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行政原则
-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华北电力大学图书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
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
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一)法律优先原则
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
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
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
1
用。”(奥托・迈耶)
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
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
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
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
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
(有限)(二)法律保留
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
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
政?
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
2
会保留说
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
自己制定)
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
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
变
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
的依法行政)
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
《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3
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
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
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缺陷:
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3、无法防止立法
懈怠
4
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
帝王条款(陈新民))(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
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
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十字架山”判决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成语:治丝益棼
(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2、必要性
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
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
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
5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