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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优选6篇)

发布时间:2023-06-1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优选6篇)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优选6篇)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 第1篇

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今年以来,我室紧紧围绕省、市、县纪委工作部署和年度目标任务,以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为导向,以专项治理为抓手,持续深化作风建设,重点聚焦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并取得较好效果,多项考核指标在全市处于领先位置。

一、以考核整改为指引,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进一步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一是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整改工作。牵头制定《^v^×县委关于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针对×个方面的问题细化出×条具体整改措施,并逐条明确牵头县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时间进度。坚持标本兼治,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修改完善各项制度×余个,形成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为规范和监管权力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构建“两个责任”“1+N”制度体系。先后牵头制定《^v^×县纪委运用监督建议推动县委及常委会委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细则》《×县实施两个责任五方联谈暂行办法》和《关于履行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构建起了“1+N”制度体系,为“两个责任”落实提供了坚强的制度支撑。

三是履责记实信息平台维护到位。常态化做好“两个责任”履责记实信息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准确、实时、全面上报履责信息,充分展示特色亮点工作,共上传履责信息×条。四是党内问责工作成效显著。严格开展党内问责工作,特别是强化对党组织的问责力度,先后查处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问题×个,其中,问责党组织×个、党员领导干部×人,涉及单位“一把手”×人,并对经济开发区X案和农保领域系列案件实施“五方联谈”,向×名分管县领导及×名部门负责人发放监督建议书。

二、以监督检查为抓手,以专项治理为载体,进一步深入推进作风建设

三是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成效明显。先后组织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检查、“违规吃喝督查月”、乡镇(街道)办公用房专项检查、“中层梗阻为官不为”、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和国有企业“政企不分”问题、私刻使用群众私章专项治理等活动,共发现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个,对×家单位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四是廉洁风险点排查防控管理扎实开展。牵头在全县开展廉洁风险点排查防控管理工作,全县各部门(单位)共排查出各类廉洁风险点×个,制定各类风险防控措施×条,发出预警信号×次,新建(完善)制度规定×项,出台制度汇编13本,广大党员干部自我发现和防范廉洁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以“十大领域”为重点,以“阳光扶贫”为主线,进一步严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是“十大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联动工作稳步推进。牵头在全县服务基层的扶贫攻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十大领域”,创新建立部门单位、主责部门和纪检机关“三位一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联动机制,开展监督检查×余次,查处违反行业规则等问题×个,问责党员干部×名,下发通报×期。

二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有序开展。牵头开展扶贫领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补贴发放和村干部不正不优不干问题等四项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通过集中排查整治进一步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发现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个,给予党政纪处分×人,给予组织处理×人次。三是重点保障“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对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同时紧盯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开展随机抽查督查和“回头看”,先后对县“阳光办”、农工办等县直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进行监督检查×余次,发现问题×余个,下发专项通报×期,并对履责不力的县“阳光办”等×家单位下发了监督建议书,对工作落后的×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有力保障“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建设如期建成并全面运行。四是扶贫对象核查比对专项督查成效明显。先后牵头组织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低保户核查比对及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和建档立卡存疑对象核查工作,同时,会同县“阳光办”对各乡镇及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进一步移除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户*户,拟党纪立案×人(待市纪委批复),组织处理×人。

五是监督推进机制务实管用。创新建立《×县“3+3+3+15”精准脱贫监督推进机制》,并同步制定《×县精准脱贫监督执纪问责重点问题清单》,通过充分发挥工作室、派驻纪检组的职能作用,有效指导和强化了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各纪检监察机构已开展专项检查×余次,发现问题×个并责成整改到位。

四、以目标为标杆,以服务大局为中心,进一步抓好其它工作落实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 第2篇

最近,XX市纪委监委通报了2020年4月全市党风政风监管工作情况。

一、调查和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问题。

2020年4月,全市查处8起违反中央8项规定精神问题,处理1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其中违规收到礼物礼金3件,占调查处总问题数的公款国内旅行2件,占调查处总问题数25%的违规公款1件,占调查处总问题数的违规发放津贴1件,占调查处总问题数的违规操作婚礼庆祝1件,占调查处总数。

