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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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中间综合征)第20卷第1期
20213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Jiyu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Vol.20No.1
Mar.2021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优化研究
刘琪佩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施行已两年有余,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
司法执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相应的细则以及司法解释辅助法律的执行。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难点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机制,首先需要明晰证人证言采信
及出庭的必要条件,其次要健全证人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同时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及职权改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司法审判;证人;出庭作证
D01:10.3969/.1672-0342.2021.01.003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342(2021)01-00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条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
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确定
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关键证据[1]
,但在司法实践
中,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仍然很低,因此,作者通
过分析和探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机制,进而努力提高证人出
庭率。
一、《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律和制度规范
相关的法律以及制度规范是证人出庭作证最
重要的保障,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层面的
支持。其中,《刑事诉讼法》第61条至第65条对
证人做了有关规定,第61条明确了证人证言作为
证明案件材料之一,同时也明确作为证据的证人
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的
过程中并不一定要出庭作证,也可以通过提交口
述的证言材料,并经过合法确认及查实后,作为证
明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也为不便出庭作证的
证人提供了另外一种证言方式。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
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在一
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证人的保护和对特殊原因以及
特殊情况的照顾。在证人证言的收集方面,最高
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提出不得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从而在案件诉讼方面为证
人的基本权益和证人证言的准确性
、合法性提供
了保障。在证人证言的采信方面,《关于刑事诉
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
定》)明确了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证言
不得采信,尤其是在庭审等正式的司法实践阶段。
在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范建设
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法律和
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新的
《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部分与
2012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修改范围相对有限,
部分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瓶颈仍然存在,主要是
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阶段,
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还有待加强[3]。
二、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因素及证人
自身因素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公开审判是原则,不
收稿日期: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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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琪佩(1996—),女,河南南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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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琪佩: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优化研究
公开审判是例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不公开审理;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首先,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证
言在采纳的过程中也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然而,
受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证人不希望自身受
到案件审判的影响,尤其是刑事案件具有较大的
社会影响面,对于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可能会造
成不利影响。其次,畏惧涉诉案件也是我国公民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影响因
素。最后,在部分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证人
或者辩护律师邀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往往会承受
较大的舆论压力,由于法庭采用公开审判,审判过
程会在网络上直播,无形中是对个人形象和身份
信息的一种公开披露,这也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的原因之一⑸。
(二)证人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不健全
出庭作证,尤其是在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建
设的过程中,相应的合法权益保障具有复杂性和
综合性,在现有的保障机制之下,难以对出庭作证
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对部分威胁证人
或对证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认证难
度。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对受到网络舆论压力的证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进行明确规定,而在现实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刑
事案件往往有较大的社会影响面,这部分法律条
文空白会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不利影响[6]。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及其近亲属
应当,是在际的和应过程中,
相关条文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的
细化和操作性规定,仍有不足之处。现行的《刑
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时,可以申请予以保护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请求方是谁、如何接收等问题,都没有在条文中给
予明确规定。在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社会背景
下,证人的经济权益如何保护,在受到相应的安全
威胁等情况时,如何进行预防性的防护保障,也成
为证人出庭面临的重要问题[7]。
参照国外的证人出庭制度建设,证人在出庭
作证的基础上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国
《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提出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
济补偿度,在的过程中,有
定相应的补偿标准、补偿受理以及发放程序⑷。
同时,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相关经费
的保障上也并不充足,业务经费的来源主要是靠
本地区的财政予以支持,而财政给予的业务经费
保障能力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经费的落实没有
的,于证人证的济补偿力度
也相对较弱。
(三)法院和检察院对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不
主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情的了解是通过在
庭审前阅读卷宗等书面材料来完成的,与案件当
事人基本上不需要接触,出于提高审判效率的需
要,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不主动、不积极,甚
至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抵抗性[9]0公诉人在法
庭上也满足于以宣读刑事证人的书面证言,或其
