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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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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舅妈的妈妈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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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

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

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

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

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

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

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

整备情况,土地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完善土地征

(转)手续等;土地利用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

他用地批复情况、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

等;地政地籍部门负责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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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状核查等;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登记

情况;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局,根据其需要协

助提供、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各相关部门应附图说明核查

结果。

各管理局具体开展核查及处置工作,存在疑难情形需业

务指导的,应及时转请对口处室予以确认。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

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前,相关主体依据《暂行规

定》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供的材

料进行审查,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四)、

(五)项情形有关规定的,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

第五条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

总的,管理局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

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

核查的范围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不一致的,按照申请范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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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查、汇总。

(一)土地核查内容:

1.土地范围、面积;

2.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

3.土地权属情况;

4.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

5.土地整备情况。

(二)建筑物核查、汇总内容:

1.核查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

2.汇总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第六条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建筑物

信息核查、汇总,将核查结果按照附件2格式函复计划申报

主体并抄送城市更新办,同时形成《土地信息一览表》、《建

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

图》和《建筑物信息图》等成果一并归档。

函复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土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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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

现状、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现状建筑面积等。

相关复函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历史用地处置和

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附件2格式复函中所有空格均为必填

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城市更新单元

规划申报不予受理。

第七条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

或与之同时提出的,管理局应当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

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提交的历史用地处置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形成处置方案,作为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审查的基础。对于不属于管理局审批权限的城市

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办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就历史用地处

置征求管理局意见,管理局应当及时反馈处置方案。在城市

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局应当向继受单位

核发正式的历史用地处置意见,同时抄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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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继受单位单独申请历史

用地处置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

史用地处置意见,同时抄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第八条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管理局可以将历史用

地处置意见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出让的依据。

用地审批通过的,管理局应当组织继受单位签订历史用

地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按规定程序与项目实施主体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处理意见书

附件2: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附件3: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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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处理意见书

关于__________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

范围内土地、建筑物处理意见书

单位(个人):

兹对于你单位(个人)提出的位于城市更新

单元拟实施拆除重建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处理申请,经处

理,你单位(个人)取得等证明文件,

现核发宗地号为的土地(土地面积为平方

米)及其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

筑用途为)处理意见书。

本处理意见书视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期间土地和建筑

物合法证明,可不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涉及缴纳的地价和罚

款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

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若城市更新项目未实施,该

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的,本处理意见书明确的土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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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仍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特发此意见书。

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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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

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根据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我局依据计划申报主体的申请

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内(以下简称“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予以核

查,现将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复

函如下:

一、拆除范围核查。申请核查的拆除范围

为,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是否一致:□一致□

不一致。

以下为申请核查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

二、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拆除范围内已签订

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

补偿未完成的用地平方米,已签订征(转)协议但

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用地平方米;未签订征

(转)地协议用地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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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拆除范围内建设用地为平

方米,农用地为平方米,未利用地为平方米。

四、土地权属情况。拆除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如下: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1平方米;

(二)国有未出让用地平方米;

(三)城中村用地平方米;

(四)旧屋村用地平方米;

(五)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

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平方米;

(六)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平方米。

综上,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土地平方米。

五、建筑物情况。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其中:

(一)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

________平方米;

(二)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

地产权登记或取得处理意见书的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不包括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

意见书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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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范围内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其他情况

本核查结果仅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

(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

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

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管理局

年月日

附表:各类土地权属用地汇总情况表

土地情况建筑物情况备注

土地权属类别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

建筑物合法

用途

合法建筑

面积(㎡)

现状建筑

面积(㎡)

国有已出让(划拨)用

国有未出让用地

城中村用地

旧屋村用地

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处理相关规定并处理的

用地

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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