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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新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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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新完整版)
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

产、资金、人力资源及招投标统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

和参股公司。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

办法;统筹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劳

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劳

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学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依据本办法开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

除、终止等手续;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

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对劳动合同附属协议的订立及管理;

(五)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经公司任命的直管子公司高管人员或推荐至控

股公司的高管人员,一律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

司推荐至参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由公司和

参股公司协商确定。薪酬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再次录用(原则上再次录用岗位应

低于员工离职前任职岗位),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3年:

(一)离职前曾任职公司本部主管及以上岗位,以及各

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副职及以上岗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

(三)公司切实需要的紧缺、关键人才;

(四)获得公司高管人员成员书面署名推荐的;

(五)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未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及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未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首次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3年,第1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符合市场

化人才引进条件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按照公司《人员招聘

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和系统各直管子公

司、控股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3年,第1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公司系统

内调动人员司龄应连续计算。

因劳动者本人有过错、过失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其他原因

导致的调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与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30日向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和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附件1,该表经员工所在用人单

位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依次报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

审批后方可续签。控股公司可依据本单位章程或有关规定开

展劳动合同续签工作,续签对象为公司推荐的高管人员时,

需将续签情况向公司备案。该审批工作及续签工作应在合同

期满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

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须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的附属协议);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岗位工

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

的文本资料,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条 员工岗位调整、调动或离职时,须严格按照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第七章 补充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总助级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直管

子公司高管人员和推荐至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应依据《公司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兼职子公司高管管理办法》《公司下属子

公司高管兼职暂行规定》XXX2020186号)在入司时

或提任后7天内签订《未经批准不兼职和规范兼职承诺书》

(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

位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

《员工保密协议》(附件3《竞业限制协议》(附件4。保

密范围可以参照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及《秘密范

围目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经用人单位与员工

协商一致,可视需签订其他有关附属协议,附属协议作为劳

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

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逐步完善。本办法与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劳动合同

管理暂行办法》(XXX党字〔202211号)予以废止。

附件:1.《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附件1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单位及岗位

前次合同期限

用人

单位

所在

部门

用人

单位

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用人

单位

所在

部门

分管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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