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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发(作者:rp是什么货币)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6.16
施行日期2008.06.16
文号
主题类别律师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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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8年6月2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年6月16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天津市律师事业的发展,
加强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
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3、制订需提交理事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则及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推举名誉会长;
5、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7、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1、会费收缴方案的修改;
2、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3、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不符合其他理事条件及资格的,其理事资格
自动丧失,职务相应终止,并予以公告。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的理事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在律师代表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