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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调查表

发布时间:2023-06-0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权籍调查表

权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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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发(作者:失业证)

关于农村房地⼀体确权,你要知道的都在这...

来源|⽹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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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发证?

答: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统⼀权籍调查、统

⼀确权登记、统⼀颁发证书。以前宅基地使⽤权发的是《集体⼟地使⽤证》或《宅基地使⽤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

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为⼀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0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发证?

答:农村房地⼀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

地“三权分置”改⾰等⼯作的基础。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确认和

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提供⽀撑。《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不得侵犯。不动产统⼀登记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

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财产权。

03此次“总登记”模式下的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时点以县级⾏政区为单位,以本地农村房地⼀体测量调查完成时间为登记时点。该时点前已

使⽤宅基地且房屋已实际建成的,纳⼊“总登记”范畴予以登记发证。该时点后新增宅基地及房屋不纳⼊“总登记”范畴,由

各登记机构按⽇常程序受理,依法据实办理。

04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指南》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宅基

地、集体建设⽤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等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作,确保农户

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05此次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发证实⾏区域权覆盖,集体⼟地范围内完成确权调查,符合发证政策的宅基地、集体建设⽤

地及房屋,按照“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原则全⾯登记发证。

06不能登记发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

(⼀)乱占耕地建房的;

(⼆)违反⽣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三)“⼩产权房”;

(四)城镇居民⾮法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五)其他不能登记发证的情形。

07申请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登记的村民要积极配合调查⼩组的⼯作,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权利⼈⾝份证明,如:权利⼈的⾝份证、户⼝本,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受托⼈的⾝份证、户⼝本等(由权

利⼈或受托⼈提供);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建房批准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积等材料(⾃然资源局提供)。

08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关于明确农村房地⼀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的通知》(赣确权登办发〔2020〕3号):充分发挥“村民⾃

治”作⽤,对登记申请⼈的⾝份、房屋建成年份及分户认定等情形以组、村(居)、乡镇(街道)三级确认或组、村居

⼆级确认的⽅式进⾏,确认后形成《农村宅基地使⽤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批表》作为权属资料使⽤。

三级确认具体流程为:村(居)申报→村民⼩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国⼟所或建管所审核,经

公⽰⽆异议后确认。

⼆级确认具体流程为:村(居)申报→村民⼩组认可→村(居)委会审核,经公⽰⽆异议后确认。

09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房如何办理确权登记?

答:在“总登记”模式下,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

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房,各地结合本地城

乡规划、建设⽤地规划覆盖管理的现实,经村委会公告15天⽆异议的,可不将规划资料纳⼊登记资料清单中。

10调查时房屋或⼟地存在纠纷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尊重历史、⾯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道)、村(居)委会成⽴⼯作机构,妥善处理⼟

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先,当事⼈应相互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调处,若仍调处

不成,按相关规定进⾏处理。

11调查时权利⼈如何确定?

答:调查以“户”为单位,房屋产权⼈(宅基地使⽤权⼈)原则上以过去核发的房产证(⼟地证)记载的产权⼈(使⽤权

⼈)或户⼝簿上的户主为准。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2办理农村房地⼀体不动产权证书是否收费?

答:在“总登记”模式下办理农村房地⼀体不动产权证书,由当地政府统⼀组织落实,不收取任何费⽤,不增加群众负

担。

13什么叫“⼀户⼀宅”?

答: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积不得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

准。

准。

14“⼀户多宅”如何处理?

答:

(⼀)已拥有⼀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积标准,购买集体⼟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处宅基地使⽤

权。

(⼆)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形成“⼀户多宅”的,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

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

(三)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异议的,可按⼀户确权登记。

(四)符合分户建房规定⽽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地合计⾯积标准的,

依法按照实际使⽤⾯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15如何确定登记⾯积?

答:

(⼀)1982年《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

后⾄今未扩⼤⽤地⾯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起⾄1987年1⽉1⽇《⼟地管理法》实施时⽌,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的

宅基地,超过规定⾯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

积进⾏确权登记。其⾯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积,待以后

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积标准

重新进⾏确权登记。

16⾮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

答:

(⼀)1999年1⽉1⽇《⼟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

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为⾮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1⽇《⼟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

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增减挂”项⽬、政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

地建房占⽤宅基地且⽆⼟地权属争议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三)⾮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

(四)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权应予确权登记。

17农村妇⼥宅基地权益如何维护?

答:农村⼥性或男性⼀⽅,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

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产⽣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

⽤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产⽣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权应依法确

⽤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产⽣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权应依法确

权登记。

18古宅、古民居、祖宅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属于登记发证的古宅、古民居、祖宅等,能区分房屋所有权的,给予各所有权⼈分别登记;不能区分房屋所有权

的,以共同共有的⽅式登记。

19农户不在家如何申请确权登记?

答:可运⽤委托指界、委托代理⼈代办、“先承诺、或补签”,以及⽹络视频确认等形式办理。对指界签字难以做到⾯签

的,允许农户委托熟悉宅基地范围的亲戚、邻居代为指界签字、提供材料,也可以通过微信视频问询、视频委托等远程

视频⽅式委托指界。农户持⾝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放胸前正⾯照⽚截图资料可视同有效资料予以存档。

20对已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宅基地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五⼗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如果符合拆后原地重建条件的,根据《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村民建房

取得房屋竣⼯验收⼿续后,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建房⼿续,等房屋竣⼯后再依法申请不动产

登记。

以上政策仅适⽤于开展总登记模式下房地⼀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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