊

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乙级测绘资质延期 测绘资质管理利弊

乙级测绘资质延期 测绘资质管理利弊

品字形结构的字-情诗绝句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啄木鸟丝袜)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测绘外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测绘外业员工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测绘野外作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测绘外业安全生产运行和管理.

3.职责

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突发预

案进行决策,组织对预案的启动和执行.

生产部经理负责组织项目开展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识别,

评价,控制措施的评审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工作.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责.

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安全的控制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对

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作业组长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组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并

及时向项目经理进行安全工作汇报.

安全员负责安全制度在本作业组的宣传,督促,落实.

作业员负责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和相互监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总体要求

确保外业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和热情,做好测绘工作.

生活安全

作业安全

在高压线路下作业时,要特别谨慎,小心,必须保持人员,垂直杆,尺子等

与电线之间的距离(高度).

行车安全

5.资料安全

作业员对自己的测绘资料安全负责,保证完整,无损.

上交资料要及时,按项目完善归档手续.

遵守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要准确无误.

严格执行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借用资料的安全,清洁,完整.

6相关文件

《高海拔地区外业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

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

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

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的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

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

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

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

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

(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

产检查员。

(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

安全员。

第四条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

和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

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

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

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

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

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

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

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

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

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

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

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

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

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

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

措施。

(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

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

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

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

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

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

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

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

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

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

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

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

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

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

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

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

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

术知识。

(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

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

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

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

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

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

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

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

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

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

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

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

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

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

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

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

业造成事故的。

(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

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

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

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

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

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

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

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

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

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

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要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

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

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

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

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

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

盖一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

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

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

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

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

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

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

下简称测绘质检机构)承担。

第十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建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

家库,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省级人

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管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

量检验专家库。

第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

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

和利害相关人,并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

地理信息质量投诉、检举、申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测绘单位、成

果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

告。

第十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

位、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

管理,下一级向上一级报告年度质量信息。

第三章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

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

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

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检定、校准。

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

件等,须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

定。

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实施

能力。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

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文件需要审核的,由项目委托方审核批

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

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

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

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

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

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

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

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作实施应符合相关规

定。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

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

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

诉讼。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

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

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法设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

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测绘质检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质检机构)。

第二十六条测绘质检机构应具备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工作所必需

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七条测绘质检机构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经登记后,以注册

测绘师名义开展工作。登记工作参照《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测绘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质检分支机构,并对其建设和

业务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测绘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

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受委托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和评价;

(三)受委托对有关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手段测制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

行质量检验、检测、鉴定;

(四)受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五)向主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国家测绘质检机构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二)协助指导测绘单位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交流;

(四)对省级测绘质检机构检验业务进行技术指导;对其检验工作中存

在的缺点和错误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测绘质检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实施检

验,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

监督检验应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组织实施监督检验工作的部门批

准后实施检验工作。

技术方案及检验报告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检机构对质量检验结论的独

立判定。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结果是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测绘资质监

督管理、测绘资质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质量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

成果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

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单位所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

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质检机构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

其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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