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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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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发(作者:动物尾巴的用处)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三章

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

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

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

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

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

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

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2、简述西周的“六礼”。

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请期、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

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

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

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

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答: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

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

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

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4、田里不鬻。

答: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

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

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5、质剂。

答: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

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

短(券)叫剂,

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6、五听。

答: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

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

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

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

答:(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

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

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

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

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

孔丘的反对。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

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

布的历史潮流。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

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

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重申“民有二

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

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

基础。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

法犯罪,都要按

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

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

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

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

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

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

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

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

作用。

第五章

1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

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

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

刑重罚。

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

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

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

种诉讼形式。(1)“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

理。(2)“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

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

理。

5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

程》。(1)关于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

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

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

匠名。(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

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第八章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

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规定八议之制,

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

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

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

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

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律、令、格、式,互为配合,

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3、《唐六典》的简要情况。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

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

志之一。

4、《唐律疏议》的简要情况。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十二篇,

500条。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

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

作。后人又称之为《唐

律疏议》。

5、十恶制度。

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

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主要指本

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

尊亲属。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

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九曰不义,

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6、唐律的刑法原则。

(1)划分公罪、私罪。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2)自首

减免刑罚。(3)共犯区别首从。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

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对于一人同时

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5)累犯加重。

(6)同居相隐。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

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7)比况类

推。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

以明重。(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9)涉外案件的

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

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

唐朝的法律处理。(10)同罪异罚。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

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

同罪异罚。

7、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

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

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

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武德年间颁布。

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

收其庸;调--每丁岁纳绢2丈、棉3两等。两税法。建元年间颁行。第

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

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

(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第四,

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

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

之一的税。(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

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

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

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8、唐朝的民事立法。

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

件。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

债的关系。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

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

债主可以牵掣,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9、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

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的历史

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

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

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上述要点需展开)

10、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

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

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

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

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

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

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11、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

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

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御史

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

家机关的效能。

第九章1、刑统。

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

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

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3、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

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

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

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4、重法地法。

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

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

皆用重法。

5、宋刑统。

宋朝初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中央设刑部和大理寺分

掌司法之外,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大理

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

第十、十一章1、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

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

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2、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

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3、《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

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

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4、《十九信条》。

1911年11月3日宣布施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革

命高潮时被迫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所不同。《十

九信条》规定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制,限制君权,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规定: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

帝神圣不可侵犯等等,企图

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5、《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

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

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

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6、《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

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

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

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7、《大清新刑律》。

沈家本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

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

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在刑法原则上,采

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第十二章

1、《天朝田亩制度》的简要情况。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

想社会的蓝图,确认了太平天国中央与地方政治的统治政体,并提出了太

平天国的其他一些制度。第十三章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

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政府的组成;

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

各部的建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各地

代表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南京临时政府大总

统。

2、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

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

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3、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

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

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第二、

恢复封建法制。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

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

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

法会审。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

(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

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

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第十四章

1、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

《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

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

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

《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

府所有;《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组织大规模的

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

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

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

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

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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