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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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全国各地新能源补贴政策一览(2017)
一、全国各地地补政策
国家:新能源货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
50%。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新能源货车
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1.北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
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确定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纯
电动小客车及燃料电池小客车可以获得北京市地方财政补助,其中续航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燃料电池小
客车可获得10万元补贴,纯电动小客车按续航里程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续航在100(含)-150公里补
贴1万元,续航在150(含)-250公里补贴1.8万元,续航在250(含)公里以上补贴2.2万元。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150≤R<250
R≥250R≥300
纯电动
11.82.2/
燃料电池/10
备注: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顺义区: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有效期:本实施细则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顺义区发布《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该暂行办法指出,新能源汽
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
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
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
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即:10万元/台以上车辆,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10万元/台以下车
辆,给予销售价格的50%补贴。
3.上海市: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
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
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本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以下为沪府办发〔2016〕7号文
件中关于上海市补助标准:
4.深圳市:《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
2017年5月1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
营补贴办法》(深财规〔2017〕7号)。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示范推广期内投入或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车在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运营补贴,2017年补贴标准将根据2016年实际运营数据,结合深
圳市新能源车推广政策重新测算。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如下:
(一)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
(二)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2.27万元/辆/年;
(三)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二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
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
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
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办法指出,新能源公交车单车年度运营考核里程为6.4万公里,实际运营里程达到6.4万公里可获得全额
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单车年度运营里程如未达到6.4万公里,对运营里程不足6.4万公里的部分,按照每
公里6.60元(单车年度补贴额42.27万元÷6.4万公里)进行扣减;如超过6.4万公里,以7万公里为上
限,对运营里程超出6.4万公里的部分按照单车每公里6.6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此外,为保障公交特许
经营企业运营新能源公交车的固定成本开支,单车补贴的年度最大扣减额度为15.7万元。
5.天津:《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
助管理办法(2017年)》。办法规定,天津市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
25%执行。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
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
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6.杭州市:《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资金标准,具体为:
(1)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
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
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
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
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
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7.合肥市:《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23日,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
理细则(2017年修订)》。细则规定,合肥市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
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
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
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
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
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
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三)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
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
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五)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
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
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
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
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8.南京市: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22日,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南京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宁财企[2017]460号)。细则规定,南京市财政补助标准
为: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
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财政补贴标准
(元/kWh)
财政补贴调整系数
财政单车补贴上限
(万元)
6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8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4.51015
85-95(含)95-115(含)115以上
0.81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3000快充倍率3610
3C-5C(含)5C-15C(含)15C以上
0.811.4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3000节油率水平2.254.57.5
40%-45%(含)45%-60%(含)60%以上
0.811.2
其它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客车(车长L:米)
6 L>10 纯电动 1.13.35.5 混合动力1.12.23.3 (二)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150≤R<250 R≥250R≥50 纯电动乘用车11.82.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2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 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4003002003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10 燃料电池客车 15 燃料电池货车12 9.西安市:《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 有效期: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 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 50%。 10.温州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6月22日,温州市发布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 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 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 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除个人自用以外的专用和公用充电桩按实际投资额给予 30%的补助。 11.南通市:《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7年5月26日,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 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南通市新能源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 贴额的50%。 2017年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标准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 0.1 150≤R<2500.7 R≥2500.9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0.5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2017年市级补贴 6m<L≤8m8m<L≤10m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35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123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电池组容量(kWh)2017年市级补贴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30(含)kWh以下部分0.1 30-50(含)kWh部分 50kWh以上部分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5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5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15 12.