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转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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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定向培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
号:[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
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
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
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
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大致可划分为
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二是机器、机械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三是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汽车、叉车、
挖掘机、装载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
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
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
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
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