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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
产、资金、人力资源及招投标统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
和参股公司。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
办法;统筹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劳
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劳
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学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依据本办法开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终止等手续;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
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对劳动合同附属协议的订立及管理;
(五)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
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经公司任命的直管子公司高管人员或推荐至控
股公司的高管人员,一律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
司推荐至参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由公司和
参股公司协商确定。薪酬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
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再次录用(原则上再次录用岗位应
低于员工离职前任职岗位),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3年:
(一)离职前曾任职公司本部主管及以上岗位,以及各
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副职及以上岗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
(三)公司切实需要的紧缺、关键人才;
(四)获得公司高管人员成员书面署名推荐的;
(五)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未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及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未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新录用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首次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3年,第1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符合市场
化人才引进条件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按照公司《人员招聘
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和系统各直管子公
司、控股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
同期限为3年,第1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公司系统
内调动人员司龄应连续计算。
因劳动者本人有过错、过失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其他原因
导致的调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与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30日向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和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附件1),该表经员工所在用人单
位部门负责人初审同意后,依次报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
审批后方可续签。控股公司可依据本单位章程或有关规定开
展劳动合同续签工作,续签对象为公司推荐的高管人员时,
需将续签情况向公司备案。该审批工作及续签工作应在合同
期满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
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须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的附属协议);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岗位工
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
的文本资料,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条 员工岗位调整、调动或离职时,须严格按照
《员工工作交接管理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第七章 补充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总助级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直管
子公司高管人员和推荐至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应依据《公司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兼职子公司高管管理办法》《公司下属子
公司高管兼职暂行规定》(XXX字〔2020〕186号),在入司时
或提任后7天内签订《未经批准不兼职和规范兼职承诺书》
(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
位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
《员工保密协议》(附件3)、《竞业限制协议》(附件4)。保
密范围可以参照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及《秘密范
围目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经用人单位与员工
协商一致,可视需签订其他有关附属协议,附属协议作为劳
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
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逐步完善。本办法与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劳动合同
管理暂行办法》(XXX党字〔2022〕11号)予以废止。
附件:1.《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附件1: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姓 名 单位及岗位
前次合同期限
用人
单位
所在
部门
用人
单位
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用人
单位
所在
部门
分管
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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