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生日会ppt-自我介绍作文600字
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人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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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的假设干规定
一、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及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
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
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
业。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
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
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客观、有效、
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平安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平安顺向可
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平安问题时产品可召
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保
障食品质量平安。
三、根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指导和监视,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则:
一是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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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建立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
准等规定,指导和监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
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异大、规
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根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开
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
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
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四、追溯信息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的核心和根底,是
记录全程质量平安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根本信息
1.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
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情
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品
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2.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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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
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
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
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
原辅材料供给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3.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平安控制信息。
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
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
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
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
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
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
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容。
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
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并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对相关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
关情况。
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
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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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
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平安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
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
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
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
符合相关规定。
6.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
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
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
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
仓储、温控等设施根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
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
符合相关规定。
7.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
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安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
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
质量平安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
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
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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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8.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
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
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容,并保存相关凭
证
9.销毁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
对召回食品进展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
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视的,还应当记录相关
监管人员根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
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0.投诉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
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品平安、处置情况
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根本信息
1.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
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
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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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
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
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规定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
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
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
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等容。
3.销售信息。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
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
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
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
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容。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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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
况。
〔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根本信息
1.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
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
原料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原料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
人、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2.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贮存、列等
设施、设备,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记录相
关信息。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的运输、贮存、交接环节
等根本信息
1.运输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经
营企业,餐饮企业,相关的运输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
产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
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
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
况等保障食品平安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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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
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
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2.贮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原辅材
料和成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餐
饮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相关的贮存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
食用农产品贮存企业的贮存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
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产品的产
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
联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平安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
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
存的相关信息。
3.交接信息。交接环节是指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之间的交付接收过程。应当保证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
立的食品质量平安追溯体系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即种植养殖环
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并保存相关凭证。
交接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一进一出,即不管物权归属,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应当在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根底上,记录交
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保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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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食品平安,并保存相关
凭证。
4.其他应当记录的根本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应当记录的设备、
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信息,参照前述生产企业的相
关信息容,如实记录、保存。
五、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企业食品平安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平安追溯体系有效运
行的根底,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一〕信息记录。一是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
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平安控制实际情况。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
平安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开展水平,
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
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
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
题原因的现象。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二是
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
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
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
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
入是否真实。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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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记录容完整。
〔二〕信息保存。一是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
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
采取何种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局部
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
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是不能修改。建立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
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
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三〕信息衔接。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追
溯关联企业之间的追溯信息有效衔接。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
售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餐饮企
业的采购信息,及其相关的贮存、运输等信息,要保证有效衔接。
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农业部门逐步构建贯穿食
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并通过
监视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落实进货查
验制度,实现与农业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平安追溯体系的有效衔
接。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逐
步构建贯穿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
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实现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平安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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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根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平安追溯体
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科学严谨,可追可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平安追溯制
度规,适用和涵盖企业组织实施追溯的人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
实施追溯的记录,追溯方式及相关硬件、软件运用,追溯体系实
施等要求。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手段记录,鼓励企业采用
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信息。
〔二〕统筹推进,积极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食品平安
追溯体系,严格组织实施。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
准等规定,或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
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关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
〔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企业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
应及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特别是对发生食品平安问题或发现
制度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调
整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方式、管理制度
及相关人员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追溯体系的相应要求,确
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视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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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领导责任,组织、
协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和本规定,结合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建立与农业、出入
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不同的追溯责任主体
之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指导与监视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追溯工
作信息化平台,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本情况及建立追溯体系
运行情况,并通过预警管理、远程监视、指挥联动、现场检查等
协调机制,促进企业不断完善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先行试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不同品种食
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追
溯依托科学技术的开展水平,不同追溯方式导致生产经营本钱增
减等多方因素,做好试点工作。可本着先主后次、先简后难原则,
在一类或几类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中选择代表性企业先行试
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途径、总结经历。地市级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推广试点经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
系的日常指导、完善和监视工作。防止急功近利,追求形式、走
过场等行为,切实做到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覆盖所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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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企业。争取“十三五〞末,根本实现大米、小麦粉、婴
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平安可追溯。
〔三〕催促落实。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情况监视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
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
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不断探索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用企业追溯信息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工作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质量平安问题的发
生。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分析总结食品质量平安追溯
体系实施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建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
信息记录纷繁复杂,追溯环节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相互衔接
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切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一〕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
组织、推动企业开展食品平安追溯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制定行
业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建立指导规,搭建合法、权威、公正的第三
方行业追溯实施情况咨询平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和解决食品平安追溯体系建立
中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发挥技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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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检验检测机构、追溯防伪技术专业性组织等技术机构跟踪食
品行业技术开展,研究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
追溯体系的技术要求,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
平安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提高技术层次与科学运行水平。
〔三〕切实发挥社会监视作用。坚持社会共治,对未按规定
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的企业,鼓励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进展社会
监视,促进企业不断完善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消费者负责,对社
会负责。
通过大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逐
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落实企业平安主体责任,
提升食品平安整体水平,保障我国食品行业规、持续、安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