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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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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纸张厚度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交流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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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中国法网(以下简称中国法网)的

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

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

律服务人员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办事

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法网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

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原则。

第四条中国法网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

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采集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

的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中国法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中国法网应当加强信息查询平台、办理法律事务

平台、法律咨询平台建设,及时充实内容,提供多元化服务

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第六条中国法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配合国家有关

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

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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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网应当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备

份,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

中国法网发现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可以予以

注销。

第七条中国法网设立网上法律咨询专家组,对驻场法律

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咨询活动进行业务监督。

第八条中国法网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驻场法律服务机构

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章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

第九条中国法网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解读。

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与典

型案例,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条中国法网可以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将其

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公开发

布。

第十二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

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住所及业务专长等信息,以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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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执业机构、业务专长、既往提供服务情况等信息,并设置网

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三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

服务人员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时间、事由、处罚处分种

类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四条中国法网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

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登载、转载社会热点法制新闻、

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中国法网设置网络链接或者指引,为用户办理

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

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有

效的途径。

第三章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中国法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驻场法律服

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用户解答法律咨询。

中国法网应当告知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

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承担的责任。

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团队,为本机构驻场法

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后台支持。

第十七条中国法网应当在向用户提供法律咨询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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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采纳法律咨询意见产生法律纠纷

或者造成损失的,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

人员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遵守宪

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

第十九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引导用

户通过合法途径、方式解决争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做到认

真细致、专业敬业,力求精准、简洁、易懂。

第二十一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按照中国法网提供的统

一编号为用户解答法律咨询。用户主动提出在线下签订法律

服务委托协议的,应当告知其通过中国法网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对于留言咨询问题,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解答;对于在线即时咨询问题,一般应

当在五小时内进行解答,对用户所提问题暂时无法答复的,

可以约期答复。

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出现解答延误或者差错时,应主动向

用户解释,说明原因,取得用户谅解。

第二十三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认为咨询问题属于法律

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存在争议,解

答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提请中国法网转交专家组成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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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发现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解答

意见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中国法网向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

议。必要时,可以直接为用户提出解答意见。

第二十五条中国法网发现用户以咨询为名,滥用法律服

务资源,或者不是基于其本人或者亲友真实的法律服务需求

提出法律咨询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解答。

中国法网对用户就同一问题多次、反复提出的法律咨

询,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解答。

第二十六条对用户的法律咨询,中国法网可以要求其配

合处理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隐去问题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相

关信息以及涉及隐私的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中国法网对处于诉讼程序或者正在办理的

案件提出的法律咨询,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解答。

第二十八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咨询结束时应当提示用

户进行满意度测评。发现用户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中国法

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线回访用户,安排其他驻场法律服

务人员再次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十九条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保

守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

第三十条中国法网应当保存法律咨询的相关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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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

和安全,供日后调取查用,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国法网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信

息查询、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仅供用户参考。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形下,中国法

网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国法网对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

严重后果的,取消驻场资格:

(一)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煽动、教唆用户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

全的手段解决争议;

(三)以哄骗、唆使用户提起诉讼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

下业务,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四)以向用户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

(五)以在线提供法律咨询的名义,主动要求与用户在

线下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驻场法律服务机构放任、纵容、包庇本机构驻场法律服

务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取消驻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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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法网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协议,在用户

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前提供给用户,并征得其同意。

用户不接受服务协议,拒绝中国法网向其提供服务的,

不影响用户以其他方式获得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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