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劳动法全文合同范本劳动法全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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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2022年最新劳动法全文-合同范本劳动法全文
2022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
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
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
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
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
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
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
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
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
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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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
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造,表彰和奖励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
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
活动。第八条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与用人单位进展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劳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劳开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
开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
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多种类型
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
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背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
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局部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
局部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
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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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
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劳
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
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
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
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
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
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
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假如用
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
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
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
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
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
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
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
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
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消费
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四十条用人单
位在以下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
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
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
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
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
单位不得违背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
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方法
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 工 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
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程度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进步。国家对工资总量
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消费经营特
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程
度。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程度;
〔三〕劳动消费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开展程度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
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
章 劳动平安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
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
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
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
期进展安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
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
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
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
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
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
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
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展安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
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培训事
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步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
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职
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
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
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程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和
社会承受才能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
确定资金来,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以下情
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
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
收支、管理和运营施行监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开
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
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
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
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
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那么,依法维护劳
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
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
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
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
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
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八
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
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
章 监视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
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展监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
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
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九十
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
人单位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
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
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
场监视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
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
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
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监视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
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已规定处分的,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十三章 附 那么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
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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