江苏省:《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年江苏省省级财政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如下: 2017年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乘用车客车(车长L:米)专用车 6-8米8-10米10米以上 纯电动0.91351.5 混合动力 0.5123 燃料电池 5107 13.甘肃省:《关于调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13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调整省级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甘财经一[2017]27号)。通知指出,2017年1月1日之后 (含当日)在甘肃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 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 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 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14.山西省:《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7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省公 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 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5.海南省:《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 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 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 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 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 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 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 担。 二、全国各地充电补贴标准 北京顺义 《顺义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细则明确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 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 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上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充换电设施应具有 一定的规模,充换电设施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不小于350kW,至少配建3台以上直流充电桩(单机功率不 低于30kW)。此外,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 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 广东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2016-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总投资估算约540亿 元,到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1490座,包括:公交车充电站590座、出租车充电站170 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300座、公共充电站330座、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城际快充站100 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个,包括: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约7万个、公共充电桩约8万个,私人乘 用车专用充电桩约20万个,满足全省约4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实现电动汽车“走遍珠三角,通达 各地市”。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 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 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 和电力容量预留),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 10%。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 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 装基础设施。 广州 广州市工信委正式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广州市 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这些要求: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 入的企业。2.所建充电设施均已录入管理平台,并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平台录入报告。3.在广州市已建成并 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天津 《天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按照规划,到2020年,天津市将建 设各类充电桩超过9.2万个,力争达到15万个,满足约16万辆车的新增充电需求。根据天津市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相关要求和规划目标,2016-2020年预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6万辆,其中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 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环卫车新增与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 辆比例不低于30%,新能源政府机关及公关机构用车1000辆,企业用新能源客车2500辆,租赁模式推 广6000辆,企业及私人新能源乘用车14万辆,到2020年本市预计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将超过17万 辆。 杭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公用 充电桩须获得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 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杭州省和杭州市相关技术要求。 山东济宁 山东济宁市出台的《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济宁市将建成 充(换)电站70座,充电桩19000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济南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 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济南市按设备投资总造价 20%的比例对充电站进行财政补贴,每年列支专项补贴资金50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临沂 《临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出炉,主要包含城市公共充电站布局、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布局及 小区充电设施规划,规划至2020年,临沂市市辖区共计建成公共充电站44座,充电桩44054个,可解 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 东营 《东营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测算,到2020年东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 3.4万辆左右。结合东营市电动汽车发展目标,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经 分类测算,到2020年,东营市需建设公共充换电站41座,公交车充换电站7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 充电站4座;建设充电桩16550个,其中,居民区专用充电桩8550个,单位内部停车场专用充电桩 4000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4000个。 三亚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期间,计划建设充电桩5753个,其 中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新建超过389个充电桩,满足专业车辆充 电需求;在居民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4199个充 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 车场等城市公共场所,建成超过1165个公共充电桩。 《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 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 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 区),需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郑州 《郑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 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建设3座公交换电站、143个纯电动公交充电站,239个 公共快速充电站、210个公交分散专用桩、302个出租环卫专用桩、51300个交流充电桩,18个高速公路 快速充电站,服务约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成都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常规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建设充电桩超过11 万个,总体桩车比不小于1:1.1,超过北京、上海建设水平;充(换)电站780座,公共桩车比不小于1: 8,公共充电服务覆盖率2达到70%以上,满足不少于12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按跨越模式发展, 规划至2020年,全市建设充(换)电站780座,通过提高充(换)电站的服务能力,力争实现20万个充电桩 的建设,满足不少于2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市级补贴的通知》,通知明确,在符合规划、安 全、消防的前提下,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 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 温州 《温州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温州市在“十三五”期间将规划布局社会公用充电桩604 个(一类区264个,二类区340个);公共充电站14座(中型充电站10座,小型充电站4座);专用充电站 16座(13座公交车充电站,3座出租车充电站)。近期规划建设社会公共充电桩339个,点位32处;社会 公用充电站8座,专用充电站10座。 四川 四川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省新建 集中式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27万个以上,满足23.8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达到 作为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地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 务市场。 福建 福建省发改委出台的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提出按“公共为主、适度超前,快慢 结合、城际衔接”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和居民区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投资4亿元,建设150座充电站、公共领域充电桩3000个以上。 