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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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在院发〔2006〕17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教学实际
情况,修订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
1.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
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
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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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
学资格。
第四条学籍注册与行政注册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
持本人学生证(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应缴纳的费用,到财务处
办理缴费后,持缴费收据到学院(部)办理学籍注册和入学手续;
双学期开始学生进行行政注册,注册方式采取学生本人持学生证
到学院(部)签到并由学院(部)在《学生证》注册栏加盖注册
章。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由学院(部)统一将注册学生名单
报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的学生,学校将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逾期一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督促学生
及时注册。
2、逾期两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核实
情况,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其做出学籍预警;
3、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处核实情况后,通知学
生本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好注册手续。再逾期不办理者,提出处
理意见。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的,由学院(部)开具证明,学生处审核,
到教务处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5、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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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
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转入其他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
第五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
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本科生实行学
分制,专科生实行学年制。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凡提前完成培
养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
经本人申请报学院(部)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第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课
程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
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可按学期计算)。但学生在校学
习时间(含休学、停学、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
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
读。
第八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
活动,下同)在培养计划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专
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体育教
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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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专业培养计
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校级选修课、
学院(部)级选修课)。
1.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
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
2.学院(部)级选修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
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
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从若干门课程或若干实践教学环节
中选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组或实践教学环节。
3.校级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经管类、通用
科技类等。
第四章选课、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选课原则
1.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学习成绩
优秀或某学科成绩突出者,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跨
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
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原则上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4.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部分课程。在他校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选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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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需办理选课手续。凡是
选修课、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跨学校、跨
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都必须事先办理选修手续。
2.每学期各学院(部)在收到学校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后,
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选修学期的选修课程。
3.选修不足15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
另选课程。
4.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要求退选或改选其
它课程者,必须在上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
选。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向学院
(部)申请免修,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免修课程成绩记入
在成绩库中。
2.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不得申请免修。
3.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
考试两周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
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的学院(部)审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4.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
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参加军训、早操等剧烈运动的
可以适当减免,体育课不能免修,必须选修康复课以获得相应的
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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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已学习过该门课程,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
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
加考试。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要办理免听手续,要在开学一周
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
可免听。
3.社科类课程、考查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4.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并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
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或
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学分记
入学生成绩库中,学生本人可以在网上查询。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实行重修,补考通过的成绩为60分,
重修成绩由学校记载在学生成绩库中,最高一次及格考试成绩记
入学生成绩总表。未注册、未选课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学生成
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各学院(部)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
核成绩,学生亦可在网上查询。
第十七条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
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百分
制
成绩<6566676869
绩点02.02.22.42.62.83.03.23.43.63.8
7
成绩76777879
绩点4.04.24.44.64.85.05.25.45.65.8
成绩86878889
绩点6.06.26.46.66.87.07.27.47.67.8
成绩96979899
绩点8.08.28.48.68.89.09.29.49.69.8
成绩100
绩点10
五级
制
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绩点86420
注:二级制不计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
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学位课取得的学分
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读全部学位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数总
和,即该生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每学期考试结束的一周内,各学院(部)将学生
的考核成绩录入在教务处的成绩库中。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
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
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
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该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
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允许及所在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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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定。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补
考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
的考试,或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
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参加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0分,并按《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随机点名三次不到课者)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
过应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
的考核,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该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向本人所在
的学院(部)教学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报考试中心,由考试中
心安排指定教师代为查阅,查阅结果由考试中心通知给学生本
人。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
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课程补考、重修与结业补
第二十七条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校在下一学期开课
前一周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学生补考仍不
及格的课程,参加重修,记重修门次。及格的课程亦可以参加重
修以提高分数,但不记重修门次。考查课,实践环节不予安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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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不及格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
亦可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八条
1.重修方式:原则上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应课程,因培养计划
调整原因课程取消的,经所在的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后,
可重修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并随相应年级参加考试和补考。
2.选修课、考查课、实践环节必须跟班重修。
第二十九条办理重修的程序
1.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重修手续。
2.教务处将重修学生的名单下达到开课学院(部),由开课
学院(部)通知授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由学生所在院(学
部)通知需重修的学生本人。
3.结业补只做培养计划第四学年所列课程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无特殊情况一般不
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者;
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
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
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
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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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每学年末,各专业公布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数。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
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
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专业的学院(部)同意并经转入专
业学院(部)考核认可,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
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学院(部)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考核,
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以上者;(不含二年级)
2.定向培养的学生单位不同意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应作学籍处理学者;
4.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未解除处分者;
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
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或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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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予以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同
时提供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函及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招生录取
审批表复印件,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经上级确认同意
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
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
校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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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
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
证明,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
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
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
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
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
校。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
续。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应办理退
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只允许保留一次。
第四十五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部)申请复学,
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
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
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学籍处理、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学籍采取重新编
班的办法进行处理,使其随下一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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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少于10学分的(若是单学期,
学生可随原班级学习至本学年末,再编入下一年级);
2.学生在第X(X=2,3,4,5,6,7,8,重新编班后X减2)
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0.70*(),学分或累计取得的学
位课及考试课学分少于0.70*()学分的;
A
i
(i=1,2,…,8)为按培养计划要求第1学期至第8
学期学生应修得的学分数,B
i
(i=1,2,…,8)为按培养计划
要求第1学期至第8学期学生应修得的学位课及考试课学分数。
3.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累计考试课程三门不及格者,或累
计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含专业所开出的全部课程),做降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重新编班2次或降级处理2次而再次达到重
新编班或降级标准的。
2.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生在校时间
累计超过六年者,其它层次学生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要求复学,经查不合格,
不准复学者。
4.经医院诊断,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
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教务处及校医院所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
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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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部)提出退学名单或
本人提出申请连同有关手续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
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回家长或
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3.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
括意外伤残)的患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
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审批,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
肄业证和退学证明。
第十章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
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无故
缺席以旷课论。
第五十一条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为:三天以内,须经辅导
员批准;三天以上到一周以内,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
准;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须实行填写请假单(病假
须附诊断书,事假须写明理由),并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单由
辅导员签字交学院(部)办公室存查。学生请假须事前办理手续,
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者除外)。学院(部)对事假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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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控制。学生请假期满应报告辅导员并到学院(部)办公室履行
销假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
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年限(3-6年)内,修完或
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
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本科毕业生,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条件,授
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包
括毕业设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
又没有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修业年
限内可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
校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合格后,随当年毕业生换发毕业证,毕
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成绩合格后,学校将在
毕业证书上加打该生在某专业辅修字样。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在校期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而要
求离校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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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
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在2012年1月在全校全日制学生中开始施行。其它
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