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来代替刑事证人出庭。公诉人
主观上也有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特别是在
证人较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致使庭审中大量使
用书面证言而不注重传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这
也是造成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重要原因[10]。
证人证公诉人了更的工
要求。察为公诉关,在法过程
中,公诉人出于对自身工作量的考虑,证人直接出
庭作证无疑会加大工作量。首先,就言词证据本
身而言,其主观性较强,容易受到干扰,具有易变
性,公诉人不不证证人在过程
中不翻证;其次,公诉人通过宣读证人的证言指控
成功率较高,所以,缺乏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
性,因为这会加深庭审和指证成功的不确定
性[11]o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明晰证人证言采信及出庭的必要条件
要推动证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出庭作
证工作,给予司法案件审判予以相应的支持,应在
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司法环节的问题反馈,
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进行程序化、精细化的合
理规定,确保证人证言采信、查实过程的公平性和
公正性,使证人证言的采信程序规范,不至于受到
其他因素的干扰。对有争议的传闻证据应当适当
排除,敦促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质证,并且在
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应当优先采信到庭作证的相关
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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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关过程中,也应当明确,除享有相关拒证
权的特殊主体在庭外提供书面证言外,其余一般
主体都应出庭作证。形成以证人出庭为主,不出
庭为辅的出庭模式,逐步改变法院和检察院以往
不要求证人出庭的模式。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
证必要性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如明确证人资格,
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等。对部分重点案
件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要进行试点建设并逐
步扩大。对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进行相应的审
核,确保证人证言的重要内容由本人当庭作证叙
述。在庭审阶段,证人证言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案件审判和法庭调查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
在明确何种情况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
对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在法律概念或者司法解释上
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应当由
法院或者公安部门以庭审或者补充侦查等形式进
行查证,确保证人证言查实程序以及相关内容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人为干扰证人证言的准确
性。
(二)健全证人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
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
身安全问题往往是证人的最大顾虑,因此只有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对特定案件的证人、
鉴定人、被害
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才能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
促使他们积极出庭作证。要建立证人合法权益保
障机制和审前保障申请机制,对证人及其家属的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经济权益预先进行保
护,重在预先的保障建设机制而不仅仅是权益受
侵害之后的惩罚措施⑻。同时,在庭审阶段对于
本应到场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故不出庭作证的行
为,应当考虑进行一定的约束或者惩处,在鼓励证
人出庭作证的同时,从反向建立相应的约束和督
促机制,双向共同作用,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
比例。
对于经济补偿部分,一方面应推动省级人民
法院工作经费保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改革;另一
方面可对有工作单位的证人按照本人的人均日收
入进行补偿,对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证人实行按
照当地人均日收入对其进行补偿,努力保障证人
的经济利益。控方证人的费用由公诉机关承担,
辩方证人的则由法院承担,以此构建证人出庭作
证的经济补偿机制,也可以由当地的司法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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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对在诉讼活动中配合度高、完成情况较好的证
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主要是荣誉或者是社会
称号,这对于倡导司法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
也具有较好的宣传示范效果。
(三)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及工作职权改革
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
要求范法调程序,诉证在
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这就要求弱化庭审
中职权主义成分,加强当事人主义成分,增强诉讼
的对抗性,法官应居中裁判,而证人出庭作证可能
成为关键。对于符合“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和“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12]两项实质性条件
的,且控辩一方或双方坚决要求证人出庭的,法院
应当同意传召该证人出庭作证。只有在证人出庭
以后,通过辩控双方举证质证、主询问、反询问,法
官居中审案断案才能实现[13]。要全面改革以职
为中心的法和相关的,在法
工作机制和工作职权改革方面,构建以审判为中
心,法官为主体的新型审判团队,推进司法审核以
及审判等相关内容的改革。同时,在原有的限期
制基础上,设置一定的上限,确保案件审判具有充
足的庭审时间,不至于因为案审或者庭审效率的
限制与约束导致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采取抵
制性的工作态度。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听取控
辩双方的陈述,听取双方对证人的质询,然后就自
己所不清楚的内容再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最后
的断应在、的上
。法官应
将案件的审判重心放在证人证言以及法庭调查阶
段,更加注重证言和物证等,尤其是证人证言的到
庭陈述以及相应的证词。
刑事案件审判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和严厉性
等特点,判决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
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等内容,而证人证言对事实
的认定又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以2018年
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积极推动证人出庭
证度,为件全的法
和证人证言保证,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和相关程序
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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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会昌]
OptimizationofGuaranteeMechanismforWitnessestoTestify
in
CourtaftertheImplementationoftheNewCriminalProcedureLaw
LIUQipei
(Law
School,
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1,Henan)
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CriminalProce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asbeen
implementedforabout
two
yearsinChina,andhasaccumulatedcertainjudicialimplementationexperiencein
eSupremePeople'sCourtand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haveissuedthe
correspondieranalyzesthe
difficultiesandreasonsforwitnessestotestifyincourt,andproposesto
improvethewitnesstestimony
fall,itisnecessarytoclarifytheacceptanceofwitnesstestimonyandthenecessary
ly,itisnecessarytoimprovetheprotectionand
compensationmechanismofwitnesses'rightsandinterests,andatthesametime,it'snecessarytoimprovethe
judicialworkmechanism
andthereformof
workauthority.
Keywords:CriminalProcedureLaw;judicialtrial;
witness;testifyingin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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