武汉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实施方案》,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独立式公共充(换)电站, 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站。对分散式公共 充(换)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财政补贴,直流桩补贴600元/千瓦,交流桩补贴 400元/千瓦。 通知表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 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资金。对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大于3年少于5 年的,退还30%财政补贴资金。 赣州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建成32座充 电站和15100根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 同)。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社 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南充 《南充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2016—2020)》,至2017年底,建成4个公交快速充电站,13处公共 充电桩设施,8处物流专用充电设施,12处机关单位专用充电设施。规划第一阶段建设公共超快速充电桩 18个,公共快速充电桩53个,公共慢速充电桩207个,公交专用超快速充电桩9个,公交专用快速充电 桩81个,传化物流专用慢速充电桩170个,传化物流专用超快速充电桩5个,传化物流专用快速充电桩 17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5个,机关单位超快速充电桩20个,机关单位快速充电桩58个,机关 单位慢速充电桩312个。 至2020年底,建成1个公交快速充电站,9个公交慢速充电站,5个公共快速充电站,12处公共充电桩 设施。建设公交专用超快速充电桩13个,公交专用快速充电桩117个,公共超快速充电桩131个,公共 慢速充电桩395个,出租车专用超快速充电桩15个。 至2020年底,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4793万元,公交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2119万元,出租 车专用超快速充电设施设备投入资金为1500万元,总计投入资金8412万元。 浙江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办法提出,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 所有权。 海南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给予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 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 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 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 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新疆 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对外披露《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加大建设力 度、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支撑保障、做好组织实施五个方面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了 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全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和充电网络。 邢台 《邢台市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充电设施建设需遵从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应通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符合规划、用地、环保、供电、消防和 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单 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哈尔滨 《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 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体系。严格实施规划、建设审批管控,落实国家关于充电设施配建标准要 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 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重庆 《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需准备六大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设备的购置合 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 材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全国各地路权政策·部分城市 深圳 1、已完成电子备案登记,接受监管的纯电动轻、微型货车(包含轻型厢式货车和轻型封闭式货车),除 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 路行驶。 2、已完成电子备案登记,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允许在限制普通大型 货车通行的路段和时间通行。确需通行路段,除深南路、建设路、华强北路、东门中路、沙湾路高峰时段 外,可申请临时通行证办理通行许可。 广州 1、广州未针对新能源车制定通行政策。城市物流配送重点企业发放高峰时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证》,16 条路段高峰期限行,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路段城配车辆禁行。 2、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号牌核定载质量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牵引质量为5 吨以上(含5吨)的牵引车通行在指定路段通行。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 1、北京未针对新能源车制定通行政策。货车持有北京《货运车辆通行证》7:00-9:00,16:00-20:00高峰 期五环内禁行,通行证发放受总量限制。 2、外省、区、市载货汽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但为北京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外省、 区、市载货汽车在办理进京货运通行证后,准许每天0时至6时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3、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贷款购置“绿色车队”车辆并办理车辆牌照后,思考申请办理贷款贴 息补助。享受补助的“绿色车队”车辆,从车辆牌照办理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北京 发放新能源汽车指标额度为6万个,将新建3000个公用充电桩。 天津 1、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外环 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每日7时至19时货运机动车限 行措施限制。 2、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8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 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上海 上海市先期向纯电动货运车发放3000张《货运汽车通行证》,纯电动货运车可凭《货运汽车通行证》在 市区内通行,但不得在设有“禁止货运车通行”禁令标志的道路(含高架道路)行驶。 苏州 1、2017年苏州纯电动新能源货运汽车100%发放城区通行证,2016年12月5日起可换领。 2、拟提出7座以下(含7座)非苏E牌照车辆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9:00, 16:30—18:30在以下范围禁行:内环快速路(不包括其延伸段);内环快速路(不包括其延伸段)高 架下地面道路:东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及地面辅路;东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及地面 辅路组成环线以内的地面道路。暂未出台规定,意见征集中。 南京 1、从事市区物流配送且车身长度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专用车,直接发放禁区通行证。 2、新能源汽车停车免首小时停车费。 无锡 快速内环、机场快速路主线、凤翔北路任钱路以南高架段,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和市政设施养护车辆 外,全天禁止货运汽车通行。 杭州 1、2016年杭州限行时间和范围,一方面,错峰限行的时段增加了,每天增加了一个小时;另一方面,限 行的对象也扩大了,非浙A牌照车辆全号段禁行。 2、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时间:周一到周五,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6∶30—18∶30 杭州外地车限行区域:除了包括老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 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宁波 1、9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前没有相关限行规定。 2、中心区:7:00---21:00禁止0.75吨及以上货车通行。 成都 1、新能源汽车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免收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停车费。2019年开 始,油车禁止进入三环,电动车可进入。 2、本地及外地车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7:30—20:00,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 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西安 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重庆 1、在本市购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至2020年12月31日前免缴路桥通行年费。 2、在主城区范围,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新能源货车(含专用车)给予通行便利。 3、设立绿色通道,新能源汽车在上牌、年检、过户、二手车交易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 4、所有货运车辆均需要办理通行证,包括面包车和4米2车辆。 武汉 1、新能源蓝牌小型载货汽车除长江大桥、江汉一桥、长江隧道、因施工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等道路、汉 正街地区等重点区域外,可以在全市通行。新能源黄牌大型载货汽车按照现行的本市大型载货汽车管理规 定通行。 2、非本市新能源载货汽车应遵守本市现行的外埠货车通行管理规定。 郑州 对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在市区全天候、全路段通行。对新能源汽车在公共的 专用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 石家庄 1、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 区、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 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限 行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日不限行。 2、自2016年5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8:30、17:30-19:00时段,二环路(不含)以内道 路只允许冀A牌照的小型客车(九座以下)、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消防车、 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警用车通行; 3、自2016年5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8:30、17:30-19:00时段内,二环路(不含)以内 道路禁止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及所有货运车辆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