二、整顿大众周围不正当的风和腐败问题。

2020年4月,全市调查大众周围不正当的风和腐败问题85件,处理111人,党纪政务处理41人,组织处理70人,责任27人,转移司法机关1人的调查问题2件,集体三资管理违反纪律问题5件,土地征收违反纪律问题1件,惠农惠民违反纪律问题6件,其他问题71件的调查人员包括县处级6人、乡科级以下56人、村干部49人。

三、因履行两项责任而无法承担责任追究情况。

2020年4月,全市调查两项责任履行不足的问题16件,责任党组织9件,责任1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人。其中,由于党的领导人弱化,发生了重大错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失,产生了不良影响的3件党的政治纪律等6个纪律的无力维持,产生了不良影响的1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牢固,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抑制,损害大众利益不正当的风和腐败问题的突出问题1件其他问题是11件。

四、领导干部问责情况。

2020年4月,全市。

领导干部问责32起,处理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6人,组织处理18人。从问责类型上看,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问题2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1起;其他问题29起。从查处人员级别上看,共查处县处级3人、乡科级25人、其他人员11人。

五、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截至2020年4月底,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收到问题线索655条,办结527条,查处涉黑涉恶腐败35件42人,查处“保护伞”问题33件38人,追责问责38件60人、5个党组织。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一要紧紧围绕中央“基层减负年”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思想认识,着力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二要深入推进“三项”专项整治,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对党员干部 行为处理的规定》《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三要认真落实省纪委《关于开展脱贫攻坚纪律作风保障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把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惠民政策落实中的“微腐败”问题作为惩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坚决查处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四要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巩固拓展不作为及“懒散拖”问题专项治理成果,驰而不息抓作风、持之以恒纠“四风”,在全市进一步形成风清气正、遵纪守法、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社会风气。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 第3篇

(一)坚持把“……工作全过程,推动各级重大决策部署、县委要求落地见效

1、强化政治监督。

2、贯通“两个责任”。

3、聚力专项监督。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2、深入推进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3、深入推进移风易俗专项治理。

(三)坚持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完善落实……长效机制。

1、从讲政治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坚决刹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3、深化一体推进、构建长效机制。

(四)坚持聚焦监督首责,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做深做实监督职责。

2、精准有力问责。

(五)坚持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个政治要求,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 第4篇

周口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根据《中国^v^党章》《^v^行政监察法》《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周口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乡镇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

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 第5篇

濮阳市华龙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根据《中国^v^党章》、《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乡镇办、站所和行政村(居委会);基层干部指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办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正之风。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本辖区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等资源;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八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规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正之风。

(一)不实行村级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

(三)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四)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五)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 、吸毒、迷信、^v^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乡镇办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办及村居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区纪委每年对乡镇办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

乡(镇)办党工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基层站所及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区、乡(镇)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v^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

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总结 第6篇

偃师市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部曲

近年来,偃师市一直把解决基层群众利益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紧紧围绕新时期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从完善机制到强化保障,再到深化提升,层层推进,一步一个脚印,唱响了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的三部曲。

建立常态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石,也是党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基础,基层党组织和干部作风如何,是否公正清廉,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与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此,偃师市始终把严格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作为转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风的关键环节,重点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如何保障?‛等核心问题,2015年年初确定6个镇(区)和24个村作为示范点,启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建设示范点工作。通过总结提升,2015年11月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四督四查五保障‛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有效遏制了基层‚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实现了不断提升基层党员干部自觉服务群众和廉洁履职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群众对党风政风满意度的‚双提升‛工作目标。

