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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5000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5000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5000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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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发(作者:四百字优秀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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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3500)

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是5000

新版个税为2019年现行执行政策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

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

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

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

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

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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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

个人所得税扣除额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张某月工资10000元,三险一金2200元,假设没有其他符

合规定的扣除,请分别计算张某2018年9月工资和10月工资应

交个人所得税。

9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2200-3500)×

10%-105=325元

10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2200-5000)×3%=8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

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

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xx生产建设

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

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3—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

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

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

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

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

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

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

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

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

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

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

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

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

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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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

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

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

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

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

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

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

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

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

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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