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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发(作者:月开头的四字成语)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6.17
•【文号】上证发[2014]39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
知
(上证发〔2014〕3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公司债券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对公司债券实
施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所可以对其实施风险警示:
(一)债券最近一次资信评级为AA-级以下(含);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
(三)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所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债券”)简称前
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之日起,本所会员应当设置风险警示债券
买入权限,除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不得买入风险警示债券。
个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为其开通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
限:
(一)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中金融资产价值合计不低
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
四、本所会员可以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网站以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渠道,要
求需要买入风险警示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
示书。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对投资风险警示债券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提示。
个人投资者之前已经在其他本所会员处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本所会员应当要求
个人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否则不得开通买入风险警示债券的权限。
本所会员应当将已经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个人投资者名单提交本所,并且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更新,同时妥善保存个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签署材料,以备核查。
五、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收到资信评级机构正式评级报告后及时公布债券
评级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
人,应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更新。
六、公司债券发生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发行
人应当在公布债券评级报告或业绩预告的前一交易日向本所报告,同时申请公司债
券于公布债券评级报告或业绩预告之日停牌一天。
公司债券发行人发生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同时申请公司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债券停牌当日发布停牌公告及风险警示公告。公司
债券于停牌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本所自公司债券复牌日起对其实施风险警示。
七、发行人发布的风险警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施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发行人、资信评级机构和知悉风险警示事宜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公
告正式披露前的信息保密工作。如存在信息提前泄漏等情形的,本所将对相关公告
披露前的交易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九、发行人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本所在获悉
并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以对相关公司债券予以停牌,并督促发行人发布风险警示公
告。发行人未按要求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的,本所可以对市场发布风险警示通知。公
司债券于发行人风险警示公告或本所风险警示通知发布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自
复牌日起实施风险警示。
十、因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后,经资信评
级机构最近一次评定,风险警示债券的资信评级上调至AA级以上(含)的,发行
人可以在评级报告公告后向本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因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盈利的,可以在财务报告公告后向本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
风险警示。
因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公司债券被实施风
险警示,相关情形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公司债券风险警示。
十一、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撤销风险警示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风
险警示。
十二、本所决定撤销风险警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风险警示
的前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债券于撤销风险警示公告日停牌一天,本所自次一交易日起对风险警示债
券撤销风险警示。
十三、会员应当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渠道,做好本
通知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债券风险警示的相关安排和风险警示债
券的投资风险。
十四、发行人和本所会员违反本通知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况
实施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十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一、【总则】风险警示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暂
停上市风险、终止上市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
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
受能力,审慎决定参与风险警示债券交易。个人投资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会员
单位才可以为其开通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
(一)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中金融资产价值合计不低
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签署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
三、【信用风险】风险警示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
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
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暂停上市风险】风险警示债券因发行人连续两年亏损等原因被暂停上
市的风险。
七、【终止上市风险】风险警示债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八、【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
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九、【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
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
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十、【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
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债券交易的所
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
损失。
注:除以上列举的各项风险外,会员单位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
《风险警示债券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警示债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