(一)明确四项督查内容。一是督教育培训。督促各镇、办事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带头上廉政党课,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举办基层干部政策法规、廉洁履职等培训班,持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二是督权力公开。督促各镇、办事处党(工)委和政府,组织、民政等部门落实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三公经费‛公示等;督促各村(社区)‚两委‛及时公开村务、财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救灾扶贫、‚三资‛管理、新农合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三是督履职尽责。督促镇村两级及各职能部门,厘清职权、规范流程,建立小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督制度建设。督促各镇、办事处党(工)委、纪委健全和完善两个责任、基层组织建设、综合治理等各项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创^v^种检查方式。一是普遍检查‚传压力‛。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不断释放强化基层党风政风工作信号,传导压力,夯实责任。二是重点核查‚盯问题‛。结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核查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三资管理‛、低保医保等方面的问题线索。三是专项检查‚抓典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每年选取2—3个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大摸底、大排查,及时发现、查办通报曝光典型违纪问题。四是市县巡察‚强震慑‛。依托市巡察工作,对下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服务群众、执行纪律、落实制度等进行针对性巡察,建立群众举报问题整改督办台账,加强跟踪督办,增强震慑力。

(三)落实五类保障措施。一是问题防范。每月开展一次廉政教育,建立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制度,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强烈信号。开展廉政约谈,督促约谈对象更好履行‚两个责任‛、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加强风险防控。二是线索管理。通过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巡察移交、检查发现、暗访发现、评议发现等,及时发现问题,问题线索按‚五类方式‛处置,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严肃问责。三是快查快办。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所有案件3个月内办结;对上级交办要结果件,按时办结上报。四是倒查追究。坚持纪挺法前,纪比法严,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案件线索,快查快办,大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五是评价评判。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建立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工作机制高效运转

为保证‚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机制落实,2015年年底印发《关于实行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任务月报制度的通知》,实行‚四督四查五保障‛月报制,明确各级承担工作任务和职责,并将任务要求细化量化到月、季度、半年、全年,做到任务清、督查勤、问责严。

(一)任务清单化。构建市、镇(办事处)、村(居、社区)三级两层工作任务清单,分别明确市纪委10项工作,镇(办事处)党(工)委14项工作,镇(办事处)纪委11项工作,村(居、社区)党支部3项工作,(居、社区)监委会3项工作,形成市纪委,镇(办事处)党(工)委、纪委,村(居、社区)党组织、监委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局面。

(二)督查月报化。构建任务明确的月报机制,设置‚镇(办事处)党(工)委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任务完成情况月报告表‛和‚镇(办事处)纪委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任务完成情况月报告表‛,每月25日前,各行政村(居、社区)将任务完成情况报镇(办事处)纪委,镇(办事处)纪委进行检查;28日前,镇(办事处)纪委将本镇(办事处)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纪委。市纪委建立工作台账,并通过暗访、实地查看、调阅资料、查看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督查。同时,结合专项治理、专项检查、专项巡察等,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全面掌握‚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问责常态化。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根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重要依据,确保党员干部违^v^纪政纪、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2016年以来,共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44起,累计处理55人,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5人。

建立深化提升机制确保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高

在落实‚四督四查五保障‛工作机制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程中,偃师市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压发力,倒逼责任落实,严查‚微权‛腐败,在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三三制‛工作模式,即三级联动齐发力、三管齐下夯基础、三位一体抓提升,健全了任务明确、权责清晰、制度完善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

(一)三级联动齐发力,层层压实‚两个责任‛。通过市、镇(办事处)、村(居、社区)三级联动、共同发力,夯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是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委与各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市纪委与各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各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与各村(居)、二级机构、中层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营造齐抓共管新局面。二是构建上下贯通的责任机制。市纪委年初印发《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要点》,明确全年工作任务,市委、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厘清责任边界。各级党委、纪委均制定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责权统一、上下紧扣、相互监督、层层把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体系。三是构建述评结合的考核机制。市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镇(办事处)、市直单位述责述廉,市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各单位一把手述责述廉、市纪委委员进行评责评廉;各镇(办事处)定期听取行政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的述责述廉,接受与会人员询问;建立健全村(居、社区)主要干部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责述廉、评责评廉制度,将结果运用与村组干部经济待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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