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作者:)

课题:宪法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我国宪法不断提高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教学方法:讲授法
学时:2学时
教 学 内 容
宪 法
一、学习宪法的意义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传统概念)
宪法,是保障人权,规定国家权力组织与活动程序的国家根本法。(现代概念)
二、宪法结构
我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38条组成。
(一)宪法序言 (二)宪法正文
(三)宪法修正案:
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宪法地位;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级人大的任期有三年改为五年。
3、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确认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1
法治国家;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3月1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序言中写进“三个代表” 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2)序言中规定政治文明建设,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建设者”;(3)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4)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5)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6)扩大国家主席的职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7)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8)增加规定国歌。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国体的概念
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二、我国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1、人民民主。民主的原意应是“人民”、“权力”,即在国体上表现为多数人的统治。
2、对敌专政。所谓对敌实行专政,就是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同时,坚持对敌人实行专政,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敌对分子的破坏。
3、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是对敌人专政的前提。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宪法第1条第2条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在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内 2
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的领导力量一致。从领导地位和阶级基础看,工人阶级的领导通过其政党来实现,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2、二者的阶级基础一致,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二者的国家职能一致。
4、二者的历史使命一致。
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
(一)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二)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
(三)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二)经济制度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的产物。
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
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 、公有制经济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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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即国家所有制 。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全体人民代表者的身份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的生产资料分别属于各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所共有。
三、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我国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劳动者个体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个人占有,以个体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特点,劳动所得为劳动者个体所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二)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私有,使用雇佣劳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
(三)“三资”企业
1、“三资”企业在我国存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四、分配制度
宪法第6条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 4
并存的分配制度”。
五、对财产的保护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宪法第十二条)
(二)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精神文明建设的概念
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社会的同时,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进行改造,由此而得到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成果。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人们的理想道德风貌和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
二、精神文明的作用
(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发展提供思想道德保障。
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
(二)思想建设的内容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一定的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的统治而建立国家机构所采取的原则和方式,包括组织国家权力所依据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权力的构成和相应的组织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
(二)政体的分类
1、君主制。君主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他又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有 5
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政权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环节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原则。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一)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二)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三)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应遵循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当代选举制度民主化的标志:普遍、直接、平等、秘密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既选举权的广泛性,指的是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没有其他的资格限制。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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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参加选举,并且只能有一个投票权。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举人,包括受委托投票的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赞成谁不赞成谁,都自由决定,不公开,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五)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六)选举权的保障原则
选举权的保障原则,包括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确定选举组织
(二)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三)产生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构成,也就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和采用何种方式或原则来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发展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 7
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1、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整个国家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行使的自治权主要有下列几方面: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四)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五)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六)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法律条件。
国籍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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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国籍
(二)继有国籍
二、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三、权利和义务
四、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指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享有的权利。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六条)
四、监督权 五、人身自由
六、社会经济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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