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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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宇宙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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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
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
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
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人民解放军
指战员,实行供给制。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
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
制。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
30日前参加工作的,
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同年,
政务院统一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
务及工作经历分别
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
健费、老年优待金、
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1952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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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
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
制工作人员的津贴
标准,
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
“工资分”的实物
品种
和数量。“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
币进行支付的工资
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
实际需要,可以折
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当时全国
有350个“工资分”
区。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围,除子女保育费外,
一律实行包干,
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
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等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
分”,最低的一级85个
“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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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
命令》,决定从7月起,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
此,结束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
济状况,决定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
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7月4日,国务院以
[1956]国议周字第
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
工资改革,取消了工
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的制度,即职务等级
工资制。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
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
到低分为30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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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如1级为
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全国
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
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国
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
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
个工资标准。此外,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其
他人员如民警工资
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
工资标准;工人10个
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
化、卫生等国家事业
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
确定工资标准。此
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
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
即将国家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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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
上(含相当工资额)
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
消了一、二类工
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1979
年10月,将三类
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
区,不执行十一类工
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
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
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
23级,中专毕业生的
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
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
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
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
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
人员提高到20级。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
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
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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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标准的等级,提高到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1982年10月,提高了
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8级以下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的工资等级。1957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
据国民经济的发展
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多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主要
有1963、1971、
1977、1979年4次30%~40%的升级;1981年,调整教育、
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
中部分职工工资;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
卫生等部门中的部
分人员工资。其中,1981、1982年调整中对符合学历规定的
人员,还可以按照
学历升两级。
四、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
起来的职务等级
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
不断深化的需要,
如指标体系复杂,操作烦琐;职级严重不符,平均主义严重;
没有建立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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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资机制。1983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后,就积极着手改革工
资制度的准备工作,
198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2号转发了《关
于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
意见。5月18日,
在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正式部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工资制度改
革工作。
这次改革的主要容是: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
位的工资制度
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部分配自主。在机关事业
单位建立了以
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它是依据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同
特点,按照工资
的不同职能,将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所得分解为若干单元,并
使各单元按其各自
规律运行的一种工资制度。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容的结构工资
制,由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它可
以随着国民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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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从国家领导到一般工作人
员,都执行一个标准。
1995年工资改革时,按照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
费计算,六类工资
区为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
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制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
要部分,是按工作
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的。它随
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最高标准为477元,最低标准为
11.5元。
工龄津贴: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而逐年计发
的报酬。按年度
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工龄津贴
的基本功能是随着
工作人员劳动积累量的增加,使他们每年都能增加一些工资
收入。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
员,当时按每人每月
15元的标准发给,是对超常劳动的补偿和临时性的物质鼓
励。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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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企业工资制
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
解决了职级不符的
问题,过去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缓解,较好地
体现了按劳分配的
原则。
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始于1985年5月。
为搞好此次工资制度
改革,专门成立了“东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领导
小组”,并下设办
公室,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等工作。
此次改革,全市机
关事业单位共有16517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围,有16503人
增加了工资,其中,
机关、团体、法检、公安5717人,事业单位6164人(不含
中小学和幼儿园)。
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从1985年1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
准,国家机关和其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85年7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通
过改革,工作人员的
工资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
资(不含奖金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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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补贴)由改革前的62.3元提高到80.2元,人均月增资
17.9元,增长幅度为
28.7%。在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东营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
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
五、1986~1992年工资调整
1985年工资改革后,全市根据国家提出的“巩固、消化、
补充、完善”
的方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进行了围不同的
多次调整,
解决了分配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1986年集中解决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上的突出问
题,适当解决了部
分职工职务工资“平台”问题。
1987年,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
务序列,实行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问
题,并适当解决了
部分人员职务工资中的突出问题。根据鲁工改[1987]年2
号文件,为1910名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工资,人均月增资6.27元;为17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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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人员增加了职务
工资,人均月增资10.2元。
1988年,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并调整了
工资区类别,
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根据[1998]
鲁人薪字第1号
文件,自1988年5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工资标准由五类区调
整为六类区。根据[1988]鲁人薪字第2号文件,自1988
年1月起将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奖励工资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
加5元。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
普调的基础上,
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
事业单位其他人员
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根据[1989]鲁人薪字第4号文件,
为628名护士提高
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6.98元。根据鲁工改[1989]3号
文件,为全市9370
名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为6.22元。
1991年1月,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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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标准,人均月增
资10元。
1992年1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
标准由每工作一年
0.5元提高到1元,并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根据[1992]
鲁人薪函4号《关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职务变动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
见》,为全市22117名
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7.55元;根据省里统
一规定,自1992年
4月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职务(岗位)补贴,
即通常所说的第一
次职务补贴,全市共有28634人执行职务(岗位)补贴,人均
月增资21.69元;
自1992年12月起,为32656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增加了职务(岗位)
补贴,人均21.68元,即通常说的第二次职务补贴。
1993年3月,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
精神,全市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对外开放城市
补贴。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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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先后经历了1956、1985
年两次大的工资制
度改革。这两次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由于机关、事业单
位执行同一工资制度,没有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
同时未能建立起
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加之工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
使工资的职能难以
充分发挥,已越来越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
需要。因此,根据
中共十四大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
根据改革开放和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
则,克服平均主义,
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
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
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
改革和公务员制度
的推行,国务院颁发国发[1993]79号文件《关于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起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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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国以来的第三次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
工资制度,有关的
制度容如下:
(一)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
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按照
工资的不同职能,
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
主要部分。其中,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和体现按劳分配的
主要部分。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
易程度确定。在
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
员按担任的职务
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主要依据职
务和工作年限两
个因素。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
下交叉,一个级别
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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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数额为每人每
月90元,当年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
相同的基础工资标准。
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
加一年工龄工资增
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贡献
积累。
(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
点,分别实行不同
类型的工资制度。第一类是教育、科研、卫生等,根据其专
业技术人员较为
集中,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责任、贡献等主要通过专业
技术职务来体现
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第二类是地质、测
绘、交通、海洋、
水产等,根据野外作业,流动性大等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岗位工资制;
第三类是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根据成才早、新代快等特点,
实行艺术结
构工资制;第四类是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第
五类是金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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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根据其性质不同
于专业技术人员,
又不同于机关公务员的特点,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在工资结构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
块。固定部分主要
体现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水平高低、责任大小;活的
部分主要体现工
作人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效益大小和岗位差别。
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按经费预算分全额拨款、差额
拨款、自收自支
3种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并实施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津贴部
分占基本工资的
30%;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根
据单位的实际情况,
津贴部分占的比例可更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50%。对于
收取各种规费和
管理费为收入来源,从事管理活动的自收自支单位,其工资
构成比例一般按
全额拨款单位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机关工人根据其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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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工资制,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3部分
组成;普通工人实行
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机关
工人的奖金在工人
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
服务质量的考核
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
基本工资由技
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
等级工资制,基
本工资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两部分组成。
(四)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制度是现行工资制度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
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原有工资区类别制度的重大改
革,国家统一制定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
标准,在此前提下,
考虑到全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自然地理环境
以及地方财政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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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来体现
不同地区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差别。除实行地区津贴外,对在特殊
岗位工作的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贴,岗位津贴、补贴
是国家对特殊工作
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
(五)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正常增资机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运行机制,没有正常增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工资制度就无法
正常运转。正常增加工资主要有3种途径:
一是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
在严格考核的基
础上,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
准晋升一个工
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凡考核合
格的,每两年可在
本职务工资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
突出贡献的专业
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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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5年考核称职
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围晋升一级级
别工资。
二是晋升职务、级别后增加工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
按晋升的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
的技术等级(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可相应增加级别
工资。机关工作人
员职务晋升后,级别工资可根据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国办
发[1993]85号文
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
三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
员工资水平状况和
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
资标准。
(六)改革奖金制度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
的工作人员,
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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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发。
东营市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1993]
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
精神,在市人事
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于1993年10月份全面展开的,1994
年5月底基本结束。
本次改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大
幅度的提高,极大
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七、1995~2001年工资调整情况
1995、1997、2001年,按照鲁人薪[1997]14号、国
办发[1999]78号、
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精神,先
后对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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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
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
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和机关工
人工资制度的特点
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即在原职务(岗位)
工资标准的基础
上,各档增加14元,津贴、奖金(活工资部分)按照其在工
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
相应提高。全市列入围的41619人,其中:党政机关10838
人,事业单位30781
人,人均月增资21.1元。
1999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标
准由每人每月110元
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
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
至720元。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
工资标准,固定部分
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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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直列入调标
围的10677人,人均月增资128.2元。
2001年1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由
现行的每人每月180元
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
元至720元提高到
115元至1166元。同时将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和技术等
级(职务)工资标准
做了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
比例相应提高。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大体参考机关同类人员的增资
水平,相应调整其固
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
增加,活的部分按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列入
此次调标围的
共11479人,人均月增资112.6元。
2001年10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的
人员,下同)各职务
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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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850元。适当调
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
按照其在工资构成
中的比例相应提高。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构
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
提高。此次调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围的共11588人,人均月增资84.9元。
根据国发[1993]79号、鲁人薪[1996]13号文件精
神,分别于1995年10
月、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对全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了4次大围的职务工资晋升档次工作:
1995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人员33208人,人均
月增资22.68元。
1997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人员41503人,人均
月增资23.1元。
1999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人员51345人,人均
月增资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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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档次工资
人员7415人,人均月
增资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